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系統節約用水管理規定

《化工系統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在1991.02.14由化工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化工系統節約用水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化工部
  • 頒布時間:1991.02.14
  • 實施時間:1991.02.14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節水管理機構和職責,第三章 節約用水管理工作,第四章 節約用水的考核,第五章 獎懲,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根據化工生產用水的特點,加強用水管理,合理利用水資源,挖掘節水潛力,發揮水資源的綜合經濟效益,本著節約有獎、浪費有罰的原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化工系統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及各級化工管理部門。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節約用水,是指通過技術進步、綜合利用,科學管理及產品、產業結構合理化等途徑,直接或間接地降低單位產品的用水量,以最合理的用水量取得最大的經濟效益。

第二章 節水管理機構和職責

第四條 化學工業部生產綜合司負責全國化工系統節約用水歸口管理工作,主要職能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節約用水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制定化學工業節約用水規章、規程、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
(三)協助編制化工系統節約用水規劃;
(四)組織制定化工主要產品取水定額,並組織檢查;
(五)指導化工系統節約用水的技術開發、技術改造,參與審核有關節約用水的技術改造項目。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化工廳(局、總公司)節水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上級有關政策、條例,負責制定本地區節約用水規劃、技術政策,並組織指導節約用水的技術開發,參與審核節約用水的技術改造項目;
(二)負責檢查本系統化工企業節約用水管理工作;
(三)負責或協同有關部門對本地區化工企業、事業單位節約用水獎金的審批工作;
(四)負責對本地區化工企業、事業單位用水定額的考核工作;
(五)負責或協同有關部門對本地區化工企業用水指標的分配和管理工作;
(六)負責建立本地區的節約用水統計體系,並負責統計數據的匯總上報工作。
第六條 化工企業、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本單位節約用水工作。根據管理工作需要,設立相應的管理機構或配備專、兼職人員,企業應建立廠、車間、班組三級節水管理網。企業節約用水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節約用水的方針、政策;
(二)制定本單位各類用水定額,進行統計,分析及匯總上報工作;
(三)制定本單位節約用水的有關制度,並監督執行;
(四)參與制定本單位的用水規劃,技術進步措施,並組織實施;
(五)負責考核本單位各類用水指標及節約用水獎金的計算,申報和分配工作。

第三章 節約用水管理工作

第七條 根據節約用水管理工作的職責分工,化學工業部生產綜合司負責建立化工系統節約用水的指標體系和統計體系,並定期匯總化工系統用水情況及主要化工產品的單位產品取水量情況。各級化工主管部門及化工企業、事業單位負責本地區或本單位的用水統計、考核,建立健全用水統計台帳及原始記錄,並按上級部門要求及時上報統計報表。
第八條 各化工企業、事業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化學工業部有關計量工作的具體規定,配備水的計量器具,加強計量管理。
第九條 各化工企業必須依照國家有關標準,定期進行水平衡測試。
第十條 新建、擴建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選用節水型的生產工藝、設備、節水器具。節水措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進施工、同時投產。節約用水投資,凡屬於基本建設項目,由基本建設投資安排;屬於更新改造措施,由更新改造資金安排。
第十一條 化學工業用水應儘量採用循環水,一水多用,提高工業用水的重複利用率。沿海地區化學工業應儘可能利用海水做冷卻水。
第十二條 各化工企業、事業單位的供、用水裝置均應按國家有關規範及產品標準要求設計、製造和安裝。
第十三條 所有供、用水裝置必須定期檢測和維護,嚴防泄漏。
第十四條 凡使用地下水、自來水作為間接冷卻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循環利用。
第十五條 間接蒸汽冷凝水回收率必須達到百分之六十以上。
第十六條 生產用水、生活用水必須分開。實行裝表計量,按量收費,不得實行包費制。

第四章 節約用水的考核

第十七條 主要產品(指能夠代表企業水平並起主導作用的產品)的取水量考核,一般可採用單位產品取水量的考核辦法,考核量應占企業總取水量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不便採用單位產品取水量考核的多品種,不批量生產的化工企業,可採用萬元產值取水量的考核辦法,考核量應占企業總取水量的百分之五十五以上。
第十八條 各化工系統單位應按照建設部CJ19-87《工業用水分類及定義》,CJ21-87《工業用水考核指標及計算方法》,結合化工系統生產特點制定各類取水定額,重點應制定出自來水和地下水的定額。
第十九條 各單位在進行水平衡測試時,應按照建設部標準CJ20-87《工業企業水平衡測試方法》和國家標準GB7119-86《評價企業合理用水技術通則》,結合化工系統生產特點進行測試。重點是:
(一)企業取水量,應分清自來水、地下水、地表水等品種;
(二)企業水的循環率;
(三)單位產品取水量及用水量;
(四)萬元產值取水量及用水量。
第二十條 各單位節水管理工作應納入企業節能管理升級考核內容。

第五章 獎懲

第二十一條 用水單位實行節水獎勵,具備以下條件者方可獎勵:
(一)完成國家和上級下達的主要生產指標和工作任務。
(二)執行上級或有關部門下達的用水計畫;有健全的用水規章制度;有準確的計量手段;有節水措施,並有完整的用水記錄可以考核節約水量。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應執行原城建部、國家經委、財政部(86)城城字337號文規定,企業節水獎由節約的水費中開支,計入成本;行政事業單位在行政、事業費中開支。此項獎金不徵收獎金稅。
第二十三條 對節水成績突出的先進單位、集體、個人,在年度評比的基礎上,各級主管部門可給予適當的獎勵。
第二十四條 對開展節約用水,水資源綜合利用有重大貢獻的單位,集體或個人,可按有關規定向國家申報綜合利用獎。
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要鼓勵職工參加節約用水活動,對節約用水提出合理化建議並達到實效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建議人予以獎勵。
第二十六條 節水獎勵只發給直接從事節約用水工作的有關人員。
第二十七條 節水獎金由各單位節水主管部門會同本單位財務部門共同研究後發放。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造成水資源浪費的單位、集體或個人,由節水主管部門批評教育,並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化學工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化工廳(局、總公司)可根據本規定製定本地區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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