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工程項目設計工作的若干規定

《化工工程項目設計工作的若干規定》在1991.05.20由化工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化工工程項目設計工作的若干規定
  • 頒布單位:化工部
  • 頒布時間:1991.05.20
  • 實施時間:1991.05.20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技術引進、對外合作設計和消化吸收,第三章 設計技術資料的管理,第四章 設計任務的承攬、設計資格驗證和協作,第五章 初步設計審批,第六章 處罰,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國發(1989)59號、國家計委和建設部聯合發出的(1989)建設字第91號、國家計委和經貿部聯合發出的計設(1986)840號和國家計委計設(1983)1477號等檔案精神,為了適應化工建設事業發展的需要,加強化工工程設計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工程設計是科學技術轉化為生產力的紐帶,是整個工程建設的靈魂,在工程建設中處於主導地位,它對工程質量、建設周期、投資效益以及投產後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起決定性作用。因而必須大力加強化工工程設計工作。
設計工作的基本任務是按照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執行國家、部門和有關地區的有關設計標準、規範和規定,做出切合實際、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的高質量、高水平、效益顯著的工程設計。
第三條 設計人員必須堅持正確的設計指導思想,站在國家的立場上,保持設計工作的科學性和公正性。設計人員要參照“雙九條”(關於端正化工設計指導思想的九條意見、關於節約建設投資的九條途徑)的精神,積極採用先進技術,貫徹勤儉建國方針,精心設計,保證質量。
第四條 各設計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設計任務書的有關規定嚴肅認真的編制設計檔案,不得改變產品方案、規模和廠址,如果因為生產協作關係或市場變化等因素,需要調整產品品種和規模時,需經原批准任務書部門同意,並在初步設計批文中重新明確。如果初步設計概算值超過設計任務書中投資控制額的百分之十以上時,必須報告上級主管部門並說明原因。
第五條 要嚴格執行國家、部門和項目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頒布的標準、規範、規定,認真貫徹“工廠布置一體化、生產裝置露天化、建(構)築物輕型化、公用工程社會化、引進技術國產化”的“五化”設計原則。
第六條 設計單位要與科研和生產單位共同進行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的開發,並積極把經過鑑定的新成果用於工程設計,不得採用落後的甚至是淘汰的工藝方法或低效設備。新設計有大中型項目,在技術水平上,要有個高起點,其技術經濟指標要達到國際上八十年代的先進水平。
第七條 要重視最佳化設計方案工作。要通過設計方案的比選來提高設計技術水平和降低工程投資額。在設計方案比選中,既要考慮技術上的先進性和可靠性,又要結合國情、因地制宜,節約建設資金。
在老裝置的技術改造中,要走以內涵為主改造老企業的路子;要處理好採用新技術與利用原有設施和全流程技術更新與改造部分舊設備的關係。
各設計階段都要認真進行技術經濟比較,選擇投入少、效益高的技術方案。
設計單位要對全廠的水、電、汽、運輸等公用工程統一平衡,對技術改造項目要處理好與原有設施的關係。
第八條 在編制初步設計之前,設計單位要對建設項目對周圍環境的影響做出評價。要嚴格執行資源綜合利用和“三同時”(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原則,積極改進工藝技術,採用無害或少害的工藝流程,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粉塵、毒物、廢水、廢氣、廢渣、噪聲、放射性物質及其它有害因素對環境的污染。“三廢”排放必須符合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標準。
第九條 根據節約用地的基本國策,要惜土如寶,要千方百計節約用地,不占或少占良田,不能寬打窄用,不能超前一個年度占地。要充分利用荒地、山地、空地,有條件的還要結合場地施工改土造田。要把占地視為方案取捨的重要條件之一。對於總圖布置,應做多方案比較,並在說明書中充分論證後提出推薦方案。
第十條 要合理選擇原料路線,合理利用並保護礦產資源;要降低能耗,發展高位熱能,進行能量的分級和綜合利用,實現能量的有效轉換,不能搞降低能量利用率的能量多次轉換;要節約用水,減少直流水用量,提高水的循環利用率;在民用建設中,要提倡集中供熱。
第十一條 根據精簡、高效和統一的原則,除大型聯合企業可按分廠編制設計外,其他企業一律按廠、車間、班級三級管理進行設計。
轉動設備的選型要儘可能選擇能連續運轉8000小時以上的設備。一般能連續運轉8000小時以上的設備不得設備台,必須設備台的,要在對基建費和經營費進行比較後,確定合理的備用係數。
機、電、儀修一般採用以小修為主,中修協作,不搞大修的原則、不搞“大則全,小而全”。大修要通過與有關社會力量協作完成。
生活區的設計,應貫徹與城鎮結合,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事,不得片面追求高標準。
提倡標準化、系列化,提高設計復用率,不搞重複勞動。
第十二條 設計單位必須全面樹立和堅持負責到底的精神,在工程施工、試車、考核各主要階段應向現場派駐能獨立處理技術問題的設計代表,其人數可根據各階段的工作需要來確定。
設計單位應切實貫徹“建設一個,達標達產一個”的原則,積極處理好試車後需要改進的問題。要堅持設計回訪制度,總結經驗教訓,不斷提高設計水平。

