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工業部關於實施《中外合作設計工程項目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

化學工業部關於實施《中外合作設計工程項目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在1990.12.29由化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化學工業部關於實施《中外合作設計工程項目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
  • 頒布單位:化部
  • 頒布時間:1990.12.29
  • 實施時間:1990.12.29
概述,技術軟體的引進原則,合作方式,合作對象,設計任務,資料的管理和使用,國內設計審核和國外設計確認,工作總結,

概述

國家計畫委員會和對外經濟貿易部設計〔1986〕840號文印發的《中外合作設計工程項目暫行規定》已對中外合作設計的適用範圍、項目的審批、設計機構的選定、國外設計機構的資格審查、標準規範的採用、設計條件的審查、設計基礎資料的提供等做出了規定。為了進一步推動和做好中外合作設計工作,根據目前我國化工設計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補充規定。

技術軟體的引進原則

技術引進的總的原則是引進當代國際上先進適度可靠並經過大量生產考驗的技術。儘可能考慮提高工程建設工作,特別是設計工作的起點。
⒈對於國內已經具有並且經過生產實踐檢驗了的當代先進的生產裝置,不得從國外引進同類技術,也不能委託國外設計機構進行設計。若涉及專利許可證問題,只買許可證。
⒉對於已經引進了的並且已經掌握了生產技術的成熟品種,可只買許可證或少量改進的工藝軟體,自行設計。
⒊對於工藝技術還沒有掌握的新品種,可引進工藝軟體(或基礎設計),必要時可引進詳細設計;對於國內雖有一定基礎,但技術並沒有掌握的工藝技術複雜的品種,可引進工藝軟體(或基礎設計),國內負責詳細設計。為避免多頭引進和多花外匯,在引進許可證,工藝軟體或基礎設計時,應同時引進必須引進的專利設備和國內不能製造的設備。
⒋對於只買國外許可證和工藝軟體的,可派出設計人員去國外接受工藝軟體並儘可能在國內進行基礎設計和工程設計。對於必須在國外進行基礎設計的,要經主管部門批准。工程設計與設備(包括儀表、電器)採購關係密切,為在國內進行工程設計,有關方面應採取有力措施,為國內外採購創造條件。
⒌利用境外貸款的建設項目,其技術軟體的引進,原則上參照上述各款,具體作法視利用外資性質和條件而定。

合作方式

⒍凡屬工程建設項目,不論是國內投資、中外合資、還是境外貸款的工程項目,需要委託國外設計機構承擔設計時,應有中國設計機構參加,進行合作設計。但,進行合作設計必須按規定和項目管理許可權,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對外開展工作。
⒎向外商購買許可證和工藝軟體,由國內設計單位進行基礎工程設計和詳細設計。但設計成品應由專利商確認並提供性能保證。
⒏向外商購買工藝軟體和基礎設計,由國內設計單位承擔詳細設計。
⒐向外商購買工藝軟體、基礎設計和基礎工程設計,由國內設計單位承擔詳細設計。
⒑全部委託國外設計機構進行設計。但國內設計單位應及時代表買方接受各個設計階段的設計成果,並承擔必要的國內配套的設計工作。

合作對象

⒒在選擇合作設計對象時,首先應進行嚴格的資格審查,凡是我國已掌握了先進工程技術的項目,應儘可能地直接從國外專利商或生產廠取得許可證後,由國內設計單位承擔設計任務。

