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分類
1、未在國內外上市銷售的藥品:
(1)通過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製得的
原料藥及其製劑;
(2)天然物質中提取或者通過
發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單體及其製劑;
(3)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製得的已知藥物中的光學異構體及其製劑;
(4)由已上市銷售的多組份藥物製備為較少組份的藥物;(5)新的複方製劑。
2、改變給藥途徑且尚未在國內外上市銷售的製劑 。
3、已在國外上市銷售但尚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藥品:
(1)已在國外上市銷售的原料藥及其製劑;
(2)已在國外上市銷售的複方製劑 ;
(3) 改變給藥途徑並已在國外上市銷售的製劑 。
4、改變已上市銷售鹽類藥物的
酸根、鹼基(或者金屬元素),但 不改變其藥理作用的原料藥及其製劑 。
5、改變國內已上市銷售藥品的劑型,但不改變給藥途徑的制 劑 。
藥品存放
氫氧化鈉溶液:細口橡皮塞瓶
通用名稱
無同品種經藥典會核定,要求申報單位與藥典會接洽進行通用名稱核定。
處方工藝
注射劑品種審評
1、分類:大容量注射劑(≥50ml)
小容量注射劑(≤20ml)
2、評價劑型選擇合理性考慮因素
改變劑型沒有明顯益處的品種不批准。
3、劑型選擇的一般原則
● 首先要考慮備選劑型可採用滅菌工藝的無菌保證水平的高低,原則上首選劑型能採用終端滅菌工藝。
● 對於有充分的依據證明不適宜採用終端滅菌工藝且臨床上必須
注射給藥的品種,可考慮選擇採用無菌生產工藝的劑型。通常無菌生產工藝僅限於
粉針劑或部分小容量注射劑。
● 大容量、小容量注射劑和粉針劑之間互改,所該劑型的
無菌保證水平不得低於原劑型。
規格設計審評
1、以藥典收載或已經上市規格為合理性依據。
2、按照用法用量判斷不合理的規格。
3、嚴格按照說明書的用法用量判斷規格的合理性。
4、已完成臨床試驗,如規格不合理,不批准生產,要求修訂規格。
5、按照公斤體重給藥或速度給藥批中(單詞用藥的劑量存在不確定性),原創藥品上市規格(常指進口或國外上市規格)如能滿足用法用量基本需求,應視為規格設定的重要依據,如不能滿足用法用量基本需求,一臨床套用的實際需要出發,一般按照成人體重(60公斤)計算臨床用量,據此判斷規格的合理性。
6、注射劑一般不主張開發成大輸液,如果原發廠家有輸液劑型,其規格嚴格按照已上市的規格確定,不增加新的規格。
原料藥合成工藝審評
1、反應步驟要求
●
歐盟要求3步反應,美國要求至少1步反應(均不包括成鹽/酸和精製)。
● CDE原料藥合成中至少應包括3步反應(包括成鹽/酸和精製),即申報工藝至少提供一步合成步驟(有共價鍵形成的反應)。
● 外購粗品直接精製到原料藥的方式不認可。(無機鹽除外)
2、 一步合成工藝審評原則
● 對於申報生產的品種,應以補充資料的形式要求提供一步工藝中起始原料詳細資訊,如詳細
工藝路線,使用的有機溶劑和
有關物質情況等,並對起始原料制定嚴格的內控標準,其中有機
溶媒、有關物質和含量測定需經方法學驗證。如不能提供相關的資料,則建議修改合成路線。
● 對於申報臨床的品種,在對終產品進行了嚴格的質量研究的前提下,可以將此問題留在批件中。
3、文獻處理原則:一般工藝資料應提供文獻依據
4、外購中間體處理原則:含多個
手性中心藥物的
手性中間體、一部合成的複雜中間體、或者動物組織體液提取的多組分生化藥的中間體,需要結合工藝過程來控制,這種情況下,一般要求提供上述中間體的製備路線,工藝、所用有機
溶媒情況,質控方法等。
5、原料藥批准生產後改變工藝(常為縮短)
● 首先,要求提供外購中間體的詳細製備工藝,並與原申報的工藝進行比較。
● 如果工藝沒有改變,則為保證該外購中間體的質量,申報單位應制訂詳細的質量標準,對
工藝設計的有關物質及殘留做必要的控制,並對終產品進行嚴格的質量研究,保證其質量不低於原工藝產品。
● 如果工藝有改變,則除以上要求外,還應對該外購中間體或終產品進行結構確證。
