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戶外廣告設定規範

第一條 設定戶外廣告要依據《北京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北京市戶外廣告專業規劃》及相關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戶外廣告設定規範
  • 所屬地區:北京市
  • 法律依據:《北京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
  • 檔案類型:條例條令
設定原則,分類,廣告設定,

設定原則

第二條 設定戶外廣告要以人為本,符合生態環保的要求,有益於人民身心健康、財產安全、公共利益和良好社會風尚。
第三條 設定戶外廣告要與保護北京歷史文化名城風貌相適應,要符合城市景觀美學要求,於周邊人文景觀、自然環境相協調。
第四條 設定戶外廣告要體現繼承傳統和創新發展相結合,鼓勵使用新媒體、新形式、新技術及新材料,運用先進的設計理念和靈活多樣的藝術創作,體現首都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時代感。
第五條 設定戶外廣告要注重晝夜景觀的協調,達到白天美化城市景觀與夜間妝點城市夜景的和諧統一。

分類

第六條 戶外廣告分為落地式廣告設施和附著式廣告設施。
(一)落地式廣告設施:指從地面起以單個或多個柱體以及用鋼結構等材料支撐的廣告看板、燈箱、顯示屏(牌)、霓虹燈或其它造型廣告; (二)附著式廣告設施:指附著於建築物、構築物及公共設施和移動交通工具燈設定的廣告看板、燈箱、霓虹燈或其它造型廣告。

