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人口計畫和生育指標管理辦法》部分條款的決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人口計畫和生育指標管理辦法》部分條款的決定在1997.12.31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人口計畫和生育指標管理辦法》部分條款的決定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12.31
  • 實施時間:1998.01.01
現發布《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人口計畫和生育指標管理辦法〉部分條款的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人口計畫和生育指標管理辦法》依照本決定修正後,彙編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北京市人口計畫和生育指標管理辦法》的部分條款作如下修改:
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夫妻未取得生育指標懷孕第一個子女的,由女方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畫生育辦公室予以批評教育,補辦生育子女證明;其中未達晚育年齡的,對夫妻雙方各收取200元計畫外生育費。”
第二款修改為:“夫妻未取得生育指標而懷孕第二個子女的,經計畫生育主管機關審查,對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政策規定的,給予批評教育,準予補辦生育子女證明;其中未達生育間隔或者女方年齡不滿28周歲的,對夫妻雙方各收取500元計畫外生育費。經審查不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政策規定的,按《北京市違反〈計畫生育條例〉處罰辦法》的規定處罰。”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北京市人口計畫和生育指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的文字和條、款、項順序作相應的修改和調整。
本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人口計畫和生育指標管理辦法》依照本決定修正後,彙編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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