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鼎弘律師事務所
- 成立於:2008年
- 簡介:規模化的合夥制律師事務所
- 辦事處:駐河北邯鄲辦事處
機構概況,鼎弘文化,
機構概況
北京市鼎弘律師事務所成立於2008年,是一家規模化的合夥制律師事務所之一。自成立以來,鼎弘律師事務所秉承著“ 扶危助困,公平公正,保質保量,誠信合作”的文化核心理念,致力於為國內外客戶提供專業、全面、及時、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進入新的世紀,鼎弘律師事務所不斷探索和創新,提出了新時期、新階段的改革思路:以一流的、大型的、綜合性的、具有專業特色和管理特色的、不斷開拓創新的大所強所為目標;以改革管理體制、作業模式、分配製度為動力;以逐步推進規範化、規模化、專業化、品牌化、國際化為路徑;以建立資源共享和有效控制業務質量兩大機制為主線;以人為本,遵循自然法則、市場法則,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搭建基礎性、戰略性律師服務平台,創建文化管理新模式。
遵循改革創新的思路,鼎弘實現了跨越式發展,建立了先進的管理體制、科學的制度體系和以專業化團隊為主體的作業模式,奠定了全面有效控制業務質量的基礎,探索出了以推行公共律師制度、實現人力資源計畫管理為主線,全面建設資源共享機制的路徑。建立了覆蓋全國、遍布世界重要地區和城市的鼎弘全球法律服務網路。包括北京總部,鼎弘已在境內的上海、武漢、成都、濟南、重慶、天津、哈爾濱、鄭州、銀川、西寧、廈門、深圳、海口、杭州、廣州、南通、長春、西安、南京、福州、瀋陽、鄂爾多斯、無錫、青島、南寧、烏魯木齊、太原、呼和浩特、昆明、長沙、常州 30 個城市開展業務。
除此之外,鼎弘律師事務所在境內還吸收多家律師事務所和培訓、媒體機構成為鼎弘網路成員單位;鼎弘還與稅務、會計、審計、評估、管理諮詢服務等行業的大型服務機構建立了長期穩定的合作關係。在境外的紐約、巴黎、洛杉磯、新加坡、東京、首爾等地開展了業務,與境外多家律所建立了長期穩定的戰略合作夥伴關係。使鼎弘客戶服務體系更廣泛地覆蓋全球,更有效地滿足法律服務市場多樣化、多層次的需求。
鼎弘律師多數畢業於國內和國際知名的法學院校,並具有在國際著名律師事務所工作的經驗。相當數量的律師還具備國際貿易、金融、建築工程、工商管理、會計、稅務等其它專業背景。憑藉著出色的律師團隊,無論是在傳統的民商事訴訟仲裁、刑事、公司、房地產、銀行金融、保險、外商投資、企業改制、稅務、勞動爭議、國際貿易等法律服務領域,還是在新興的礦業能源、智慧財產權、海事海商、投資併購、私人股權投資、破產重組、證券與資本市場、基礎設施建設與項目融資、金融衍生產品、電信傳媒、城鄉統籌、農村合作社等業務領域,鼎弘一直處於業界的前沿和領先地位。
