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是指在製劑處方設計時,為解決製劑的成型性、有效性、穩定性、安全性加入處方中除主藥以外的一切藥用物料的統稱。藥物製劑處方設計過程實質是依據藥物特性與劑型要求,篩選與套用藥用輔料的過程。
藥用輔料是藥物製劑的基礎材料和重要組成部分,是保證藥物製劑生產和發展的物質基礎,在製劑劑型和生產中起著關鍵的作用。它不僅賦予藥物一定劑型。而且與提高藥物的療效、降低不良反應有很大的關係,其質量可靠性和多樣性是保證劑型和製劑先進性的基礎。
分類
輔料在製劑中作用分類有66種。可從來源、作用和用途、給藥途徑等進行分類。
按來源
可分為天然物、半天然物和全合成物。
按作用和用途
可分為溶劑、拋射劑、增溶劑、助溶劑、乳化劑、著色劑、黏合劑、崩解劑、填充劑、潤滑劑、潤濕劑、滲透壓調節劑、穩定劑、助流劑、矯味劑、防腐劑、助懸劑、包衣材料、芳香劑、抗黏合劑、整合劑、滲透促進劑、pH值調節劑、緩衝劑、增塑劑、表面活性劑、發泡劑、消泡劑、增稠劑、包合劑、保濕劑、吸收劑、稀釋劑、絮凝劑與反絮凝劑、助濾劑、釋放阻滯劑等。
按給藥途徑
可分為口服、注射、黏膜、經皮或局部給藥、經鼻或口腔吸入給藥和眼部給藥等。
註冊流程
已有國家標準的藥用輔料註冊流程
依據
依據《國務院對確要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序號第356和《關於印發藥用輔料註冊申報資料要求的函》食藥監注函[2005]61號
提交資料
(一)綜述資料
1、藥用輔料名稱(包括正式品名、化學名、英文名稱、漢語拼音等)以及命名的依據。
2、證明性檔案:
(1)申請人合法登記證明檔案、《藥品生產許可證》複印件;
(2)藥用輔料或者使用的處方、工藝等專利情況及其權屬狀態說明,以及對他人的專利不構成侵權的保證書。
3、立題目的與依據。包括國內外有關該品研發、上市銷售及相關文獻資料、生產、在製劑中套用情況綜述。
4、對主要研究結果的總結及評價。包括申請人對主要研究結果進行的總結,並從安全性、有效性、質量可控性等方面對所申報的品種進行綜合評價。
5、說明書樣稿、起草說明及最新參考文獻。包括藥用輔料名稱、化學結構式或分子式、用途、注意事項、包裝(規格、含量)等,須註明有效期,並應明顯標註“藥用輔料”的字樣。
6、包裝、標籤設計樣稿。
(二)藥學研究資料
7、藥學研究資料綜述。包括合成工藝、處方篩選、結構確證、質量研究和質量標準制定、穩定性研究等的試驗和國內外文獻資料的綜述。
8、生產工藝的研究資料及文獻資料。包括製備的工藝流程和化學反應式、起始原料和有機溶媒、反應條件(溫度、壓力、時間、催化劑等)和操作步驟、精製方法、主要理化常數及階段性的數據累計結果等,並註明投料量和收得率以及工藝過程中可能產生或引入的雜質或其他中間產物,提供所用化學原料的規格標準,動、植、礦物原料的來源、學名。凡製備工藝與主要參考文獻不同者,應提出修改的依據。
9、確證化學結構或者組份的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
10、質量研究工作的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包括理化常數、純度檢驗、含量測定及方法學驗證及階段性的數據積累結果等。
11、與藥物相關的配伍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
12、標準草案及起草說明,並提供標準品或者對照品。質量標準應當符合《中國藥典》現行版的格式,並使用其術語和計量單位。所用試藥、試液、緩衝液、滴定液等,應當採用現行版《中國藥典》收載的品種及濃度,有不同的,應詳細說明。提供的標準品或對照品應另附資料,說明其來源、理化常數、純度、含量及其測定方法和數據。
標準起草說明應當包括標準中控制項目的選定、方法選擇、檢查及純度和限度範圍等的制定依據。
13、連續3批樣品的檢驗報告書。指申報樣品的自檢報告。
14、穩定性研究的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包括採用直接接觸藥用輔料的包裝材料和容器共同進行的穩定性試驗。
15、直接接觸藥用輔料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的選擇依據及質量標準。
