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工業部關於化工情報工作的規定

《化學工業部關於化工情報工作的規定》在1990年12月05日由化工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化學工業部關於化工情報工作的規定
  • 頒布單位:化工部
  • 頒布時間:1990年12月05日
  • 實施時間:1990年12月05日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機構和任務,第三章 經費,第四章 人員,第五章 獎懲,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化工系統情報工作管理,充分發揮化工情報網路的作用,促進化學工業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化工情報工作應緊密圍繞化學工業發展,深入調查和分析研究國內外化學工業發展趨勢,及時掌握和報導國內外化學工業科技開發、生產建設、市場供求和經營管理動態,提供專題資料和研究報告,組織開展情報和技術成果交流,開拓技術市場,推動情報信息和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
第三條 各級化工主管部門要重視化工情報工作,落實化工情報工作機構、人員和經費,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
第四條 各級情治單位應在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積極開展有償服務,提高社會經濟效益。
第五條 情報工作是科技工作的一部分,從事情報工作的科技人員在職稱評定和晉級上應同其它科技人員同等對待。
第六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國化工情報工作,各有關單位均應嚴格執行。

第二章 機構和任務

第七條 化學工業部科學技術情報研究所是全國化工綜合性情報研究中心和文獻檢索諮詢服務中心,歸口管理和組織協調全國化工情報信息工作,其主要任務是:
⒈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情報信息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擬訂化工情報政策、規定和制度;組織全國化工情報網路,指導化工專業和地區情報中心站及基層情報工作;歸口管理全國化工科技刊物。
⒉規劃、組織和協調化工情報信息檢索系統和化工情報資料庫的建設,協調重大情報的調查研究和交流活動。
⒊蒐集、整理、加工國內外化工情報文獻資料,開展文獻查閱、檢索、諮詢、聲像技術服務。
⒋針對國內外化學工業發展水平和動向,研究世界各國化學工業發展水平和動向,開展情報研究及文獻分析、編譯、出版和發行化工科技刊物、手冊和資料,為促進化學工業發展提供形式多樣的情報服務。
⒌負責組織部級化工情報成果評審。
⒍組織情報理論、方法和情報技術在化工情報工作中的套用研究,規劃和組織化工情報人員的業務培訓。
⒎組織開展化工情報的國際交流和合作。
第八條 專業科技情報中心站由化學工業部委託有關科研院、所(廠、校)承擔。科研院、所(廠、校)按各化工行業需要設立專職業務機構;也可以與原有情報信息處或科、室結合,不另設機構。中心站站長由主管情報工作的科研院、所(廠、校)長擔任;副站長由專職情報業務機構的負責人擔任;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工作人員。專業科技情報中心站可根據行業需要,組織情報協作組(網)或分站。
第九條 專業科技情報中心站承擔化工專業情報信息工作,應成為本專業的情報研究和諮詢服務中心,其具體任務是:
⒈蒐集、整理、加工本專業國內外文獻資料,建立本專業情報資料庫,形成本專業的文獻檢索諮詢服務中心。
⒉組織開展本專業的科技情報和技術經濟情報的調查研究,及時掌握本專業國內外水平和發展動向,為科研開發、規劃編制,生產建設和經營管理,提供情報服務。
⒊辦好國家科委和化學工業部批准出版的全國性科技情報刊物。
⒋指導本專業的情報協作組(網)或分站,開展情報交流協作活動。
⒌承擔化學工業部交辦的本專業情報任務。
第十條 地區化工科技情報中心站(所)是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主管廳(局、公司)直屬的專職情治單位,應配備能適應本地區化學工業發展需要、確保工作正常開展的一定數量的專職工作人員(化學工業較發達地區一般應配備30人以上,其它地區一般應配備10人左右)。有條件的地區應設獨立的情治單位。站長由化工廳(局、公司)或承擔單位主管情報信息工作的領導擔任。地區化工科技情報中心站(所)可根據需要,組建情報網(站)。
第十一條 地區化工科技情報中心站是本地區的情報研究和諮詢服務中心,並歸口管理和組織協調本地區化工情報工作,其具體任務是:
⒈緊密圍繞本地區化工發展的需要,為制定規劃、科學決策、技術開發和生產建設開展情報調查研究,掌握國內外化工科技、經濟、市場水平和發展動向,有針對性地提供情報服務。
⒉蒐集、積累情報資料,做好基礎情報工作,建立本地區的化工企業和產品等情報資料庫,逐步建立本地區的化工情報諮詢服務中心。
⒊指導本地區的化情報網(站)開展情報信息交流活動。
⒋負責編輯出版本地區的化情報信息刊物。
⒌參加化工系統情報交流網的有關活動,結合本地區需要承擔有關任務。
第十二條 計畫單列市主管局(公司)應設立與本市相適應的專職情治單位,根據需要組織協調下屬單位的各項情報信息活動。其主要任務是,蒐集、整理、加工和傳遞與本市有關的科技、經濟和市場情報,開展情報調查研究,為本市的發展提供情報服務。
第十三條 大型化工企業情報信息機構是科技情報、經濟信息和管理信息三位一體的綜合情報信息中心,應配備適合本企業化工生產發展的專職情報信息人員,其具體任務是:
⒈蒐集、整理、積累適合本企業生產發展需要的國內外資料,做好基礎情報工作,建立具有本企業特色的情報資料庫。
⒉圍繞本企業生產發展,開展適用技術、技術經濟、市場供求的情報調研:及時掌握國內外化工行業的科技水平、技術經濟和市場行情,為本企業制定規劃、發展新產品、加強經營管理提供情報服務。
⒊積極參加企業內外情報信息交流活動,組織好本企業內的情報交流活動。
第十四條 科研、設計、施工單位和中小型廠(礦)應根據需要設立相應的情治單位或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其任務是:蒐集、整理、加工和傳遞與本單位有關技術經濟情報,開展情報研究,為本單位的發展提供服務。
第十五條 化工情報網路以化學工業部科學技術情報研究所為中心,由化學工業部專業科技情報中心站、地區化工科技情報中心站(所)以及計畫單列市、大型化工企業、科研設計院(所)、化工高等院校的情治單位組成。
第十六條 各級化工主管部門要積極支持化工情報網路活動。各級化工情治單位要根據需要,參加本專業、本地區和本單位的各種專業會議、技術座談、出國考察和參觀活動。
第十七條 參加化工情報協作組(網)的基層單位和情治單位,要在做好本單位情報工作的同時,積極參加本專業和地區情報中心站有關情報交流活動,並承擔有關任務。
第十八條 各級情治單位在開展情報交流和公開報導中,要注意保守國家秘密。