廣告設定

第七條 戶外廣告設定的基本要求:
(一)在道路兩側設定的戶外廣告應避免使用眩目材料,不可將照明光源指向來車方向,不能影響行人、車輛的通行安全;
(二)戶外廣告的設定不得遮擋居民日照、採光或造成居民的視覺污染;夜間照明不得影響居民生活等;
(三)空中漂浮物如:飛艇、熱氣球等載體不得附著或懸掛戶外廣告。系留的小型氦氣球懸掛宣傳條幅的,按照標語、宣傳品的管理要求執行。
第八條 落地式廣告設施設定:
(一)道路路口範圍設定的立柱式等落地式廣告設施,要保證車輛、行人通行及交通參與者的安全視距,不得對道路使用者的通行產生影響;
(二)在人行便道上設定落地式廣告設施需保持不少於3米的便道寬度,設定柱式(及懸掛式)廣告設施的牌面下端距地面高度不少於2.2米;
(三)在捷運通風亭10米範圍內,不得設定落地式廣告設施;
(四)設定落地式廣告設施不得損毀城市園林綠化設施以及影響城市園林綠化主體景觀;
(五)沿道路兩側設定落地式廣告設施的,廣告設施在地面上靠近道路的垂直投影點與道路間的距離應當大於廣告設施的總高度。
第九條 落地式廣告設施設定間距“
(一)廣告設施100平方米以上的設定間距應大於800米;
(二)廣告設施3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的設定間距應當大於400米;
(三)廣告設施5平方米至30平方米的設定間距應當大於200米;
(四)廣告設施5平方米以下的設定間距應當大於100米;
(五)在同一條道路原則上只準設定一種規格的落地式廣告設施,並按照上述間距設定,不得以不同規格的廣告設施套置。
第十條 附著式廣告設施設定:
(一)在 不影響建築物風格的前提下,允許利用相應建築物設定附著式廣告,但不允許覆蓋建築物的玻璃幕牆和窗戶;
(二)在建築物頂部不宜設定附著式廣告,若設定應當符合規划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建築高度限制,且應符合本標準第十一條的規定;在坡屋頂或屋頂造型獨特的建築物頂部不得設定戶外廣告;
(三)垂直附著於建築物或構築物牆體設定附著式廣告,其外沿距離牆體不超過1.5米;平行附著於建築物或構築物牆體設定附著式廣告,其外沿距離牆體不超過0.25米,並與建築物或構築物協調;
(四)設定附著式廣告應保護建築物有特色的線條或裝飾,其構架必須隱蔽處理,避免外露,影響觀瞻;附著於建築物牆面設定附著式廣告,其廣告版面不超過所在牆面(扣除窗戶)面積的1/3;
(五)不得附著於樹木和影響樹木生長設定戶外廣告;
(六)不得附著於路燈桿、電線桿、電力桿、電訊桿等道路附屬設施設定戶外廣告;
(七)在國家級、市級重要公共建築上(重要公共建築包括:展覽館、博物館、音樂廳、美術館、圖書館、體育場館)不得設定戶外廣告;
(八)對於交通工具上設定附著式廣告,除有固定行駛路線的公共電、汽車(不含小公共汽車)外,不得在其它交通工具等可移動的載體上設定附著式廣告;
(九)利用公共運輸設施設定廣告,應當符合所在區域的戶外廣告設定規劃要求,且不得影響人流交通的順暢;利用公交候車亭設定廣告,其規格、數量應當因地制宜並與周圍環境相協調,每箇中途站位的廣告面積不得超過20平方米;首末站的廣告面積不超過30平方米;
(十)附著於各類商亭、防護亭等構築物設定戶外廣告的,每個亭體附著廣告的面積應當小於2平方米,亭頂不得設定戶外廣告。
第十一條 附著式廣告設施的高度限制:
(一)在6米以下的平頂建築物或構築物上設定附著式廣告的高度應當低於1.5米;
(二)在6米至12米的平頂建築物或構築物上設定附著式廣告的高度應當低於2米;
(三)在12米以上的平頂建築物或構築物上設定附著式廣告的高度應當低於3米。
第十二條 在有固定形式路線的公共電、汽車上設定附著式廣告的標準:
(一)附著於車身的廣告,其設定應遵循色彩協調、畫面簡潔明快及整潔美觀的原則,車輛的車頭正面、車尾窗以上、車身兩側窗戶以上不得附著廣告,設定車身廣告不得對原車身顏色全部遮蓋,不得影響識別和乘坐;
(二)在王府井路口至建國門立交橋以西、西單路口至復興門立交橋以東沿長安街東西方向直線行駛的車輛(南北穿行的車輛除外),不得附著廣告。
第四章 區域劃分和管理
第十三條 按照本市不同地區的功能要求,設定戶外廣告劃分尾嚴禁設定區、嚴格限制設定區、一般限制設定區、開放設定區和其它設定區(各區域劃分的具體範圍由市市政管理委員會與市規劃委員會共同劃定)。
第十四條 嚴禁設定區的範圍和管理:
(一)範圍:
1.天安門廣場地區、中南海周圍地區、故宮周圍地區、釣魚台周圍地區;
2.長安街(復興門——建國門之間);
3.黨政機關、軍事機關、軍事禁區等辦公區域及周邊控制地帶;
4.宗教活動場所;
5.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
