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意義
CPIA是中國工業經濟聯合會會員和常務理事單位,是
民政部社團研究會會員,亦是亞洲藥物化學聯合會會員和該組織主要發起團體之一。
CPIA現有會員單位近400家,會員單位主營業務收入達到
化學製藥全行業的60%,利潤總額為55%左右。協會下設16個專業工作機構:2個分會、14個工作(協作)委員會和交流組。
CPIA於2011年2月獲得民政部“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評估AAAA” 等級證書。
CPIA自成立以來,在探索中發展,在實踐中開拓,熱情為會員單位服務,注重調查研究,反映會員單位的正當要求、意見;向政府部門提出有利於我國製藥工業發展的政策建議;利用多種渠道和方式為會員單位提供有價值的經濟、技術、政策等國內外信息,開展諮詢服務;組織技術經濟交流和有利於企業發展的活動。一方面引導會員單位正確認識、理解並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醫藥方針、政策,另一方面為政府部門解讀政策及制定初衷、了解政策執行情況提供平台。協會同時積極促進行業自律,加強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受商務部和國資委授權,不斷推進制藥企業信用評價工作。協會組織開展國際交流交往活動,先後與日本、韓國、印度製藥協會簽署了雙邊合作備忘錄。
建設宗旨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科學發展觀,落實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各項要求。服務企業,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服務行業,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服務政府,上情下傳,下情上達,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工作;服務社會,認真履行企業社會責任,促進制藥工業又好又快發展。
發展歷史
協會自成立以來,在探索中發展,在實踐中開拓,熱情為會員單位服務,注重調查研究,反映會員單位的正當要求、意見;向政府部門提出有利於我國製藥工業發展的政策建議;利用多種渠道和方式為會員單位提供有價值的經濟、技術、政策等國內外信息,開展諮詢服務;組織技術經濟交流和有利於企業發展的活動。協會活動從初期以推進技術進步為主轉向以技術進步與經濟發展和政策調整相結合,近年來在藥品價格、藥品招標採購、醫保藥品目錄、藥品註冊與市場規範、綠色環保及節能減排等企業關心的熱點問題上組織企業和政府相關部門直接對話,加強溝通,增進相互了解,一方面引導會員單位正確認識、理解並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醫藥方針、政策,另一方面為政府部門解讀政策及制定初衷、了解政策執行情況提供平台。協會同時積極促進行業自律,加強行業誠信體系建設。
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以及經濟與政治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為行業協會提供了更加廣闊的作用空間。貫徹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協會不斷加強自身建設,圍繞國家經濟工作中心,針對行業發展的重大問題諸如科技創新、可持續發展等進行研討和開展工作。2008年10月,協會在北京舉辦了隆重而簡樸的“醫藥行業改革開放30周年、中國化學製藥工業協會成立20周年慶典”,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協會名譽會長桑國衛到會祝賀並作重要講話。2008年5月,與國藥勵展展覽有限責任公司在大連合作主辦了“第60屆API China主題論壇——科技創新、健康發展”;同年12月,再度聯合併攜手相關醫藥行業協會在成都共同主辦“中國醫藥工商界領導人聚會”,探討全球金融危機對中國藥業的影響與對策。
協會多年來運用民間渠道開展對外交流與交往,先後與東南亞、西歐、北歐地區的製藥工業協會建立聯繫與友好往來,與周邊台灣地區、日本、韓國、印度製藥工業協會建立良好合作關係;2006年8月協會組團訪美,由鄭鴻會長帶隊拜會了美國製藥研究與生產商協會並進行交流;2007年10月,協會組團對俄羅斯的製藥企業進行了考察訪問。
協會以其積極的工作和卓著的成績得到會員單位的擁護和政府部門的認可。1994年、1998年和2003年三次被中國工業經濟聯合會評為全國先進工業行業協會,2003年被民政部授予“抗擊‘非典’ 先進全國性社會團體”獎牌,2007年獲準成為全國整規辦和國務院國資委聯合開展的行業信用評價工作首批44家試點協會之一。
協會堅持企業和企業家辦會。2008年4月順利換屆,選舉產生了第七屆領導班子:中國醫藥集團總公司原董事長鄭鴻任會長,協會第三、四、五屆會長李舜年任執行會長,聘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桑國衛為名譽會長,聘請中國工業經濟聯合會高級副會長顧家麒為特邀高級顧問,聘請原國家經貿委醫藥司司長於明德為特邀顧問。經換屆加強了協會領導班子力量,副會長中有大型重點國企、國有控股企業(集團)的董事長、總經理,有地區性醫藥行業協會的會長,有知名醫藥中外合資企業、民營企業和商業企業的董事長、總經理或總裁。
協會將在全體會員單位、理事單位、會長及副會長單位、各工作機構、各地區性醫藥行業協會及政府相關部門、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繼續堅持服務、勇於開拓、多辦實事、講求實效,為我國製藥工業持續健康發展和提高全國人民健康水平積極做出貢獻。
協會章程
中國化學製藥工業協會章程
(2012年5月12日 協會第八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中國化學製藥工業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英文名稱:China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CPI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製藥工業骨幹企業、地區性醫藥行業協會、醫藥科研設計單位及大、中專院校等單位自願結成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科學發展觀,落實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各項要求。服務企業,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服務行業,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服務政府,上情下傳,下情上達,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工作;服務社會,認真履行企業社會責任,促進制藥工業又好又快發展。
