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展覽展銷治安保衛工作暫行規定

《天津市展覽展銷治安保衛工作暫行規定》在1988.10.27由天津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展覽展銷治安保衛工作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88年10月27日
  • 實施時間:1988年10月27日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保障展覽展銷活動的安全和良好的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舉辦經濟、文化、科技等展覽和商品展銷活動(以下簡稱展覽展銷),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舉辦下列各類展覽展銷,主辦單位(含外地及外國和港、澳、台地區來展的接待單位,下同)應制定治安保衛工作方案,經單位負責人簽署後,於布展前報展址所在地公安分局、縣公安局備案:
(一)國際性的、全國性的、地區性的、全市性的展覽展銷;
(二)展出場所面積超過一千平方米同時參觀人員日流量在兩萬人以上的;
(三)各博物館舉辦文物展覽展出的珍品文物(含一、二級文物)在20%以上的;
(四)非文物博物單位舉辦的各種文物展覽;
(五)公安機關要求備案的其他展覽展銷。
第四條 治安保衛工作方案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展期、展址、展出內容、參展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數量,參觀人員日流量和入場券發售辦法;
(二)參加治安保衛工作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及職務;
(三)展區布局圖紙和新設電氣線路、電氣設備及消防設施的安裝圖紙;
(四)機動車、非機動車的運行路線和停靠場地;
(五)消防和其他安全防範措施、處置緊急情況的應急措施;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五條 展覽展銷的安全保衛工作,可由主辦單位自行承擔,也可由主辦單位委託的保全服務單位承擔。
第六條 主辦單位自行承擔治安保衛工作的,應確定一名領導人負責,並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設定治安保衛組織或配備治安保衛工作人員,實行治安保衛工作責任制。
參展單位和提供場所的單位應協助主辦單位做好治安保衛工作。
第七條 展覽展銷的主辦單位和其委託的保全服務單位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展覽展銷場所面積嚴格控制參觀人員數量;
(二)發(售)票處、出入口等主要通道應保持暢通;
(三)搭蓋臨時展棚、安裝電器設備以及布展或展出時,必須嚴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四)落實各項有關的治安安全管理的規定。
第八條 宣傳品、說明書及其他贈品由主辦單位統一組織發贈。參展單位要求自行發贈的,應負責維持現場秩序。
第九條 參觀展覽展銷的人員應當遵守公共秩序,服從工作人員的管理和疏導,不得故意擁擠。
第十條 公安機關應對展覽展銷的治安保衛工作實行檢查、監督。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按下列不同情況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三條規定的,限期補辦備案手續,逾期不補辦的,責令停展;
(二)違反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之一,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責令部分或全部停展,並依照《天津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安全管理處罰暫行辦法》以及其他治安安全管理規定予以處罰;
(三)違反第九條規定,擾亂展覽展銷場所秩序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天津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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