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化學工業建設項目初步設計的審查和管理工作,根據國家計委關於基本建設程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國當前的實際情況,在總結以往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程設計是科學技術轉化為生產力的紐帶,是整個工程建設的先行和關鍵,在工程建設中處於主導地位,對工程質量、建設周期、投資效益以及投產後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起決定性作用。
初步設計是依據已批准的設計任務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而編制的設計檔案,是工程設計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編制施工圖設計和安排年度計畫的依據。
第三條 工程初步設計審查是主審部門組織有關單位的人員和專家,審查其是否符合國家方針、政策、法規以及有關的標準、規範和規定。因此從這種意義來說設計審查是為國家“把關”。對初步設計的方案是否切合實際、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等進行審理,又是最佳化設計的過程。
第四條 部建設協調司是化工行業初步設計審查的歸口管理部門。各省、市化工廳(局、總公司)是各級地方化工設計行業的歸口管理部門,要組織、參與、配合部和各省市建委(建設廳)、計委、經(貿)委做好化工項目設計審查和組織協調工作。
第二章 初步設計審查的條件與內容
第五條 報審的初步設計檔案,必須滿足國家有關規定和化工部關於“化工工廠初步設計內容深度的規定”和“化工設計概算編制辦法”等規定的要求,並附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環境影響評價等批准檔案以及全部建廠條件的協定和複印件。
第六條 引進裝置必須在契約技術附屬檔案和商務契約簽字後才能報審初步設計。
第七條 初步設計必須嚴格按設計任務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檔案執行,不得改變產品方案、建設規模和廠址方案。如果因外界條件變化,需要做必要的調整時,需經原批准設計任務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部門同意,並在初步設計批文中重新明確。初步設計概算必須嚴格控制,超過設計任務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過多時,必須報告原批准單位並說明原因。
第八條 初步設計的外部條件應具有準確、可靠、齊全的設計基礎資料,包括經過國家或地區有資格的部門批准的資源儲量報告、水文地質報告、工程地質報告、抗震設防標準、氣象資料以及主要原料、燃料、供電、供水、交通運輸、社會協作等正式協定檔案。
第三章 設計審查的原則及指導思想
第九條 認真貫徹“工廠布置一體化、生產裝置布置露天化、建構築物輕型化、公用工程社會化、技術裝備國產化”的五化設計原則。
第十條 要推廣新技術,把經過鑑定並在工業上有一年以上運行實踐經驗的新的技術成果用於工程設計,不得採用落後的甚至是被淘汰的工藝方法和設備。新設計的大、中型項目,其技術經濟指標要達到國內的先進水平。
第十一條 重視最佳化設計方案工作,在設計方案比選中,既要考慮技術上的先進性和可靠性,又要結合國情,因地制宜,節約建設資金,節省占地。
在老裝置的技術改造中,要處理好採用新技術與利用原有設施和全流程技術更新與改造部分舊設備的關係,要做到儘量利用原有設施,又堅持以新帶老的方針。
對全廠的水、電、汽運輸等公用工程需統一平衡,充分利用原有條件做好挖潛改造。
第十二條 要嚴格執行資源綜合利用和“三同時”(防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原則。老廠技改工程要貫徹環境治理以新帶老,總量減少,點源治理和綜合治理相結合的原則。改進工藝技術,採用無害或少害的工藝流程,採用有效措施防止粉塵、毒物、廢水、廢氣、廢渣、噪聲、放射性物質及其他有害因素對環境的污染。“三廢”排放必須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標準。
第十三條 根據節約用地的基本國策,對總圖布置應做方案比較,對推薦的設計方案應有充分的論據。
第十四條 要降低能耗,進行能量的分級和綜合利用,實現能量有效轉換。要節約用水,減少直流水用量,提高水的循環利用率。
第十五條 對機、電、儀修,一般採用以小修為主,中修協作,不搞大修的原則,大修工作應與有關社會力量協作完成。
第十六條 根據精簡、高效和現代化管理的原則設定工廠管理體制及操作定員。
第四章 初步設計審查的過程管理
第十七條 設計的審查是一個過程管理,它從設計任務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日期開始,到工程驗收為止,其中包括設計批覆及調整概算等重大步驟。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在設計招標和委託設計任務之前,應把備選的設計單位向初步設計的主審部門報告,以便對設計單位的資格進行核查。
第十九條 對引進技術項目,初步設計的主審部門要參加掌握主要的技術活動,如技術交流、契約談判、設計和概算審核等。對引進技術和裝備的必要性可行性要經主審部門和相關部門事先審查。引進的契約正文和技術附屬檔案,應及時報送主審部門,以便對組織初步設計審批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報主審部門的初步設計檔案份數,小型項目為一份,大、中型項目為兩份。參加審查的相關單位由主審部門確定。初步設計檔案報送後,建設單位應會同設計單位及時向主審部門匯報工程及初步設計的有關情況和存在問題。主審部門對不符合審查條件的初步設計應及時通知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進行修改和補充,對符合審查條件的設計,小項目應在收到設計檔案後半個月內,大、中型項目應在一個月內組織審查。
第二十一條 為了保證設計技術的先進、可靠,主審部門應邀請有關專家或有實踐經驗的工程技術人員參加審查。
第二十二條 初步設計審查會議上,主審部門應歸納各方面所提出的意見,經集中統一後形成紀要。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應按紀要所提問題進行修改和補充,並形成檔案後上報主審部門,經主審部門審查後正式行文批覆。
第五章 初步設計審批
第二十三條 為了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貫徹國家和化學工業部規定的行業技術政策,加強行業管理,加強化工建設的大、中型基建項目和限上技術改造項目初步設計(包括概算調整)的審批工作,凡中央和地方聯合投資建設的大、中型和限上項目,由化學工業部會同項目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的有關主管部門組織審批;由地方單獨投資建設的項目,由地方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審批,報化工部備案。地方小型項目由地方審批。化工部直屬企業的基建和技改項目直接報部審批。
第二十四條 中外合資境內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工作,以中方為主的合資項目按第25條辦理,以外方為主的合資項目應在有關主管部門會同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審查指導下由契約雙方依法辦理,中方代表應及時向省、部主管部門匯報審核准備情況、審核情況及存在問題。
第二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的化工廳(局、總公司)作為項目所在省、市的化工行業的歸口管理部門,應積極參與和組織行業管轄範圍內項目設計審批和行業歸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初步設計經審批後,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對設計的主要內容和概算不得任意修改。如有重大變更,需報請原設計審批部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