北京市戶外廣告設施安全管理規定

為建設國際一流的和諧宜居之都,加強本市戶外廣告設施安全管理工作,及時消除安全隱患,保護民眾切身利益,保障城市正常運行。根據國家和本市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結合本市戶外廣告工作實際,現將《北京市戶外廣告設施安全管理規定》印發各有關單位,請認真組織落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戶外廣告設施安全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5年4月29日
  • 批准文號:京政容發〔2015〕25號
全文,管理要求,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和國家、本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加強戶外廣告設施安全管理工作,保證戶外廣告設施的規範設定、安全運行和維護,現依據《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北京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北京市牌匾標識設定管理規範》和《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範(地方標準)》、《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和加強市政府工作部門安全監管(管理)職責的通知》等法規、規章和規範,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種形式的戶外廣告設施(包括落地式、附著式戶外廣告)和各類牌匾標識。凡在本市從事戶外廣告設施和牌匾標識設計、製作、施工、運行、維護以及廣告發布等管理、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戶外廣告設施安全管理工作,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設定、誰負責”、“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切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和保障措施,確保本地區或管轄範圍內各種形式的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安全運行。
第二章 組織領導和職責分工
第四條 本市戶外廣告設施安全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和《北京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規定的管理許可權和職責劃分,市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門負責本市戶外廣告設施安全管理工作,區、縣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設施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和區、縣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門的安全管理職責,以及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單位的安全管理責任,分別依據以下條款執行,並承擔相應的日常管理責任。
(一)市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門的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和本市關於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擬定並組織實施相關管理規範、技術標準。
2.落實市政府關於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和要求,定期研究分析行業安全工作形勢,制定並實施相關工作規劃、計畫和措施,協調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
3.組織開展行業安全專項整治,指導並督促區縣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門和有關單位開展隱患排查治理。
4.組織制定行業安全應急預案,組織行業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救援,配合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5.組織開展具有行業特點的安全宣傳教育培訓。
6.負責市管高速路沿線、環線依據規劃設定的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日常安全管理和運行維護。
(二)區縣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門的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關於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認真完成上級有關部門布置的各項安全工作任務。
2.嚴格遵守《北京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北京市牌匾標識設定管理規範》和《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範(地方標準)》等有關規章、規範要求,統一規劃設定戶外廣告,依據有關規範標準監管牌匾標識設定行為,履行相應的安全管理責任。
3.依法落實街、鄉、鎮及其有關單位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負責建立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日常安全巡視和隱患排查管理制度。組織協調街、鄉、鎮開展轄區內戶外廣告、牌匾標識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工作,遇有大風、暴雨等惡劣天氣,要及時組織街、鄉、鎮有關單位和人員上街巡視檢查。街、鄉、鎮及其有關單位對存在各類安全隱患的戶外廣告設施,要責成並指導設定單位研究制定整改措施,督查落實隱患治理進度和消除工作。
