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展覽展銷安全保衛工作的暫行規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展覽展銷安全保衛工作的暫行規定》在1986.09.11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展覽展銷安全保衛工作的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86年09月11日
  • 實施時間:1986年10月01日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為促進經濟、文化交流,保障展覽、展銷的良好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規,作如下規定:
一、凡在本市舉辦經濟、文化、科技等展覽和商品展銷活動(以下簡稱展覽、展銷),均由主辦單位負責安全保衛工作;租用場地的,由主辦單位和提供場地單位共同負責。國外來展,由接待單位負責安全保衛工作。
二、舉辦展覽、展銷,主辦單位(含國外來展的接待單位,下同)須制定安全保衛工作方案。方案內容應包括:安全保衛工作負責人姓名、職務、參加保衛工作的人員、展出內容、展期、展址、規模、布局、場館人員容量、入場券發售辦法以及安全保衛要求和應急措施等。租用展覽館、廳等場所舉辦的較大規模的展覽、展銷,主辦單位須於布展前一個月,將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和有關部門批准舉辦展覽、展銷的檔案副本,一併送當地公安分(縣)局審核;國際性、全國性(包括地區性)的大型展覽、展銷,由市公安局審核。在自有營業場所舉辦的和規模較小的展覽、展銷(包括展覽館、廳藏品展覽),可以由主辦單位自行安排安全保衛工作,但須於展出一周前向當地公安派出所備案。
三、屬市場緊缺商品,一般不得舉辦展銷(批發業務除外)。確因組織貨源需要展銷的,須經主辦單位的主管局(總公司)審核,報市商業委員會或主管委、辦批准後,再按本規定第二條辦理。
四、主辦單位和參展單位布展時,必須嚴格執行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在展覽館、廳或自有營業場所以外的其他場所舉辦展覽、展銷,選址要適當,不得妨礙公共秩序和交通秩序。
在文物保護單位舉辦展覽、展銷,主辦單位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本市有關規定,向文物和消防管理機關申報。經批准後,再按本規定第二條辦理。
五、主辦單位應根據展覽、展銷場所的人員容量,嚴格控制發售入場券的數量。展覽、展銷期間,應有相應數量的工作人員宣傳安全注意事項,維護場內、外秩序。發售票處、出入口和主要通道口要設專人做好安全疏導工作。
六、參加展出的單位散發宣傳品、說明書和贈品、樣品的,必須在開展前通知主辦單位,由主辦單位統一組織和維護秩序。
七、參觀展覽、展銷的人員,應當遵守主辦單位和展覽、展銷場所規定的事項,服從工作人員的疏導和管理,不得故意擁擠和堵塞通道、出入口等。領取宣傳品、說明書和贈品、樣品時,應遵守秩序,不得強行索要。
八、展覽、展銷期間,主辦單位和提供場地單位必須認真執行安全保衛工作方案,落實安全保衛責任制。參展單位應當服從管理。工作人員應堅守崗位,履行職責。重要、貴重展品應採取特殊保護措施。
發現妨礙秩序的行為,工作人員應予勸阻和制止。對情節惡劣或不聽勸阻、制止的,報告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九、公安機關應認真審核安全保衛工作方案,指導、督促、檢查方案的實施,及時處理髮生的違法犯罪問題。公安機關發現不安全隱患時,應即通知主辦單位採取措施,予以消除;發現措施不力或情況緊急時,有權責令停止展覽、展銷。
十、違反本規定,拒不執行公安機關提出的改進要求,或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直接責任人員或單位負責人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他人的經濟損失,由責任單位或人員負責賠償。
十一、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十二、本規定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五年九月四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公安局《關於商業性展銷活動安全保衛工作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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