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工業部科技開發基金貸款管理辦法(試行)

《化學工業部科技開發基金貸款管理辦法(試行)》在1991.03.27由化工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化學工業部科技開發基金貸款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單位:化工部
  • 頒布時間:1991.03.27
  • 實施時間:1991.04.01
第一條 資金投入是化學工業科技進步的重要條件。當前要千方百計地開拓經費渠道,廣聚財源,提高對科技進步的支持強度,增強推動科技進步的物質力量。化學工業部決定設立化學工業科技開發基金。
第二條 化學工業部科技開發基金屬引導和匹配製性質貸款,實行定期有償使用。
第三條 凡化工系統承擔化學工業部科技任務,具有法人資格並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都可申請本基金貸款。
第五條 貸款項目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應是科技成果轉化為商品的項目,即從實驗室到中間試驗和工業化試生產階段的項目;
(二)要有較大的科技意義,所採用的技術要先進適用。沒有新的技術含量的單純擴大生產規模、技術改造和基本建設項目不得使用本貸款;
(三)要有較好的市場前景和經濟效益,包括項目完成後推廣於生產中的經濟效益。
第六條 貸款實行匹配製,申請科技開發基金貸款單位的匹配獎金、自有資金額度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申請貸款時必須同時附有匹配資金證明。
第七條 貸款的申請程式
(一)用款單位需提出貸款申請,並附有關用款項目報告及同級計畫、財務、科技等部門的審核意見,報送化學工業部科技司、計畫司、經調司及有關專業司局各一份;
(二)用款單位在立項前必須認真做好項目評估、可行性論證等工作,以確保項目的經濟效益及社會效益。
第八條 貸款的核批手續
(一)為了用好科技開發基金貸款,化學工業部成立科技開發基金貸款審查委員會,該委員會由化學工業部技術委員會、經調司、計畫司、科技司、專業司各一名領導同志組成,辦事機構設在經調司,具體受理貸款申請;
(二)為確保資金周轉有借有還,用款單位提出貸款申請時,必須同時提供所在地開戶行出具的承兌匯票或有合格的單位擔保者;
(三)貸款項目的可行性,由化學工業部科技開發基金貸款審查委員會審查把關。項目採取定期審查方式,暫定每季審查一次;
(四)貸款採用分級分檔核批辦法。貸款金額100萬元以上的,由化學工業部開發基金貸款審查委員會審查後,請主管部長核批。貸款金額100萬元以下的,經化學工業部科技開發基金貸款審查委員會審查後,簽署意見,由經調司辦理;
(五)貸款經批准後,由用款單位持有關批件同化學工業部簽訂貸款契約,貸款契約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九條 貸款的利息及使用期限
(一)貸款利率一律優惠,月利率和年利率均低於同期同檔次銀行利率的30%。為了充分發揮資金的使用效益,本貸款採取在上述利率範圍內浮動交納的辦法;對於確實能推動化工科技進步、社會效益顯著而單位經濟效益較差的項目,給予免息或減息50%的優惠。對於提前歸還貸款,加速資金周轉的,按每提前一個月還款,給予減息20%,直至全部免息為止的優惠。但本金不予抵免利息。
(二)貸款使用期限不得超過二年,逾期者,貸款利率調至同期同檔次銀行利率水平,並按原利率加50%計收罰息。
第十條 貸款的日常管理
(一)各級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本貸款使用情況的監督,經常了解項目進度及效益情況,並為其解決困難;
(二)用款單位到年度終了或項目完成時,須向化學工業部經調司、科技司上報貸款的使用情況和項目的完成情況報告,堅決杜絕對於貸款的使用無人過問、無人監督的現象,嚴格建立對貸款使用的跟蹤反饋制度;
(三)各用款單位負責人及有關人員,特別是廣大財務人員,必須嚴格樹立專款專用思想,不得將本款用於與科研工作無關的項目,不得將本貸款用於預算(包括福利和獎勵)支出,如有違背此原則者,化學工業部將立即收回貸款,或從該單位其他撥款中扣回;
(四)用款單位使用本貸款過程中要信守契約,建立起科研工作中的信譽,即保證按期拿出科研成果,又保證到期及時歸還本息;
(五)用款單位廣大財務人員,特別是財務負責人,要充分發揮財務監督的職能,對本單位的項目要自始至終予以監督,發現問題及時指正,並向部經調司反映。各單位要尊重財務人員的意見,服從財務人員的監督,決不允許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和藉口進行打擊報復。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化學工業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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