4.依照《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範(地方標準)》要求,對本地區列入安全檢定範圍的各類戶外廣告設施和部分大型牌匾標識設施,定期安排有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進行安全檢定,並督促落實整改工作。凡經區縣市政市容委依據規劃統一設定並經營的戶外廣告設施,安全檢定所需費用由本級財政預算解決。其它戶外廣告設施和部分牌匾標識設施的安全檢定費用,由設施產權單位支付。
5.制定本行政區域戶外廣告突發事故應急處置預案,明確責任,落實機構、人員、車輛及裝備等各項保障措施。發生戶外廣告設施安全事故,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上報,並做好事故現場應急處置;配合事故調查部門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6.組織落實與本轄區內重點道路和重點地區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經營單位和牌匾標識產權單位簽訂《戶外廣告(牌匾標識)設施安全運行責任承諾書》工作。
7.負責本轄區內違規戶外廣告設施的認定工作;發現違規戶外廣告設施及時移送相關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三)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單位的安全管理主要責任
戶外廣告設施和牌匾標識設定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和本市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範和本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切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採取各種有效措施,加強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施的安全運行和維護。
第三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必須符合《北京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北京市戶外廣告設施規劃標準》、《北京市戶外廣告設定規範》、《北京市牌匾標識設定規範》和《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範(地方標準)》等有關要求依法設定。
第七條 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施工和維護管理,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的規定。戶外廣告設施所有方或安全責任約定人對設計、施工、驗收、管理、運行維護等全過程安全生產負有全責。戶外廣告設施建設期安全生產由建設施工單位負責,運行維護期由運行維護單位或安全約定責任人負責。
第八條 戶外廣告設施應由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承辦戶外廣告設施建設的施工單位應有相應的施工資質。
第九條 戶外廣告設施在選址、地基基礎、材料、結構、電氣、照明、防雷接地、防電擊、防火、施工作業等方面的各個工作環節,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施規劃與建設安全管理要求》(附屬檔案1)中的相關要求。
第四章 運行維護
第十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單位或安全責任約定人應建立廣告設施運行維護制度。大型落地式戶外廣告設施、距地10米以上附著式戶外廣告、大型電子顯示屏和高層建築物樓頂單體字高2米以上牌匾標識應定期維護。遇有大風、暴雨、暴雪等惡劣天氣,要對所屬設施及時檢查、巡視,防止事故發生。要建立運行維護檔案,確保有據可查。
第十一條 戶外廣告設施運行期間,要確保設施結構安全牢固、功能齊全、完好無損。發現有畫面空置、破損、污跡、嚴重褪色,或電子顯示屏、霓虹燈、燈箱等出現斷亮、殘損等情況,要及時採取措施修復、改造;發現結構、電氣、火災等重大安全隱患,設定單位或安全約定責任人應及時報告屬地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門,並制定相應的整改方案限期消除,隱患消除前,應停止設施使用,並設定警示標誌,防止發生次生事故。
第十二條 從事戶外廣告設施維護和更換畫面作業活動的電氣焊工、電工、高空作業等特殊工種專業人員,必須經過相關管理部門培訓並取得合格資質後,方可持證上崗作業。作業過程中,必須按照相關工種崗位安全操作規程要求,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嚴禁違章操作。
第十三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安排有資質的專業檢測、檢驗機構,對所管轄範圍內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狀況進行安全檢定,根據檢定結果出具安全檢定報告。大型落地式戶外廣告設施、距地10米以上附著式戶外廣告、大型電子顯示屏和高層建築物樓頂單體字高2米以上牌匾標識,使用期滿2年進行首次安全檢定,以後每兩年進行一次檢定。檢測、檢驗機構對出具的安全檢定報告的真實性負有法律責任,包括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結果及檢定意見等。對存在危及安全使用的設施,被檢單位應根據檢定意見,進行中修、大修或拆除。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戶外廣告設定管理部門及設定單位,必須嚴格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加強和完善戶外廣告設施安全各項管理制度和措施,切實做到責任落實、措施到位,並將本單位戶外廣告設施安全工作列入常態工作議事日程。從事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生產經營活動的相關單位和從業人員,應當自覺遵守國家和本市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建立和完善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項措施,遵章守紀,合法經營,服從安全監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的安全管理和整改要求,及時消除各類安全隱患。
第十五條 戶外廣告設定管理部門及相關各方要建立和落實戶外廣告設施安全隱患排查和整改落實工作機制,認真組織開展戶外廣告設施隱患排查和整改活動;要建立檢查記錄,登記建檔。對於安全監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下達的安全隱患通知書,必須堅決服從,按照規定時限和要求,落實完成整改工作。
