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工業部設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審批暫行辦法

《化學工業部設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審批暫行辦法》在1993.04.07由化工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化學工業部設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審批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化工部
  • 頒布時間:1993.04.07
  • 實施時間:1993.04.07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公司設立,第三章 審批部門,第四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中發(1991)23號文和中發(1992)5號文、國經貿企(1992)617號文等檔案規定的精神,為建立健全化學工業部對公司設立的審批工作制度,逐步實現公司審批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公司審批的原則是,既要堅持原則,貫徹落實國家關於成立公司的有關方針、政策、法規,又要根據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加快機構改革、轉變職能的需要,支持有條件的單位興辦經濟實體,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逐步進入市場,積極參與競爭。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直接隸屬於化學工業部及其直屬企事業單位、化工行業社會團體的公司和中心等經濟實體(以下簡稱公司)。
第四條 公司是指依法進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全民所有制經濟實體。
第五條 公司設立的具體審批工作,由部政策法規司統一負責。

第二章 公司設立

第六條 公司的設立組建要堅持自願互利的原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利於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有利於發展化學工業,加強科技開發,提高經濟效益,推動生產要素合理流動,促進企業組織結構合理化。
第七條 公司必須堅持政企職責分開的原則,不得兼有政府的行政管理職能,必須與部機關在財務、人事、勞資、名稱等方面徹底脫鉤。同時,部機關的各級在職幹部一律不得在公司內兼職。
第八條 公司須有主管部門,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公司的監督檢查。部機關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包括其下屬單位)、社會團體,均不得以掛靠、代管等名義設立公司。
第九條 公司的設立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以及國家其它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的名稱要符合國家工商局頒發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設立股份公司要符合國家體改委頒發的《股份有限公司規範意見》、《有限責任公司規範意見》及其各項制度和規定。

第三章 審批部門

第十二條 提出設立公司的部門和單位,須向化學工業部提交申請報告,並附送下列檔案(一式貳份)。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公司章程;
(三)資金及資金來源證明;
設立聯營公司,除提交前款規定的報告及檔案外,尚需提交有聯營單位負責人簽字的聯營協定。
第十三條 公司章程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公司名稱、住所和性質:
(二)註冊資金及來源;
(三)經營範圍、經營方式;
(四)法定代表人及其產生程式和職權;
(五)組織機構及其職權;
(六)財務會計制度和利潤分配方式;
(七)勞動人事分配製度;
(八)公司終止程式;
(九)公司章程修訂程式;
(十)公司章程訂立日期及其批准部門;
(十一)其它。
設立聯營公司,在章程中應增列聯營單位名稱和住所、聯營單位的權利和義務、董事會的產生以及董事會的職權等內容。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在章程中應增列股東單位的名稱和住所、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股東會的產生及其職權和議事規則、董事會的產生及其職權和議事規則、各股東單位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等內容。
第十四條 設立公司必須進行充分、詳細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公司的名稱、性質、註冊資金及其來源;
(二)成立公司的背景;
(三)成立公司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四)公司的主要工作任務;
(五)公司的發展前景和效益預測;
(六)其它。
第十五條 由化學工業部直接審批的公司,依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受理:對申請單位提交設立公司的檔案進行初步審查,符合國家政策和檔案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
(二)審查:對已受理檔案、材料進行進一步審查,審查通過後,正式辦理批覆檔案。
(三)審查依據的原則是:
(1)公司組建要符合國家的有關政策法規;
(2)公司章程要符合國家《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
(3)公司名稱要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4)註冊資金來源要合理、可靠;
(5)經營範圍、經營方式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6)可行性報告要內容充實,依據可靠,條理分明,有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發展前景。
(7)公司財務會計制度要符合國家規定;
(8)公司勞動人事分配製度要符國家政策。
凡不符合原則要求的公司,要積極創造條件,補齊所需材料,重新報請審批。
(四)公司的設立審批和向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申報工作,由政策法規司主辦,財務司、人事司、勞安司等有關部門協同參與,並在有關檔案上會簽;若是中外合資、合作公司,還需經部計畫司、外事司審核會簽。
第十六條 公司經審批部門批准設立後,應及時到工商行政部門進行登記註冊。登記註冊後,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應於三十日內送原審批部門備案。對審批部門的批覆,任何部門不得擅自改動,如確有必要變更,須經原審批部門同意。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符合條件的集體所有制公司,可參照本辦法辦理。
第十八條 為提高審批效率,各部直屬企事業單位必須編制年度公司組建規劃,並於每年一月十日前報送化學工業部政策法規司備案。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九年化學工業部發布的《化學工業部關於加強對直屬單位各類公司管理的規定(試行)》,同時廢止。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化學工業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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