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影劇院、禮堂防火安全管理規定

《北京市影劇院、禮堂防火安全管理規定》是1986年7月14日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文化局發布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影劇院、禮堂防火安全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1986年07月14日
  • 實施時間:1986年08月01日
  • 頒布單位:市公安局, 市文化局
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展覽、展銷活動消防安全管理暫行規定》等二十七項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的規定,本規定應作如下修改:
二、《北京市影劇院、禮堂防火安全管理規定》(1986年6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86年7月14日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文化局發布)
1、第一條中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等有關規定”改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2、第六條第二項修改為:“演出文藝節目需要煙火效果時,應當採取相應的防火措施;安裝電氣設備,必須在影劇院、禮堂電工配合下按規程進行。”
3、第七條第二項修改為:“舞台、觀眾廳及其相連線的房間內,禁止使用爐火或者液化石油氣。因特殊需要使用明火時,必須經單位保衛部門批准,並採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一、為保障影劇院、禮堂等公共文化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二、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影劇院、禮堂(包括排演場、俱樂部、文化館等公共文化娛樂場所,下同),均適用本規定。
影劇院、禮堂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影劇院、禮堂的經營單位負責。各級文化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監督機關負責監督、檢查本規定的執行。
三、影劇院、禮堂應當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和下列要求:
1、觀眾廳應按設計設定固定座椅。不得隨意增設座位。
2、疏散觀眾的樓梯、通道、場門應安裝事故應急照明燈和疏散指示標誌,其事故照明供電時間不少於二十分鐘,照度不低於一勒克斯。
3、觀眾廳二百個以上座位的,其周圍一百米內應不少於三座消火栓;不足二百個座位的,不少於二座消火栓;一千五百個座位以上和重點影劇院、禮堂,應設火災自動報警和自動滅火設備,舞台台口應設水幕或防火幕,並有備用電源。
4、舞台幕布、銀幕、窗簾宜採用經過防火處理的材料。
5、茶爐、取暖火爐及其煙囪,不得靠近可燃結構,煙囪穿過屋頂的,其周圍五十厘米內不得有可燃物。
四、影劇院、禮堂的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應當符合下列防火要求:
1、通風管道應為非燃體,保溫材料應為非燃或難燃材料。
2、風機進出口處應安裝阻火閘門。舞台、觀眾廳、休息廳等處的通風管道應分別設定。分設有困難、必須連通的,應在相連處安裝阻火閘門。
3、通風管道穿過舞台台口上部防火隔牆的部位,應安裝阻火閘門,隔牆兩側一米以內的風道保溫材料應為非燃材料。
五、影劇院、禮堂電氣設備的安裝和管理,必須嚴格執行《電氣工程安裝標準》並須遵守下列規定:
1、由正式電工操作和管理,定期維修檢查。
2、配電線路須穿金屬管保護;不得採用塑膠線。舞台、觀眾廳和其他場所的配電線路,必須分路控制,禁止使用鋁線。
3、禁止拉設臨時線路。凡移動的電氣設備,其電源線必須採用橡膠電纜。
4、吸頂燈須採用瓷燈口,並有隔熱、通風、降溫措施。燈頭線須採用耐高溫線或套瓷管保護,配線接點均應設金屬接線盒。面光、耳光燈泡表面與可燃結構(或材料)的距離不得小於五十厘米。
5、工作燈的功率不得超過六十瓦。
六、在影劇院、禮堂進行放映、演出活雲,須遵守下列規定
1、放映電影,須由取得放映許可證的放映人員操作,並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電影放映機要採用安全光源,其散熱管穿過屋頂時,距可燃結構不得小於五十厘米。倒片機須有導除靜電裝置,接片用的易燃物品須放置在密閉的金屬容器內。放映硝酸纖維片,須事先經影劇院、禮堂消防安全負責人批准。
2、演出文藝節目需用煙火效果時,須報公安消防監督機關批准,並採取相應的防火措施;安裝電氣設備,必須在影劇院、禮堂電工配合下按規程進行。
3、放映、演出時,必須保持舞台通道、場門暢通。嚴禁閂鎖場門。舞台側台不得堆放與演出無關的物品。
4、各放映、演出場次之間,須有二十分鐘以上的間隔時間。
5、放映、演出時,場務人員應佩帶明顯標誌、堅守崗位,值班室須設值班電工。放映、演出結束後,須有專人負責安全檢查、切斷電源。發生火情時,要及時報警和組織觀眾疏散。
6、除指定地點或演出需要外,禁止吸菸。
七、影劇院、禮堂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須符合下列要求:
1、舞台、觀眾廳、放映室、休息完、燈光操作室、配電室、空調室等,均須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並便於用。
2、舞台、觀眾廳及其相連線的房間內,禁止使用爐火或液化石油氣。因特殊需要使用明火時,必須經上級單位的保衛部門和公安消防監督機關批准,並採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3、樓梯、通道等處鋪設地毯,須緊固在地板上。
4、除值班人員外,禁止其他人員留宿。舞台、放映室等工作間不準會客,不準堆放雜物,不準挪作他用。
5、確定消防安全負責人,實行防火責任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並定期對消防設備、設施進行檢查、維修、保養,保證完好有效。
八、現有影劇院、禮堂,不符合本規定第三、四項規定的,須制定計畫,改建、擴建時予以改進。改進計畫須報公安消防監督機關備案。
新建影劇院、禮堂,必須按本規定執行。
九、違反本規定,拒絕執行公安消防監督機關的改進意見的,由公安消防監督機關責令停止其影劇院、禮堂的使用。發生火災,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處罰;後果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本規定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十一、本規定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六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註:一九八六年六月三十日經市人民政府辦公廳(1986)廳秘字第51號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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