第二章 技術引進、對外合作設計和消化吸收

第十三條 有關技術引進、對外合作設計方面的問題,按(1990)化基字第626號文發布的、化學工業部關於實施《中外合作設計工程項目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設計單位要積極努力做好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創新和國產化工作,並根據需要與有關方面協作攻關。要按照國家的統一安排,積極組織力量,按期完成所承擔的消化、吸收和國產化的設計任務。

第三章 設計技術資料的管理

第十五條 凡國家投資開發或利用國家、地方和全民所有制企業的留成外匯引進的技術和技術資料歸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壟斷。
第十六條 對於技術引進的大中型化工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或工程總承包單位除及時邀請所在地方和化學工業部主管委、辦、司、廳、局參加主要技術活動,如技術交流、契約談判、設計審核、概算調整之外,還要向上述單位傳送有關技術資料各1份,如中、英文契約正本和附屬檔案、國內外初步設計等。地方主管部門和資料份數由所在地方化工廳、局審定,部里有關部門由基建司審定(主要有計畫司、基建司、有關生產專業司、規劃院、涉及礦山和世行辦的,要發地質礦山局和世行辦)。
在執行契約的過程中,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所收到的與對方工作有關的技術資料,凡兩份和兩份以上的,一律主動分給對方1份;凡一份的,收方留原件,主動送對方複印件1份。
對外單位提供設計資料和圖紙時,應報請本單位領導審定,必要時,可請示上級主管部門。對外單位提供資料可收取工本費。對於消化吸收後取得的成果,可按照技術成果轉讓的有關規定收取適量的轉讓費。
第十七條 所有技術資料均應按《化學工業檔案管理暫行辦法》進行嚴格管理。
對於國家秘密檔案、資料,應嚴格按照國家保密法的規定,指定專人管理。