資料要求
1、申報資料按規定的資料順序編號,按編號分別裝訂,申報資料首頁為申報資料目錄。
2、申報資料應使用A4紙列印,內容完整、清楚,不得塗改。
3、資料封面應包含以下信息:藥品名稱、資料項目編號、項目名稱、申請機構聯繫人姓名、電話、地址,試驗資料完成機構名稱、主要完成人、參加人、電話、原始資料保存地點。並須加蓋各機構公章。
4、資料按套裝入檔案袋,檔案袋封面註明:申請分類、註冊分類、藥品名稱、本袋所屬第X套第X袋每套共X袋、原件/複印件、申請機構、聯繫人、電話。
5、註冊申請報送2套完整申請資料(其中至少1套為原件)和1套綜述資料(可為複印件),各袋均應包含1份申請表。
許可程式
(一)受理:申請人向省局受理部門提出申請,按照本《須知》第四項所列目錄提交申請材料,工作人員按照申報資料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二)現場核查與抽取樣品:
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自申請受理之日起5日內組織對生產情況和條件進行現場核查;抽取連續3個生產批號的樣品,並向藥品檢驗所發出註冊檢驗通知。並在30日內完成現場核查、抽取樣品、通知藥品檢驗所進行註冊檢驗、將審查意見和核查報告連同申請人的申報資料一併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工作,同時將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
(三)藥品註冊檢驗:
藥品註冊檢驗與技術審評並列進行。
藥品檢驗所在接到註冊檢驗通知和樣品後,應當在30日內完成檢驗,出具藥品註冊檢驗報告,並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同時抄送通知其檢驗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申請人。
需要進行樣品檢驗和藥品標準覆核的,藥品檢驗所應當在60日內完成。
(四)送達:
省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後,5日內在省局網站上發布,若申請人10日內未領取批件,電話通知申請人。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完成現場核查、抽取樣品、通知藥品檢驗所進行註冊檢驗、將審查意見和核查報告連同申請人的申報資料一併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工作,同時將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該時限不包括申請人補正資料所需的時間。
有效期與延續
國家局與省局核發的輔料批准文號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配製的,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申請再註冊。
藥輔GMP
藥用輔料GMP實施指南正在產業的期待中醞釀發酵。近年來,藥用輔料的質量管理模式正在不斷磨合改造。隨著藥品安全監管“嚴”時代的到來,加強藥用輔料的質量控制已不僅僅是藥用輔料生產企業的事,也是製劑生產企業的重要責任。然而,由於我國藥用輔料起步和發展較晚,質量水平參差不齊。儘管2001年出台的《藥品管理法》以及2006年出台的《藥用輔料生產質量管理規範》對藥用輔料的管理提出了相關要求,但僅為指導性原則。
記者日前在採訪中了解到,無論是基於國家政策的引導還是出於產業升級發展的需要,產業界對藥用輔料生產質量管理的實施指南呼聲漸高。有業內人士認為,質量管理的提升仍需要一段時間的努力。製藥企業與藥輔企業通過約定標準提升產品質量控制,可望成為未來行業重要的發展趨勢之一。
實施指南如箭在弦
2006年3月出台的《藥用輔料生產質量管理規範》分別在機構、人員和職責、廠房和設施、設備、物料、衛生、驗證、檔案、生產管理、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銷售、自檢和改進等方面作了規定,供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參照執行。