設計任務

⒓參加合作設計的國內設計單位,既是項目設計承擔單位之一,又是國家或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中的技術代表,要按照契約要求,對項目的技術先進性和經濟合理性提出本單位的意見並對其負責。
⒔設計單位應參與項目建設的全過程,特別是技術交流、契約談判等;設計單位是各涉外設計聯絡會議的主要技術負責單位,必須認真負責地代表買方做好總圖會議、設計聯絡會議、各階段設計審查會議的準備工作;並及時代表買方對合作設計的國外設計機構的各階段成果進行核查和接收。
⒕對外談判和國外設計聯絡的主談人,應由有實踐經驗的並至少懂一門常用外語的工藝專家或工程師擔任。
⒖要按技術軟體引進原則把好技術軟體的引進關。引進內容和引進深度,要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大中型項目要由建設單位報部審查同意,小型項目要由建設單位報請地方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⒗對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的單位,必須認真查閱國外有關專利文獻、國外知名公司同類技術的技術檔案、所需引進產品的各種技術路線的歷史沿革和發展情況。總結各種專利技術的特點並進行分析和比較,必要時要考察主要專利商工廠。
⒘對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的單位,必須做好調查研究工作,掌握國內生產現狀。
⒙要採用招標的辦法,真正購買先進可靠、經濟實用、符合國情的工藝技術。
⒚要做好引進工藝軟體的工藝技術、設備選擇、控制水平、安全防護及三廢處理等的審查評議工作。
⒛要落實關鍵技術指標。對引進工藝軟體的生產能力、產品質量的預期指標、原材料消耗、公用工程消耗和生產成本等項指標、要進行比較落實並確認其技術的先進性。
21.要做好投資估算。在明確引進範圍(軟體、硬體、備品備件、催化劑和化學品以及技術服務等)的前提下,要在初步詢價和調查研究的基礎上作出項目的投資估算和經濟分析。
22.合作設計單位在項目的引進過程中,要注意收集有關廠家的技術資料、技術信息、積累合作設計經驗。
23.合作設計單位,要承擔合作設計項目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和創新工作,並提出國產化方案。
五、參加合作設計的人選和組織管理
24.對引進項目的合作設計工作,應選派業務能力強、有一定組織管理經驗的、工作積極的工藝專家或能夠勝任該項工作的工程師、參與項目的詢價、考察、技術交流和契約談判工作;在進行基礎設計階段,應選派熟悉本專業,有獨立工作能力的人員,必要時,可配備熟悉電算程式和電算分析能力及工程管理人員參加;在參加合作設計前,要組織參加合作設計人員預先作好技術準備工作。參加合作設計的工程技術人員應懂常用外語並有一定的閱讀和會話能力。
25.參加合作設計的單位應按照合作設計的方式、技術內容、工作量的大小、設計進度和工作需要,提出參加合作設計的合理人數和每人在外工作時間,按外事工作的有關規定,報請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26.參加合作設計的各有關專業,除按合作設計契約完成所承擔的設計任務外,應預先制定技術考察和收集技術資料的計畫,搞好內部分工,搞好預先練習,積極主動的開展工作。
27.為作好合作設計,需要由國外設計機構提供的設計計算標準、手冊、計算機軟體資料、必要的工作方法說明、管理制度等技術檔案,應在契約談判中加以明確。
28.由國外公司承擔裝置開車及性能考核的項目、國內設計單位也應參加開車,並應在合作設計契約中加以明確。
29.合作設計單位可能派人參加開車培訓,負責編制開車操作手冊。

資料的管理和使用

30.凡利用國家、地方和全民所有制企業的留成外匯引進的項目,按照契約規定由國外公司提供的全部檔案、資料,一律歸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壟斷。除按部有關規定送部一份,由部規劃院代管外,分別由建設單位和國內合作設計單位保存。只有一份的,由建設單位存原件,部和設計單位存複製件。經部主管廳(局)同意,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組織交流、學習和索取。屬於部直屬設計單位所保存的檔案資料,經部主管部門批准後,要無保留地向需方辦理借閱。對於經消化吸收的專有技術,可採用有償轉讓辦法提供。保存單位應按階段及時將檔案資料整理入庫,單位內部因工作需要,可向資料管理部門辦理借閱。各保存和使用資料的單位,必須按與外商簽訂的契約和國家有關規定,負技術保密責任,承擔保密義務,如果設計單位利用引進技術的檔案、資料進行新的工程設計,要按原契約的規定處理好有關事宜。
31.在合作設計過程中、個人所取得的技術資料,應及時向設計負責人報告,登記造冊,在階段工作結束後限期入庫。任何人不得把合作設計過程中所獲得的技術資料攫為己有。

國內設計審核和國外設計確認

32.凡是國家投資的(包括地方)非中外合資的技術引進項目的國內配套工程的初步設計審查,由建設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報請有關主管部門進行;為了縮短建設周期,必須在國外對國外設計或國外合作設計進行審查確認,由建設單位按契約規定報請主管部門組團實施。

工作總結

33.合作設計結束後,要在各專業總結的基礎上進行全面工作總結。要把合作設計工作中所學到的有關工程設計、設計管理以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經驗,系統的進行總結,針對國內的差距,提出包括設計方法、管理制度、技術規定的制定等具體改進意見。合作設計技術總結應報送所在單位的技術委員會,由技術委員會討論修改,經院長批准後,報送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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