依託優秀的法律人才,鼎弘緊跟國際、國內市場發展和法律服務熱點,組建了知識結構最佳化、專業方向明確、符合社會需求的專業法律服務部門。通過不斷的最佳化整合,逐步形成了專業化程度高、管理規範、運行有序、服務高效的法律服務團隊。目前已有公司部、外商直接投資部、資本市場部、併購重組部、國企部、金融部、礦業能源部、房地產部、智慧財產權部、訴訟仲裁部、刑事部、國際部、海事海商部等業務部門。各部門通過業務標準化建設和建立業務質量控制機制,確保了法律服務產品的專業化、品牌化、規範化和客戶合法利益的最大化。
今天的鼎弘,無論從律師人數、人員知識結構、客戶擁有量、所占市場份額、創收總額、法律服務產品的品種、質量、管理水平、信譽等方面都已步入了中國律師行業的前列,獲得了社會各界的廣泛認同和高度評價,走出了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鼎弘發展之路。
鼎弘文化
【壹】文化
〔詮釋〕鼎弘價值觀、核心理念、企業精神等文化理念非常明確,管理體系嚴密,具有強勢的文化體系。
1、[責任文化]:強調客戶、社會、員工、合伙人承擔責任。
2、[人本文化]:專注業務,專注細節;關注客戶,關注員工。
3、[創新文化]:致力創新,創新是企業核心競爭能力的重要要素。
4、[行動文化]:強調執行、強調細節、強調行動、強調結果。
5、[業績文化]:推崇業績,業績至上。
[貳]創新
〔詮釋〕現代社會,只有差異化才有吸引力與競爭力,要實現差異化,必須時刻以創意、創新、創造為工作的指導思想。
1、創意——思維
創意是一種超越常規、超越自我的思想釋放與智慧拓展。要產生創意,必須具有打破常規,破舊立新,叛逆傳統的精神,必須跳出廬山之外進行思維的碰撞與智慧對接。
2、創新——行動
創新就是通過實施創意來為客戶和社會創造價值和維護權利。鼎弘的重要使命就是為客戶維護權利和創造價值,創新要為客戶解決問題,包括客戶法律意識的加強;案件辦理過程創新;案件辦理方法創新;案件承辦時間的創新等。
【叄】品牌
〔詮釋〕鼎弘人以自己獨特的文化及對誠信的堅持,藉助優質的服務,已在顧客心中建立了獨有的、美好的企業形象。
1、品牌承諾
鼎弘品牌在服務上意味著高品質;在管理上意味著嚴管理、人性化;在做人上意味著真誠美好、謙虛不張揚;在發展速度上意味著快捷、創新;在對待顧客需求上意味著耐心、專心、細心。
2、品牌建設
鼎弘注重對品牌內涵的塑造,根據不同客戶的特點及需要,賦予了鼎弘品牌獨特的品牌內涵,從承接案件、辦理案件、結案總結,無一不是圍繞產品品牌內涵所展開的。鼎弘品牌生動形象、內容充實、有血有肉,在潛移默化中客戶接受品牌所傳達信息。
鼎弘律師事務所駐河北邯鄲辦事處
北京市鼎弘律師事務所駐河北邯鄲辦事處於2011年11月8日成立,當日劉主任出席了辦事處的開業典禮,並致賀詞。鼎弘河北邯鄲辦事處緊鄰邯鄲市曲周縣人民法院,位於法院路口南10米處。該辦事處將秉承鼎弘律師受人之託,忠人之事的理念,服務於邯鄲人民邯鄲企業,在京奮鬥的邯鄲人,在邯鄲的北京人北京企業。鼎弘律師事務所駐河北邯鄲辦事處為實現全國戰略布局將用新思維、新體制來面對新的挑戰,努力做到法律的公平公正實現鼎弘事業的飛速發展!