第三章 經費

第十九條 化工科技情報業務經費的主要來源:
⒈按照國家規定,科技情報工作是公益性事業和技術基礎工作,其事業經費由國家撥給,實行經費包乾制。
⒉從所在單位的事業費或企業管理費中專項列支。
⒊專業和地區情報中心站(所)的經費,分別由有關主管部門酌情給予補貼。
⒋有關部門下達情報課題撥給的課題經費。
⒌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進行有償服務的收入。
⒍其它合法來源。
第二十條 各情治單位要積極創造條件,依法開展有償服務,其經濟收入應主要用於發展情報信息事業,彌補情報經費的不足,同時可按國家有關規定,提取一定比例的發展基金、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
第二十一條 參加情報網路(包括協作組、專業站)活動的基層單位應提供經費支持,分攤比例由各成員單位協商。經費由負責單位掌握使用,定期(半年或一年)向成員單位公布經費開支情況。
第二十二條 有關領導和主管部門應創造條件,有計畫地為情治單位配備相應設備,使情報手段逐步實現現代化。

第四章 人員

第二十三條 化工情治單位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政策水平高、熟悉專業、懂外語、有較強組織能力、執心情報服務工作的專職情報人員,並保持相對穩定。
圖書、資料管理人員應配備熟悉業務、初懂外語、中專以上文化水平的人員擔任。
第二十四條 在職情報人員提倡崗位成材,同時結合本職工作,有計畫地組織培訓。工程師以上情報人員,每年可視工作情況,適當安排情報業務學習和專業進修。
第二十五條 對各級化工情報工作人員應根據所從事的專業,執行相應的職務聘任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定職考核。

第五章 獎懲

第二十六條 化工情報人員在文獻利用、情報調研、編譯報導和其它形式的情報服務或在情報理論與方法研究等方面做出優異成績的,應由所在單位或各中心站給予獎勵。
第二十七條 凡在科技情報工作中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顯著效果者,可申報科技進步獎,參加評選。
第二十八條 化工情報工作人員必須嚴格保密紀律,凡因泄密造成嚴重後果的,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化學工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0年12月25日以(80)化情字第1497號文發布的《化工科技情報工作條例(試行)》同時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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