全國醫藥技術市場協會藥用輔料技術推廣專業委員會主任宋民憲指出,該檔案要求各地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參照執行,只是規定了相關原則。
據記者了解,不少藥用輔料生產企業對上述檔案中的“參照執行”並沒有足夠的認識和重視,甚至有部分藥用輔料企業認為這意味著“不要求執行”。
對此,宋民憲表示:“這是錯誤的!根據檔案,這只是沒有實行強制性認證;而且,不認證也並不代表不執行。對此,無論是製藥企業還是藥輔企業,都應該統一認識。”
在藥品安全問題頻發、社會對健康生活質量重視程度提高的今天,國家對
藥品質量控制的政策導向也不斷明晰。2013年5月6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建立最嚴格的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制度,完善食品藥品質量標準和安全準入制度。
事實上,2013年2月起執行的《加強藥用輔料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以下簡稱《有關規定》)已經要求地方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加強藥用輔料生產監管。對本行政區域內藥用輔料生產企業開展日常監督,或根據在藥品製劑生產企業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對藥用輔料生產企業進行延伸檢查。
《有關規定》還提出,要重點檢查藥用輔料生產是否符合《藥用輔料生產質量管理規範》,是否嚴格控制原材料質量,是否按照核准或備案的工藝進行生產,是否建立完善批號管理制度和出廠檢驗制度。對不接受檢查的,藥品製劑生產企業不得使用其生產的藥用輔料。
山東某公司經理向記者表示,相關檔案要求藥用輔料企業按《藥用輔料生產質量管理規範》進行生產管理,“但由於目前還沒有相關實施指南,我們暫時只按照
原料藥的GMP進行管理。因此,我們也呼籲相關指南能儘快推出。”
行業自律落實質控
“藥用輔料GMP實施指南具有指導作用,可以由政府部門或領導組織編寫、行業組織組織編寫或者由藥用輔料企業自己編寫。”宋民憲如是表示。
安徽某公司董事長向記者表示:“歐美等國家對藥用輔料採取的是以行業自律為主的管理模式,由行業協會制定藥用輔料GMP實施指南,企業自覺遵守執行。協會也可承接企業的GMP申請,對其進行審計、認證,產品採取全面的備案管理等。”
據透露,全國醫藥技術市場協會藥用輔料推廣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委會)已將制定藥用輔料GMP的實施指南列入議程。
專委會相關負責人向記者透露,“參考2010版藥品GMP實施指南和中藥飲片GMP實施指南,目前協會正在藥用輔料行業和製劑行業徵集意見,希望能在今年拿出相關草案。從易到難,逐步推進。”
在實施指南逐步推進的同時,通過進行相關的質量協定,製藥企業與藥輔生產企業之間的合作也變得越來越緊密。
事實上,《有關規定》已明確,“對未取得批准文號且歷史沿用的藥用輔料,應按照與藥品製劑生產企業契約約定的質量協定組織生產。”
事實上,除了針對暫時沒出台國家標準的藥用輔料供需雙方可以進行共同約定外,這一辦法也適用於已有國家標準的藥用輔料的生產。
宋民憲表示:“按照《有關規定》,在國家標準基礎上,根據製劑需要,製劑企業與藥輔企業還可以再約定標準。”
在宋民憲看來,藥輔企業與製藥企業關係連線點主要在於執行標準、給藥途徑、用量、輔料工藝原理(含原料)、載何種藥物、製劑工藝、製劑適用對象等方面,“而這些連線點,恰恰也是雙方約定相關生產標準的關鍵點。”
據記者了解,國內已有部分藥輔生產企業在生產具有國家標準的藥用輔料時,會根據製劑企業的需要,尤其是功能性方面的需要,提高藥輔的生產標準。
湖州某公司市場行銷中心主任向記者表示:“可以說,這是對製劑企業的一種個性化服務,也是生產企業進行內控的重要途徑,更是越來越激烈的行業競爭中企業綜合競爭力的一種體現。”
“相信這將是未來藥用輔料行業發展的重要趨勢。”談家紅堅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