案例展示
北京市鼎弘律師事務所代理:北京家得寶美飾家居建材超市有限公司與北京創意時空廣告有限公司承攬契約糾紛一案(轉自考試吧) |
北京家得寶美飾家居建材超市有限公司與北京創意時空廣告有限公司承攬契約糾紛一案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9)二中民終字第13171號 抗訴人(原審被告)北京家得寶美飾家居建材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豐臺區成壽寺路2號2層201室。 法定代表人全國珊,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張玉貴,北京市和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抗訴人(原審原告)北京創意時空廣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順義區馬坡鎮向前村委會南20米。 法定代表人田家耕,經理。 委託代理人陳宇,北京市鼎弘律師事務所律師。 抗訴人北京家得寶美飾家居建材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家得寶公司)因與被抗訴人北京創意時空廣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告公司)承攬契約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2009)豐民初字第599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抗訴。本院於2009年6月23日受理後,依法組成由法官鞏旭紅擔任審判長,法官石東、李麗參加的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廣告公司在一審中起訴稱:廣告公司與家得寶公司於2006年12月11日簽訂了《樓頂戶外廣告發布製作契約》,約定廣告發布地點為豐臺區西四環中路72號,發布期限為2007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廣告發布費用為100萬元,及付款方式、權利義務等條款。在雙方契約履行期內,由於不可抗力等客觀原因導致雙方契約不能履行,廣告公司已在約定的期限內通知家得寶公司並告知其結算相關廣告費用,即截止於2007年6月30日家得寶公司仍怠於履行契約義務。另,契約第十條約定雙方如產生爭議向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07年2月5日家得寶公司名稱由北京家世界家居建材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家世界公司)變更為現名稱。現廣告公司起訴:1、判令家得寶公司給付2007年4月1日起至2007年6月30日止的廣告費20萬元;2、訴訟費由家得寶公司負擔。 家得寶公司在一審中答辯稱:廣告公司如果提供當時戶外廣告備案審批手續及相關證明,家得寶公司可以考慮支付剩餘的款項。因廣告公司沒有提供合法的審批登記備案手續,家得寶公司不同意支付廣告費。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12月11日,甲方家世界公司(2007年1月29日變更為家得寶公司)與乙方廣告公司簽訂《樓頂戶外廣告發布製作契約》,約定:第一條戶外廣告媒體基本情況:1、戶外廣告媒體坐落地點:豐臺區西四環中路72號。2、戶外廣告媒體種類/名稱:戶外廣告樓頂廣告牌。3、戶外廣告媒體規格:南面:47米(長)×7.1米(寬),西面:32.7米(長)×7.1米(寬),北面:47米(長)×7.1米(寬),總面積899.57平方米,畫面朝向南、北、西面。4、戶外廣告媒體數量:3塊。第二條廣告內容:1、甲方委託乙方發布的廣告內容為甲方所經營的家居建材超市“家世界”戶外廣告形象宣傳。2、甲方保證其委託乙方製作發布的廣告不存在違反中國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第三條廣告發布期限: 1、甲、乙雙方約定,本契約廣告發布時間為12個月,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2、廣告牌照明時間為每天6小時。第四條廣告發布費用:甲、乙雙方約定,本契約廣告製作及發布費用總計100萬元。第五條付款方式:1、甲方在4月10日前付乙方(1月1日至3月31日)廣告發布款30萬元。2、甲方在8月10日前付乙方(4月1日至7月31日)廣告發布款30萬元。3、甲方在2008年1月10日前付乙方(8月1日至12月31日)廣告發布款40萬元。4、廣告製作發布費結算方式為支票,乙方每次須持正式發票到甲方結算廣告製作發布費。第六條雙方權利與義務:1、廣告發布前,甲方向乙方提供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須加蓋當年的工商年檢章)及銷售許可證等相關證件,供乙方辦理廣告發布備案手續。2、乙方負責此廣告位的製作、安裝工作,甲方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合法性。