● 其次,為保證外購中間體質量的穩定,申報單位應固定外購中間體的生產廠家與製備工藝,如有變更,則應以補充申請的形式進行申報。
製劑中原料藥來源審評
● 因歷史原因,一些已批上市的製劑採用了按內控標準批准的原料藥(甚至無合法來源),後續仿製的製劑如採用需同時申報原料藥。
● 如採用原料的前體為原料,通過製劑過程製得目標製劑,根據相關法規要求,上述研究不能獲準,而應採用直接的原料製備製劑,並提供原料的合法來源。
● 製劑(含複方製劑)中含有無機鹽類原料藥,但這些原料藥有些無合法來源(國內為批准或者已經上藥典,但國內無廠家生產),如未注射劑,應同時申報原料藥,如不同時申報,則不批准。如為口服製劑暫不作要求。
● 在註冊過程中,不得更換原料來源:確需更換的,申請人應當先撤回原註冊申請,更換原料藥後,按原程式申報。
● 直接採用口服用原輔料生產注射劑:應對原料藥進行精製,按照注射用的要求,對標準進行提高,制訂內控標準。
製劑中輔料來源審評
輔料的來源應包括:
● 生產企業(來源證明——購買發票、供貨協定等)
● 質量標準
● 檢驗報告
1、避免使用不常見的特殊輔料和有活性作用的輔料,如必須使用均需提供相關的支持性資料(證明在所選用量下,輔料不表現出特定的生理活性)。
2、無藥用標準的輔料,首先關注是否有在該給藥途徑、用量的確切依據,然後再審核其內控標準是否可行,並將這些評價意見清晰地反映在專業審評報告中。
3、一般有食品添加劑標準的輔料可以作為口服藥用輔料。
4、對注射劑中的輔料更應重視。有使用依據但尚無符合注射用標準的輔料,需提供詳細的精製工藝及其選擇依據、內控標準的制定依據。必要時還應進行相關的安全性試驗研究。
首次套用於注射途徑輔料,要求同時進行輔料註冊。
5、對於已有國家藥用標準的輔料,應採用已批准的
藥用輔料,不採用其他途徑批准的產品(化工試劑或食品等)
6、可允許未提供用於調節pH值的鹽酸、氫氧化鈉的來源和質量標準(僅限上述兩個),如用磷酸或
碳酸氫鈉等調節pH均需發布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 活性炭的用量一般為溶液總量的0.1%~1.0%(g /ml),對於最低使用濃度, CDE沒有強制規定。
● 一般注射液工藝中均要求活性炭處理步驟,如活性炭吸附較大,導致不採用活性炭吸附步驟,常需發補。
1、 為採用吸附工藝的處理原則
(1) 活性炭處理比較困難(
脂肪乳注射液)或吸附非常大,通過對原、輔料的控制達到注射劑要求(鞥加
細菌內毒素),也可以達到對終產品的控制。
(2) 經過試驗研究,確定一定濃度的活性炭對主要存在吸附,可以先用適量的
注射用水溶解其他輔料後
脫碳,再在脫碳的溶液中加入主藥溶解後
精濾(一般對小規格注射劑認可)
(3) 如果主藥需要脫色或活性炭的濃度和用量又不能降低,可根據
吸附量,適當增加主藥投料量,確保中間體和成品含量在質量標準規定的範圍內。增加主要投料量一般不超過標準中含量限度的上限。
2、 不認可的處理原則
(1) 通過終產品細菌內毒素/
熱原控制工藝:規格較小且臨床用量低,如樣品經
細菌內毒素或熱原控制合格,工藝曾被認可,現在這個處理原則已被否定。
(2)
超濾控制:
超濾膜孔徑為0.001~0.02μm,能除去熱原,但對主藥成分截留較嚴重,不經濟,局限性打。化學藥品注射液中一般不認可。
(3) 工藝中若未採用活性炭處理的,為保障終產品的熱原符合要求,需補充完善工藝增加除熱原的工藝步驟。
配伍穩定性試驗審評
根據臨床說明書進行配伍穩定性研究。如果根據已上市產品的信息,已經可以確定主藥同常規的輸液之間無相互作用,並且產品處方中用到的也是注射製劑的常規輔料,可不必補充進行配伍穩定性研究。其他條件下,可根據評價的需要考慮。
審評要求處方合理
1、對比原料藥和製劑製備及儲存過程中有關物質變化情況,如製劑明顯的增加,或制定限度或測定結果明顯高於已批同品種的
有關物質,常被認為本品處方和工藝過程不合理,建議對處方進行適當修改以增加產品的穩定性。
2、申報生產處方與申報臨床處方不一致,一般採用非書面補充資料。
增加規格處理原則
1、判斷增加規格的合理性。
2、需提供原規格和新增規格處方工藝的對比資料。
3、增加規格產品的處方和工藝與原規格基本一致,可不進行質量研究(必須進行穩定性考察)
審評尺度
一、通用名稱處理原則
二、處方和工藝
三、結構確證
四、質量研究與質量標準
五、穩定性研究
六、處理建議
七、常見不批准
結構確證