本協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方針、政策,傳達政府對行業和企業的要求,積極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和會員單位正當訴求;
(二)收集、出刊、發布化學製藥工業基礎資料和信息,根據授權開展統計,經調查研究提出行業發展規劃、重大技術經濟政策、法規等方面的意見建議,協助政府制定行業相關技術、質量等標準,完善行業管理,促進行業發展;
(三)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指導下,組織協調企業有關產品生產、銷售等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市場價格等合理化建議,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四)對企業技術改造、技術引進、生產管理、清潔生產、市場行銷等多種技術經濟活動組織諮詢服務,及時發布國內外技術經濟和市場信息;
(五)促進企業增強創新能力,重點是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新型原輔材料的開發、推廣和套用,開展技術質量交流活動;
(六)組織多種形式涉及技術、質量、市場、行銷、管理和法律等內容的講座和培訓,注重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的教育和監督,幫助會員單位培訓專業人員,提高職工素質;
(七)積極開展國際交往,擴大國際間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研究協調技術和產品進出口工作中的問題,組織好引進新技術的消化、吸收、提高、轉讓的各項工作;
(八)按照WTO規則,協助會員單位處理國際貿易爭端,維護國家、行業和會員單位合法權益;
(九)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誠信體系建設,組織會員單位制訂行規行約,建立並完善行業自律管理約束機制,規範會員行為,協調會員關係,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積極開展行業監督;
(十)承辦政府部門委託的事宜,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交易會、展覽會等,為企業開拓市場創造條件。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從事製藥工業和為其配套服務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不同經濟類型的生產企業,或相關的科研、設計單位,大、中專院校,地區性醫藥行業協會,有資質的配套服務商等有關單位,均可申請成為本協會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及登記表;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本協會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參加本協會活動,對本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並予監督的權利;
(三)有優先參加本協會各種學術、培訓活動的權利,優先獲得本協會發出的各種信息資料和刊物,對本協會組織推薦的新技術、新產品等有優先或優惠獲得轉讓的權利;
(四)有提出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遵守章程和行規行約;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委託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本協會年度會費;
(五)及時準確上報生產、技術經濟報表和提供本協會規定的各種技術經濟資料和信息。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經理事會備案、註銷會藉後退出。會員如果連續2年不履行義務經勸告無效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規定的行為,經理事會討論可註銷其會籍並收回會員證書。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確定本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制定和修改行規行約;
(七)決定本協會終止事宜;
(八)決定本協會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5年召開一次。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領導本協會開展工作。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決定秘書長的聘任;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註銷和變更;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九)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提出本協會終止動議;
(十二)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具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不超過65歲且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四條 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專項工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主要用於:
(一)本協會業務範圍內的工作支出;
(二)本協會日常辦公費用以及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獎金和福利等;
(三)為開展本協會工作的其它合理支出。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配備或聘請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須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2年5月12日協會第八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