4、乙方確保其為甲方製作安裝的廣告牌符合城市管理相關規定,如違反國家規定導致罰款或拆除,損失由乙方負擔。第八條違約責任:2、一切因乙方責任而導致委託製作安裝工作的延誤而超出約定發布的行為,乙方承擔相應違約責任,每延誤一天,按契約金額的 0.1%支付違約金等。上述契約簽訂後,雙方開始履行。廣告公司為家得寶公司製作了廣告。家得寶公司支付廣告費30萬元。2007年4月23日,家得寶公司對廣告公司設計的廣告式樣進行審核後同意。2007年6月22日,北京市豐臺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發出通知,限廣告公司於2007年7月1日前自行拆除其在豐臺區西四環中路金名仕酒店樓頂設定的1塊內容為“家世界”的戶外廣告。逾期未能自行拆除的將由北京市豐臺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強制拆除。2007年7月7日,廣告公司製作的廣告被強行拆除。2007年8月15日廣告公司向家得寶公司出具金額為20萬元發票1張,後家得寶公司又將發票退回並拒付廣告費用。 一審法院另查明:家世界公司與廣告公司在2006年12月11日簽訂《樓頂戶外廣告發布製作契約》之前,家世界公司即委託廣告公司在豐臺區西四環中路72號北京金名仕假日飯店有限公司所屬辦公樓樓頂發布廣告。2004年6月20日至7月23日,北京市豐臺區市政管理委員會、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豐臺分局曾經對廣告公司所報圖樣進行了審批。期間,廣告公司在續辦6256號戶外廣告過程中,北京市豐臺區市政管理委員會廣告科對廣告公司下發關於不再續辦6256號戶外廣告的通知:根據北京市於2004年10月1日正式實施的《北京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全市範圍的戶外廣告應統一進行規劃,按照規劃設定。從2004年10月1日起,不再對戶外廣告辦理任何新辦和續批手續。因此你單位要求續辦的6256號西四環中路72號樓頂的廣告也不再辦理續批手續。西四環中路的戶外廣告規劃初步預計將在2007年進行,此前你單位設在此處的戶外廣告(6256號)在規劃出台前可按照現狀保留,保留期間請你單位繼續做好安全、維護管理工作。2009年2月2日,北京金名仕假日飯店有限公司出具證明,北京金名仕假日飯店有限公司住所為北京市豐臺區西四環中路72號。所屬辦公樓樓頂廣告牌為廣告公司所有。上述地點樓頂廣告公司所有的廣告牌於2007年7月7日予以拆除。拆除時的廣告牌畫面為“家得寶”、“全球領先的家具建材連鎖商店”、“第2131家店北京西四環鄭常莊店”等字樣和圖形,在吊裝樓頂拆卸下來的廣告牌過程中,因吊車車體傾斜,造成吊臂直接砸到了飯店頂部。 一審法院判決認定:家世界公司在與廣告公司簽訂《樓頂戶外廣告發布製作契約》之前,即委託廣告公司在豐臺區西四環中路72號北京金名仕假日飯店有限公司所屬辦公樓樓頂發布廣告。2006年12月11日雙方再次簽訂《樓頂戶外廣告發布製作契約》,該契約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為有效。雙方應嚴格按約履行自己的義務。由於家世界公司已更名為家得寶公司,其民事責任應由家得寶公司承繼。一審訴訟中,廣告公司提供的契約、廣告畫面式樣、京華時報、北京金名仕假日飯店有限公司證明、北京市豐臺區市政管理委員會通知,以及家得寶公司提供的京豐城管限字[2007]709001號北京市豐臺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戶外廣告限期拆除通知書、北京市戶外廣告登記表均可證實,北京金名仕假日飯店有限公司所屬北京市豐臺區西四環中路72號辦公樓樓頂廣告牌由廣告公司所有,廣告公司提供的廣告畫面式樣系拆除前狀態,一審法院對廣告畫面式樣真實性予以確認。家得寶公司辯稱認為廣告公司未按約提供戶外廣告備案審批手續及相關證明。對此,一審法院認為因雙方所簽契約為續簽契約,廣告公司提供了本契約簽訂之前其向北京市豐臺區市政管理委員會辦理廣告續批手續時,北京市豐臺區市政管理委員會通知由於全市範圍的戶外廣告應統一進行規劃設定。從2004年10月1日起,不再對戶外廣告辦理任何新辦和續批手續。後北京市豐臺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限期於2007年7月1日前將廣告拆除。因此,廣告公司對所製作的廣告被拆除,不存在主觀過錯。同時,雙方在契約中明確約定,廣告公司負責此廣告牌的製作、安裝工作,確保其為家得寶公司製作安裝的廣告牌符合城市管理相關規定,如違反國家規定導致罰款或拆除,損失由廣告公司負擔。