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工業部優質工程獎評選辦法》在1991.04.02由化工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化學工業部優質工程獎評選辦法
- 頒布單位:化工部
- 頒布時間:1991.04.02
- 實施時間:1991.04.02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評選範圍,第三章 評選條件,第四章 申報辦法和評審程式,第五章 獎勵,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化工建設、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加強科學管理,提高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爭創更多的優質工程,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根據《國家優質工程獎評選與管理辦法》,結合化工行業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化學工業部優質工程獎是化工行業工程建設部級質量獎,獲獎工程的質量應達到化工行業國內先進水平或同類裝置的較高水平,並具有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三條 部優質工程獎每年評選、審定、頒布一次。獲化學工業部優質工程獎的項目,可由部擇優推薦參加國家優質工程獎評選。
第四條 部優質工程獎評選工作由化學工業部工程質量獎審定委員會負責,部優質工程獎辦公室設在部基建司。
第二章 評選範圍
第五條 凡列入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的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的化工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的項目,均可參加化學工業部優質工程獎評選。建設項目是指具有獨立生產能力和使用功能的 完整項目,包括主體工程和輔助生產的配套工程。
由我國勘察、設計與施工的對外承包、援助工程項目及外國獨資項目不列入評選範圍。
第六條 優質工程獎項目只能報評一次,除因手續不齊全沒有進行評選而保留資格延至下屆參加評選的項目外,報審過的項目無論獲獎與否,均不得重複申報。
第七條 凡已參加省、自治區、直轄市優質工程評選的工程項目,不再參加部優質工程獎的評選。
第三章 評選條件
第八條 申報化學工業部優質工程獎的項目必須按規定通過國家工程竣工驗收,自竣工驗收至申報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年。
第九條 申報化學工業部優質工程獎項目的主體裝置的設計一般應獲得部或省級優秀設計獎。
從國外引進技術、設備和中外合資建設的工程項目,其國外設計部分需經項目主管部門審定,確認達到國際先進水平。
第十條 評選化學工業部優質工程獎項目的具體條件:
(一)必須按照國家和銀行工程建設標準、規範、檢驗評定標準驗收評定,單位工程質量必須全部合格,優良品率在80%以上,其主體生產裝置必須優良。工程質量等級必須經部質量監督站或其委託的工程質量監督站核驗和鑑定。
(二)按國家批准的建設工期,提前或按期建成投產,工程投產後的主要經濟技術指標達到設計要求,有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全部工程實際耗用投資除國家和地方政策性因素外,不超過國家批准的總概算(包括修正概算)。
(四)建設中堅持施工程式和文明施工,沒有發生過四級(含四級)以上重大質量事故。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四級重大事故:
(1)死亡2人或2人以下的;
(2)重傷3人或3人以上、19人或19人以下;
(3)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和10萬元以上,不滿30萬元。
(五)“三廢”治理工程按設計要求建成投產,切實做到“三同時”。
(六)技術檔案和竣工驗收資料齊全。
第四章 申報辦法和評審程式
第十一條 部優質工程獎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會同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按照“化學工業部優質工程獎申請表”(見附表)的內容逐項據實填寫清楚,填寫不全的不能參加評選,填表時,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單位要填齊全稱並加蓋公章。
第十二條 凡申請參加評選的項目必須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同意並統一上報。部直屬直供項目,可直接向部申報,但要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簽署意見。
第十三條 申報部優質工程獎的單位要報《化學工業部優質工程獎申請表》一式5份,並附優質設計證書、竣工驗收證書等複印件和工程照片5-7張或錄像帶一套。
第十四條 評選複查工作,視項目情況由化學工業部或委託部工程質量監督站組織初評小組到現場複查,複查工作主要是覆核現場的工程質量,被複查單位要提供下列資料:工程優秀設計證書、工程竣工驗收報告、驗收鑑定書,工程施工原始記錄、施工技術資料、建設期間的有關檔案及歷年生產情況,裝置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資料。
第十五條 初評小組對現場進行核驗和評定,並寫出初評報告,提交化學工業部工程質量獎審定委員會進行綜合評定。
第十六條 部優質工程獎評比工作一般在四季度進行,各建設單位的申報和化工廳(局)統一報出工作在三季度內完成,如遇特殊情況可提前或推遲。每年評選的具體時間和要求由化學工業部另行通知。申報工作要在規定的截止時間報化學工業部優質工程獎辦公室。
第五章 獎勵
第十七條 凡獲化學工業部優質工程獎的項目由化學工業部對建設及主要施工、勘察、設計單位授予榮譽獎,頒發部優質工程證書和獎牌。並由建設單位或使用單位在裝置適當部位嵌刻“化學工業部優質工程獎”榮譽標誌,在化工報上公布表彰。
第十八條 獲獎項目的建設、施工、勘察、設計單位可發給職工一次性獎金,獎金來源按國務院規定支付。獎金只發給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單位中與獲獎工程直接有關、作出貢獻的人員。
第十九條 在獲獎項目中,雖承擔部分勘察、設計、施工任務,但質量達不到優良標準的單位和人員,不能受獎。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化學工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九日發布的《化學工業部優質工程項目獎評選辦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