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工業環境保護監測工作規定

《化學工業環境保護監測工作規定》在1988.10.31由化工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化學工業環境保護監測工作規定
  • 頒布單位:化工部
  • 頒布時間:1988.10.31
  • 實施時間:1988.10.3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第三章 監測項目、方法及技術要求,第四章 報告制度,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全國環境監測管理條例》及《化學工業環境保護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為加強環境保護的基礎工作,促進化學工業的發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化學工業環境保護監測的任務是: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三廢”污染物進行監測,為各級化工主管部門和企業貫徹執行國家環保法規,制定防止污染對策,編制環保規劃,強化環境管理,驗收清潔文明工廠提供可靠依據。
第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公司),地市化工局以及所屬公司、企業都應遵照本規定精神,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和環保任務,配備必要的監測人員,在化工環保監測中心的統一組織和指導下開展監測工作。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化工環保監測系統分三級設定組成
一級站:化學工業部環保監測中心
二級站:化工企業集中的重點城市化工局,大型聯合化工企業設環保監測站;
三級站:各重點化工企業和污染嚴重的企業設環保監測站或組。
第五條 化學工業部環保監測中心設在北京化工研究院環保所,中心站站長由環保所所長兼任。監測中心的業務工作受化學工業部環境保護辦公室指導。
二級站及三級站的設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公司),地市化工局及其直屬專業公司共同商定,並報化學工業部環保監測中心備案。二級站可單獨設立,也可掛靠所屬科研院所和企業。
第六條 各級化工環保監測站(組)受同級化工主管部門環保機構的領導,在業務上接受上一級環保監測站的指導。各級化工環保監測站都要遵守《全國環境監測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 各級化工環保監測站建站規模及人員配備要能滿足開展工作的需要。建站所需資金、設備、儀器、儀表由決定建站的單位解決。日常經費通過三個渠道解決:1.為生產企業提供監測服務收費;2.參加新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現場污染狀況調查收費;3.主管部門給予適當補助。
第八條 各級化工環保監測站的站長、副站長應由懂得化工生產及監測業務、有組織能力的專業技術幹部擔任。
全站人員配備應以專業技術人員(包括分析工)為主,其比例不低於總人數的80%,不得安排不懂監測技術業務的人員。
第九條 化工環保監測的裝備水平不僅要能適應當前開展工作的需要,而且要考慮今後監測技術的發展。
第十條 化學工業部環保監測中心的任務與職責是:
1.編制全國化工環保監測工作的年度計畫和長遠規劃;
2.組織協調各二級站的工作和研究計畫,並對二、三級站進行業務指導,開展情報交流,對外提供諮詢服務;
3.收集、儲存、整理、匯總各二級站上報的數據和資料並建立檔案,承擔環境統計工作任務;綜合分析化工各行業污染物排放情況,為防治污染採取措施提出建議;編寫化工環保監測動態報送化學工業部及有關單位;
4.組織培訓監測技術人員;
5.參加重大化工污染事故調查及部管重點工程環保設施的驗收。
第十一條 二級化工環保監測站的任務和職責:
1.編制監測工作年度計畫和發展規劃;
2.對企業監測站(組)進行技術業務指導和工作質量的檢查,組織協調所在地區各企業監測站(組)的工作,開展監測技術經驗交流,對下級監測站技術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和業務考核;
3.匯總所在地區或下屬企業監測站(組)的監測數據與資料,綜合分析排污情況;按照化學工業部環保監測中心的規定,編制環境監測報告,報化學工業部環保監測中心及有關主管部門;
4.受廳、局、公司委託參加環保設施驗收、清潔文明工廠驗收、化工污染源的調查和評價工作,以及對重大化工污染事件的調查。同時承擔鄰近未設監測機構化工企業的監測任務;
5.開展監測技術研究和對外提供諮詢服務,並協助企業解決在污染物組分分析方面的難題。
第十二條 三級化工環保監測站(組)的任務是:
1.根據國家頒布的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及化工環保監測系統的要求,制訂本企業的監測計畫和工作方案;
2.對企業排放的污染物進行日常監測、監督和檢查企業內部各部門執行環保法規的情況,整理監測數據上報二級監測站及主管部門,並建立企業的污染源檔案;
3.經常分析監測結果和發展趨勢,以及向企業反映情況,以防止發生污染事故,如發生事故,必須當日內報告上級監測站;
4.參加本企業環保設施的竣工驗收和污染事故的調查。
第十三條 從事環保監測的各級人員要認真學習國家和化學工業部頒布的有關環保法規、規章,熟練掌握環保監測業務技術,確保監測數據不出現差錯。

第三章 監測項目、方法及技術要求

第十四條 監測項目的確定,必須力求全面準確地反映企業的污染物排放情況和環境質量情況。
第十五條 化工環保監測工作要認真執行國家頒布的《環境監測技術規範》。
第十六條 化工環保監測分析方法,凡是國家有規定的,按國家規定執行。如污染源分析應遵循國家頒布的《污染源統一監測分析方法(試行)》,環境分析應遵循國家頒布的《環境監測統一分析方法(試行)》。對於上述兩個規定中未列的項目及不能統一的監測方法,由化學工業部環保監測中心提出科研計畫,組織有關單位開展工作,儘快提供和逐步統一監測分析方法,並由化學工業部頒發暫行標準分析方法。
第十七條 監測採樣點,要求布局合理,簡便易行,能準確反映污染物排放及危害環境的情況。對於隨時都可能發生嚴重污染事故的場所應設報警裝置。污染物的監測內容包括:污染物的濃度、廢氣和廢水的排放量。

第四章 報告制度

第十八條 化工環保監測報告制度採用月、季、年報。三級站向二級站報月報。二級站向一級站報季報和年報。二、三級站在向上級站報送報表時應同時報送同級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各級監測站應按化學工業部環保監測中心規定的統一格式和要求編寫報告,每年要編寫監測年報及污染狀況報告。在參加污染事故調查後,也應寫出調查報告報上級監測站及有關部門。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化學工業部環保監測中心應根據本規定製訂實施細則,各廳、局、直屬專業公司亦可根據本規定製訂適合本地情況的實施細則貫徹執行,並報化學工業部環保監測中心備案。
第二十一條 化工環保監測人中的待遇與所在單位的科技人員相同。監測技術成果和環保科技成果一樣評定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 接觸有毒有害物質和從事污染源調查分析、採樣和管理的工作人員,按規定享受勞動保護待遇和津貼。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化學工業部環保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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