6.相關法律、法規禁止設定的區域。
(二)設定管理:
嚴禁設定區禁止設定戶外廣告。
第十五條 嚴格限制設定區的範圍和管理:
(一)範圍:
1.長安街延長線(首鋼總公司東門——復興門、建國門——通州鎮東關大橋)、迎賓線;
2.二環路以內的區域;
3.居住區(指:居住建築相對集中或成片的區域);
4.教育科研區(指:學校、科學研究設計機構及其周邊地區);
5.歷史文化保護區。
(二)設定管理:
1.設定戶外廣告應當體現莊重、簡潔、和諧、寧靜的風格;
2.設定落地式廣告設施,其面積應在15平方米以下、總高度在5米以下(高、快速露沿線除外);
3.建築物頂部禁止設定戶外廣告;
4.居住區內不得設定霓虹燈廣告;
5.長安街延長線、迎賓線以及教育科研區內建築物的外牆、裙樓、欄桿及圍牆上禁止設定戶外廣告;
6.可以結合綠化美化要求,設定以綠色植被為材質的景觀造型廣告。
第十六條 一般限制設定區的範圍和管理:
(一)範圍:
1.二、三、四、五、六環路,高快速路等主要交通幹線;
2.機場、火車站等地區;
3.文化體育場所(指:相對集中的新聞出版、文化藝術團體、廣播電視、圖書展覽場所及體育場館所在的區域);
4.商務區(指:寫字樓、賓館、飯店等商業、金融、服務業機構相對集中的區域);
5.經濟技術開發區、科技園區;
6.商務中心區。
(二)設定管理:
1.設定戶外廣告應當體現自然、清新、美觀、協調的風格;
2.設定戶外廣告應當符合功能區的特點,並與功能區內的景觀相協調;
3.文化體育場所內非商業性建築的外牆、裙樓、欄桿及圍牆上不得設定戶外廣告;
4.商務區內在不影響建築物整體景觀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建築物外牆的實牆面、裙樓、欄桿及平頂建築物的頂部設定戶外廣告;
5.經濟技術開發區、科技園區、商務中心區內在相對分散的居住、教育科研、文化體育、商務、交通幹線等區域設定戶外廣告的,需要分別按照上述功能分區的設定標準執行。
(三)主要交通幹線及機場、火車等地區的設定管理:
1.二環路沿線。以在公共運輸設施上設定廣告為主。設定落地式廣告設施:允許設定少量的落地式小型廣告牌(含單柱式廣告)及造型廣告,廣告版面一般不超過10平方米,高度一般不超過5米;設定附著式廣告設施;以樓體廣告為主,廣告版面一般不超過60平方米。
2.三環路沿線。以在公共運輸設施上設定廣告為主。設定落地式廣告設施:允許設定少量的落地式小型廣告牌(含單柱式廣告)及造型廣告,廣告版面一般不超過15平方米,高度一般不超過10米;設定附著式廣告設施:以建築樓體廣告牌、燈箱為主,允許設定少量的樓頂廣告。
3.四環路沿線。設定落地式廣告設施:以大型立柱式廣告牌為基礎,設定間距原則上不低於800米;設定附著式廣告設施:以建築樓體廣告牌、燈箱為主,允許設定少量樓頂廣告。
4.五環路、六環路沿線。設定落地式廣告設施:以大型立柱式廣告牌為基礎,設定間距原則上不低於1000米;設定附著式廣告設施:以建築樓體廣告牌、燈箱做為適當補充。
5.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沿線。設定落地式廣告設施:以大型立柱式廣告牌為基礎,設定間距原則上不低於1500米;設定附著式廣告設施:以建築樓體廣告牌、燈箱做為適當補充。
6.機場、火車站燈地區。設定落地式廣告設施:突出指示牌、信息牌、警示牌及人流疏導標誌牌等,一般不設定立柱式廣告設施:在主體建築物上禁止設定戶外廣告,非主體建築物嚴格控制設定戶外廣告,並避免影響主體景觀的整體效果。
第十七條 開放設定區的範圍和管理:
(一)範圍:繁華商業街區(王府井、西單、大柵欄等商業店鋪集中的地區)。
(二)設定管理:
1.設定戶外廣告應當體現繁榮、靚麗、恢宏、協調的風格;
2.可以在不影響建築造型及整體環境景觀的前提下,利用建築物、構築物及其它戶外空間設定戶外廣告,並適當體現靈活性和多樣性;
3.可以運用豐富多樣的廣告設定形式和設計手法,使用科技含量高的現代化廣告設施,兼顧白天與夜晚的效果,烘托商業地區繁華、協調的氛圍;
4.原則上執行本標準第十條“附著式廣告設施設定標準”。
第十八條 其它設定區的範圍和管理:
(一)範圍:
嚴禁設定區、嚴格限制設定區、一般限制設定區、開放設定區以外的地區為其它設定區。
(二)設定管理:
設定戶外廣告應當遵守本規範第三章的相關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規範執行中的問題由市市政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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