第十六條 凡屬違規設定的戶外廣告和未按規範要求設定的牌匾標識,發生墜落、倒塌等情形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戶外廣告設施載體產權人和違規設定人應依法承擔安全生產責任。違規戶外廣告設施載體產權人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有關條款,或發生戶外廣告設施安全事故,有關責任方要服從城管執法部門和安全監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十八條 執行過程中有關問題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管理要求

本市戶外廣告設施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技術規範設立,在選址、地基基礎、材料、結構、電氣、照明、防雷接地、防電擊、防火、施工作業等方面的各個工作環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選址:戶外廣告設施與架空電力線、直埋電纜的距離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規定。不應設在架空電力線的下方,戶外廣告設施外沿距電力導線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二、地基基礎:戶外廣告設施基礎與其它管道的距離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規定。不得設定在易燃、易爆等危險場所,不得設定在對抗震不利和危險地段。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規定。
三、材料:戶外廣告設施所用材料,包括鋼材、鋼板、螺栓、照明燈具、電器裝置、電線電纜、板面材料等,應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標準和規範要求。戶外廣告燈箱應採用阻燃材料,其材質應不低於B級。
四、結構:戶外廣告設施結構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等有關結構設計的要求,並應有結構設計計算書。
戶外廣告設施結構的抗震設防標準不應低於標準設防類(丙類),附著式戶外廣告抗震設防標準不應低於所附著建(構)築物的設防標準。
附著式戶外廣告設施,在設計之前應對原建(構)築物進行結構驗算,再對附加廣告設施後的結構安全性作出評估。
戶外廣告設施的主要承重構件不應採用木質材料和結構。
附設在樓面和牆面上的廣告設施的鋼結構,當採用螺栓或焊縫與原房屋結構連線時,應對連線螺栓或焊縫按結構整體抗傾覆進行計算。螺栓或焊縫的計算應力不應大於承載力設計值的75%。
五、電氣:戶外廣告設施的電氣安全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要求。
三相四線制配電,中性線截面不應小於相線截面。
配電迴路中應設有短路、過負荷和接地故障保護。
室外安裝的配電箱、櫃應為防雨型,且不應安裝在低洼處,箱底距地不宜低於300mm。
室外露天敷設的金屬管路,管與管連線和管與盒連線處應採取防水措施;接線盒應是防水型。
電氣線路應敷設線上槽內或穿管保護。
交流單根電線、單芯電纜,不應單獨穿於鋼導管內。
照明線纜應選用銅芯電纜或電線,絕緣類型應按敷設方式及環境條件選擇。
配電箱、櫃內斷路器相間絕緣隔板配置齊全。防觸電護板應阻燃且安裝牢固。
六、照明:戶外廣告設施的照明安全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要求。
戶外廣告設施採用的燈具安全性能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規定,廣告燈具的選擇應與其使用場所相適應,應根據套用場所選用不同類別的防觸電保護燈具。
採用的戶外廣告設施燈具應固定可靠,在震動場所使用的燈具,應採取防震措施,高空安裝的燈具應採取抗風壓、防墜落措施。
大型戶外廣告的燈箱下沿距地面應不低於3米。戶外廣告設施照明發光亮度,應符合有關標準和規範要求,避免形成光污染,干擾道路行車安全和擾民情形。
燈具安裝應便於檢修與維護。安裝在人員密集場所的燈具,應具有防撞擊、防玻璃破碎墜落等措施。
燈具與接線盒連線的金屬軟管,應採用防水防腐型可撓金屬導管,兩端鎖母應與導管配套,保證安裝牢固。
七、防雷擊、觸電、火災:戶外廣告設施建設施工設計中,應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部門規定製定配置預防雷擊、觸電和火災的防範措施。
大型戶外廣告應設接地裝置,接地電阻符合設計圖紙要求,並不應大於10Ω。
獨立式戶外廣告應設避雷引下線,引下線應採用熱浸鍍鋅圓鋼或扁鋼,其截面積不小於100mm2。
落地式廣告設施宜利用鋼結構框架作接閃器,金屬結構柱體作引下線,基礎內鋼筋作接地體,且金屬體之間具有可靠的貫通連線。
附著式廣告設施及牌匾標識應與建(構)築物主體防雷相協調,其金屬結構應與建(構)築物防雷裝置可靠連通。
戶外廣告設施電氣裝置的配電箱、櫃的金屬櫃體和底座等金屬部分均應可靠接地:
公共汽車候車亭廣告燈箱應設定接地極。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應做等電位聯結。
行(游)人可觸及的附著式廣告設施宜採用安全特低電壓(SELV)系統供電。
商場、辦公等建築上的附著式廣告設施,應採取防電氣火災措施,當採用剩餘電流動作保護器防漏電火災時其額定剩餘電流動作值不應超過500mA。
八、施工作業:戶外廣告設施建設施工中,應符合以下要求:
電氣焊、高空作業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相關培訓及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包括大型電子顯示屏建設施工,應按照國家有關部門要求,制定具體施工方案。施工現場,應有專人負責安全監管。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現場動火作業,操作人員須持證上崗,開具動火證;必須設定專職看火人員,配置滅火器材,清理周圍易燃物。
戶外廣告燈箱內電光源及其電器附屬檔案應安裝在絕緣防火板上,燈箱應具有良好散熱措施。
廣告燈箱、燈具不得直接安裝在可燃易燃物體上,否則必須採取隔熱措施。
可觸及的燈具表面溫度高於60℃時應採取隔離防火保護措施。
戶外廣告設施應由建設、設計和施工三方共同現場驗收,簽字確認後,方可投入使用。
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圖紙、技術交底、三方驗收資料應存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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