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化學易燃物品防火安全管理辦法(修正)
- 頒布時間:2002年02月11日
- 實施時間:2002年03月15日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根據2002年2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92號修正。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化學易燃物品的防火安全管理,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生產(含生產過程中大量使用,下同)儲存...
《北京市化學危險物品儲存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在1998.07.24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經1998年6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化學危險物品儲存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國家、集體和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
第十五條 單位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逐級建立防火安全責任制度。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負責本單位防火安全責任制的組織和落實。第十六條 各系統、各行業要把消防知識培訓納入職工培訓計畫。消防設備操作控制人員、企業專職和兼職防火人員以及從事操作、保管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等有關人員,必須經過消防專項培訓,經考試...
10.載運化學易燃物品的運輸工具,要有明顯標誌。第十一條 各有關工業、財貿、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以及製造、使用、儲存、運輸化學易燃物品的單位,應該分別制訂管理辦法、防火制度及必要的安全操作規程;加強對職工的安全教育,使其了解、熟悉化學易燃物品性質和安全操作方法,提高防火警惕性,自覺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不熟悉...
公安、文化、商務、財政等行政部門應當制定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投保、承保的鼓勵、支持辦法。第三十九條 禁止在設定禁火標誌的場所及其他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菸、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單位內部審批手續,採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第四十條 ...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18號)是由公安部1994年3月24日頒布的命令 ,已廢止。時效性 已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64號)內容介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化學危險物品...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不及時指出並督促有關單位改正的;(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廢止舊令 1989年7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0號令發布的《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64號——廢止《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在2002.05.31由公安部頒布。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64號——廢止《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頒布單位 公安部 頒布時間 2002.05.31 實施時間 2002.05.31 1994年5月1日發...
2004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2號令發布的《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辦法》依照本決定修正後重新公布。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辦法 (2004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2號令公布 根據2011年7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36號令修...
常見的、用途較廣的有1000多種。公安部曾於1994年發布了《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公安部第18號令,已經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對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使用、儲存、經營、運輸的消防監督管理作了具體規定。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具有較大的火災危險性,一旦發生災害事故,往往危害大、影響...
《北京市體育館(場)防火安全管理規定》在1990.07.19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修改明細 註: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複印業管理暫行辦法〉等十六項規章部分條文的決定》本規定應作如下修改:七、《北京市體育館(場)防火安全管理規定》(1990年7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3號令發布)1.第六條、第十一...
《北京市化學危險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辦法》在1993.10.01由北京市交通局, 市消防局, 市勞動局,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頒布。頒布日期 1993年9月7日市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0月1日市交通局 市消防局 市勞動局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發布 立法目的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化學危險物品道路運輸(以下簡稱化危運輸)管理,保障人民生命...
一九六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國務院批轉國家經委、化學工業部、鐵道部、商業部、公安部試行的《關於中、小型化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化學危險物品儲存管理暫行辦法》、《化學危險物品憑證經營、採購暫行辦法》、《鐵路危險物品運輸規則》、《化學危險物品防火管理規則》、《關於違反爆炸、易燃物品管理規則處罰暫行辦法》...
新建、擴建、改建生產或大量使用、貯存化學危險物品的工程項目,建成後必須進行竣工驗收和投料試生產,達到設計要求後才能交付生產。第十七條生產(包括生產領域的貯存、運輸等)和使用化學危險物品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及國家的有關法規、制度和標準。並按《化工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向...
(四)嚴格控制明火、焰火、鞭炮的使用與燃放。確實需要使用與燃放時,必須採取保證安全的預防措施;(五)嚴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六)制定應急疏散方案;(七)管理人員應當堅守崗位,加強值班和檢查,確保全全。第二十二條 使用高層建築的賓館、飯店、醫院以及其他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消防組織,制定防火安全管理辦法...
嚴防發生火災、爆炸、中毒事故,保衛社會主義建設,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現根據1961年國務院批准試行的關於中小型化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等6個辦法,以及1980年國務院批准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對上海市人民委員會1962年公布施行的《上海市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制定本辦法。
(五)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暢通,有人時不得上鎖;(六)不得在地下空間內從事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不得在地下空間內儲存易燃易爆物品;(七)按照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技術規定安裝、使用電器產品,設計、敷設用電線路;禁止超負荷用電;(八)不得在地下空間內設定油浸電力變壓器和其他油浸電氣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