第四章 設計任務的承攬、設計資格驗證和協作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在設計招標和委託設計任務之前,必須進行設計資格核查。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要按證書的等級和業務範圍委託和承攬設計任務,不得越級和超越證書業務範圍委託和承攬設計任務。設計單位不得無證承攬設計任務。設計單位報出的設計檔案,必須註明證書類別和等級,上級主管部門在審查設計檔案時要核查設計單位資格。
第十九條 設計單位應按照國家和化學工業部的有關規定,合理收取設計費。設計單位要公平競爭,不得採取不顧職業道德的手段搶任務,不得在設計投標中,借壓低設計取費、壓縮合理設計周期、降低設計質量取勝。不得在投標中壓低取費,而在中標後又用搶工費等形式亂收費。設計單位應該積極推進技術進步、採用先進技術、降低工程造價,以發揮技術優勢提高信譽,保證設計質量。
各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付費,為了保證設計質量和使設計單位能有自我發展的能力,不要採取“壓價”方式委託設計任務。
第二十條 一個建設項目由幾個設計單位共同承擔設計時,要指定主體設計單位。
主體設計單位除負責完成本身承擔的設計任務外,應負責組織各設計單位的相互協作,統一設計標準,編寫設計總說明、總定員、總概算。必要時,對大型聯合企業可編制總體設計。
其他設計單位必須及時主動地向主體設計單位提供情況和經本單位審定後的資料,做好協作配合工作。
第二十一條 設計單位要認真推行全面質量管理,對設計成品質量要全面負責。要按照化學工業部頒發的初步設計內容和深度的規定編制初步設計。有條件的設計單位可開設設備採購業務,逐步做到把設備採購納入設計程式。
第二十二條 為保證設計質量,要維護合理的設計周期。建設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和具體情況協商的設計周期簽訂契約。設計單位要加強管理,合理安排人力,提高效率,信守協定,滿足工程建設的需要。在保證合理設計周期的條件下,不得藉故收取其它不合理費用。
第二十三條 設計工作要以準確、可靠、齊全的設計基礎資料為依據,包括經過國家、地區儲委或有資格的部門批准的資源儲量報告、水文地質報告、工程地質報告、地震等級、氣象資料以及主要原料、燃料、供電、供水、交通運輸、社會協作等正式協定檔案。建設單位應按全同(協定)和設計進度的要求,及時地向設計單位提供上述符合設計要求的基礎資料。

第五章 初步設計審批

第二十四條 為了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貫徹國家和化學工業部規定的行業技術政策,加強行業管理,化工建設大中型項目的初步設計(包括概算調整)的審批工作,以國家投資為主的項目,由化學工業部和國家原材料投資公司會同項目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有關主管部門審批。以地方投資為主的項目,由地方建設主管部門和化學工業部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小型項目地方審批,報部備案。
中外合資和外商投資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核工作,應在有關外貿主管部門指導下,由契約雙方自行處理。中方代表應及時向化工主管部門請示匯報審核准備情況、審核情況及存在問題。
第二十五條 報審的初步設計,必須附有批准的設計任務書和全部建廠條件的協定檔案的複製件。設計檔案的內容和深度必須符合規定。對於與設計任務書的主要內容不符、建廠條件不落實、設計檔案不齊全、深度不夠、沒有認真貫徹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和“五化”設計原則、“三廢”治理達不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沒有按規定編寫概算、環境保護、安全和工業衛生專篇和概算總值超設計任務書控制額10%未經主管計畫部門同意的,不予審批。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報送主審部門的初步設計份數,中小型為2份,大型為3份。參加審查的主管部門由主審部門確定,初步設計一律報送1份。對於環保、消防、勞動、衛生部門和工會組織可報送專業性篇章和縮寫本。設計主審部門應在收到設計檔案兩周內回復是否符合審批條件,對不符合條件的設計應同時通知建設和設計單位進行修改和補充。對符合條件的中、小型項目,應在收到設計檔案後一個月內,對大型項目應在二個月內組織審查並上報或下達審批檔案。如因特殊情況延期審查,主審部門應在收到設計檔案後及時通知報送單位。設計或建設單位在向主審部門報送初步設計的同時,也應將初步設計報送由主審部門確定的各有關審查部門。
第二十七條 為了保證設計技術的先進可靠,主審部門應邀請工藝、設備、自控、土建等專業的專家或有實踐經驗的技術人員參加審核,初步設計經審查批准後,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對設計主要內容不得任意修改。凡需對總平面布置、主工藝流程、關鍵設備進行重大修改的,須報請原設計審批部門批准。

第六章 處罰

第二十八條 凡違反本規定,造成設計工作失誤,影響工程項目建設質量,造成重大損失的,設計主管部門可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或降低其設計單位資格等級,直至註銷其設計資格證書。
第二十九條 對直接造成損失的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給予警告、記過等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化學工業部(1987)化基字第442號文發布的《關於加強化工設計及審批工作的補充規定》同時廢止。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化學工業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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