1、說明結構確證測試樣品的來源(精製)和純度
2、對照品的來源:是否合法
3、對含多個
手性中心的原料藥需確定本品的立體結構,長要求補充進行NOE譜 或其他圖譜的測定,或提供本品詳細的同樣測試條件下的
核磁共振文獻圖譜和數據以進一步確定本品的立體結構。
4、晶型研究發補原則。對於
難溶性化合物,製劑為口服固體製劑,同時從文獻報導已知晶型對
生物利用度或穩定性有明顯影響,這種情況應在臨床研究前要求進行晶型研究,其它情況可不要求。
研究標準
有關物質
1、一般原料藥都需進行
有關物質研究,對於供注射用的原料尤其要關注。
3、
方法學驗證中,要求進行主成分同關鍵中間體和破壞性
降解產物分離情況。如未進行可結合影響因素試驗考察情況確定,對於
破壞性試驗,可結合藥物本身的穩定性,選擇較為敏感的破壞條件即可,不必要求所有破壞條件下的考察。
4、對於3.1類雜質限度首先要遵循儘可能低的原則(即儘可能通過合成工藝、精製、製劑手段將有關物質的量降到最低),愛審評過程中,其限度的確定應儘可能借鑑已有的文獻數據;同品種質量標準和審評意見對該3.1類藥品的審評也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如果沒有以上的信息,則該類藥物應按創新藥的審評原則和思路進行審評,對於首家審評的品種,要求應更加嚴格一些。
5、注射劑
有關物質單個雜誌超過0.1%,就應該按照創新藥的要求提供詳細研究資料(推進這項工作,考慮從首家開始)。
6、自檢與藥檢所結果了兩者差別較大,如審評懷疑方法不合理或較難評價產品質量,可發補要求申報單位請分析原因(檢測方法或產品質量問題)。
溶出度
1、自擬
溶出度方法與進口覆核標準不一致,不一定要求申報單位補充多種條件下的溶出度對比研究,但是可以提醒申報單位關注體外溶出度對比。
2、主藥為難溶於水的軟膠囊(常見內容物為油或混懸液),需將溶出度訂入標準。
3、水難溶性藥物製備顆粒劑,如溶化性檢查無法達到符合藥典中“全部溶化或輕微渾濁,不得有異物”的規定,補做溶出度檢查,提供詳細方法學研究資料,並建議將溶出度檢查訂入質量標準中。
製劑發展
化學藥品製劑行業一直以來都是我國醫藥工業中的優勢子行業,具有高技術含量、高資金投入、高風險、高收益和相對壟斷的行業特徵。從價值鏈來講,化學藥品製劑處於價值鏈高端,按價值遞增依次為通用名藥(非專利藥)和專利藥,專利藥是整個價值鏈的頂端。
化學藥品製劑涉及國民健康、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是國民經濟一個特殊而重要的產業。改革開放30年以來,我國化學藥品製劑工業的發展駛入快車道,近幾年的工業總產值增長率都保持在18%以上,
銷售收入增長率基本保持在20%以上。從發展趨勢看,化學藥品製劑行業即將進入快速發展期,未來發展空間巨大,但
利潤分配將更加不均衡,
行業集中度將進一步提高,具有研發、規模和產品優勢的企業將強者恆強。
中國化學藥品製劑行業已經完全發展成為一個競爭性的行業,在國際上的影響力也有所提高。在中國內地,外資及合資製藥企業與內資製藥企業之間的市場競爭非常激烈,尤其是近兩三年,外資及合資企業大幅增加在華投資,強化市場力度。截至2011年底,中國大陸規模以上的化學藥品製劑企業有1032家,經過快速發展階段和激烈的市場競爭的錘鍊,基本格局初步形成。外資及合資製藥企業占據著中國化學藥品製劑的高端市場,但內資品牌也正在逐步進軍高端。
近年來,國際醫藥市場重心向
仿製藥轉移和我國化學製劑行業產能快速增長成為化學製劑出口的重要推力,製劑產品出口有所升溫。醫保商會數據顯示,2011年我國化學製劑行業出口金額達到21.74億美元,同比增長40.2%。同時據
中國化學製藥工業協會統計,目前國內已經有多家製藥企業的製劑生產線通過了美國和歐盟的
GMP認證,具備向這些高端市場輸出製劑產品的資格,顯示出良好的發展前景。
未來化學製劑行業將走向分化,研髮型企業和生產型企業各自特徵將逐漸明顯。同時,隨著國外專利藥的到期,不斷有“重磅”藥物成為仿製企業的目標,這為行業向非專利藥仿製方向發展提供了良好的引導,非專利藥開發面臨良好機遇。此外,新藥品研發周期長、投入高、風險大,而基於已有
藥物化學結構的藥物緩控釋技術、手性藥物開發等則不存在上述風險,可能成為未來技術開發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