但家得寶公司以此為由拒付廣告限期拆除前的廣告費用,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廣告公司為家得寶公司製作了廣告牌,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家得寶公司未按約支付拆除前的廣告費用,屬過錯一方,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現廣告公司依法要求家得寶公司給付部分廣告費的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家得寶公司的辯稱,缺乏相應的事實與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採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判決:北京家得寶美飾家居建材超市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北京創意時空廣告有限公司廣告費二十萬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家得寶公司不服一審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抗訴。其主要抗訴理由是:一、一審法院對廣告公司製作的戶外廣告被拆除之原因認定錯誤。1、一審法院判決認為廣告公司與家得寶公司於2006年12月11日簽署的《樓頂戶外廣告發布製作契約》為續簽契約,並根據廣告公司於2004年7月獲得的北京市戶外廣告登記表及於2005年獲得的北京市豐臺區市政管理委員會通知,認定廣告公司就廣告發布契約項下所發布的契約辦理了有關戶外廣告備案審批手續,從而駁回家得寶公司提出的廣告公司並未按約提供戶外廣告備案審批事項及相關證明的辯護理由是錯誤的;2、一審法院判決根據北京市豐臺區市政管理委員會的通知及北京市豐臺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的限期拆除通知,認定廣告公司對所製作的廣告被拆除不存在主觀過錯,並無充分證據,與事實情況不符;二、一審法院判決就廣告公司對廣告發布契約的履行情況之事實認定錯誤。一審法院認定廣告公司為家得寶公司製作了廣告牌,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因此家得寶公司應當支付契約款項,這種判斷是片面的,與契約約定嚴重不符;三、一審法院判決完全未考慮廣告公司在訂立和履行廣告發布契約之時存在欺詐這一事實。本案中廣告公司早在2005年就獲得了北京市豐臺區市政管理委員會的通知,根據這份通知從2004年10月1日起由於戶外廣告設定規劃改變,北京市豐臺區市政管理委員會不再批准任何戶外廣告的設定許可,廣告公司於2004年7月獲準設定的戶外廣告僅可按現狀保留。據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廣告公司的訴訟請求,訴訟費用由廣告公司承擔。 廣告公司服從一審法院判決。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上述事實,有廣告公司提供的《樓頂戶外廣告發布製作契約》、工商檔案材料、2007年4月23日的廣告畫面式樣、京華時報、2009年2月2日北京金名仕假日飯店有限公司證明、2005年7月19日北京市豐臺區市政管理委員會通知、2007年8月15日發票,家得寶公司提供的京豐城管限字[2007]709001號北京市豐臺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戶外廣告限期拆除通知書、北京市戶外廣告登記表及當事人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原家世界公司與廣告公司簽訂的《樓頂戶外廣告發布製作契約》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有效,簽約各方均應依約履行各自義務;因原家世界公司與廣告公司簽訂的《樓頂戶外廣告發布製作契約》為續簽契約,同時北京市豐臺區市政管理委員會的通知僅表示根據北京市於2004年10月1日正式實施的《北京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全市範圍的戶外廣告應統一進行規劃,按照規劃設定,從2004年10月1日起,不再對戶外廣告辦理任何新辦和續批手續,後廣告公司製作的廣告於2007年7月7日被強行拆除,對此無證據證明廣告公司對廣告的拆除有主觀惡意或存在欺詐情形,鑒於原家世界公司已更名為家得寶公司,為此家得寶公司應根據其因廣告而受益的情況支付拆除前的廣告費用,其拒絕支付缺乏相應事實和法律依據,故對其抗訴理由和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對本案所作判決並無不當,應予維持。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二千一百五十元,由北京家得寶美飾家居建材超市有限公司負擔(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交至一審法院)。 二審案件受理費四千三百元,由北京家得寶美飾家居建材超市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鞏旭紅 代理審判員 石 東 代理審判員 李 麗 二○○九 年 七 月 十四 日 書 記 員 李小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