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工業部青年科技開發基金貸款管理辦法(試行)

《化學工業部青年科技開發基金貸款管理辦法(試行)》在1991.08.13由化工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化學工業部青年科技開發基金貸款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單位:化工部
  • 頒布時間:1991.08.13
  • 實施時間:1991.08.13
一、為加強化工系統青年科技人員的鍛鍊和培養,鼓勵支持青年科技人員發揮聰明才智,儘快提高科技開發水平,推動化工科技進步,特制定本辦法。
二、化學工業部決定,在化學工業部科技開發基金中撥出一部分用作青年科技開發基金,旨在鼓勵和支持青年科技人員從事科技開發項目。申請本基金貸款除應具備《化學工業部科技開發基金貸款管理辦法(試行)》規定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從事該科技開發項目的負責人是35周歲以下的青年科技人員。
(2)參與該項目的成員中,35周歲以下青年科技人員須占二分之一以上;
(3)年齡界限以化學工業部科技開發基金貸款審查委員會審批之日為限。
三、青年科技開發基金只限貸款金額50萬元以下的項目。超過限額的,不作為青年科技開發項目審理。
四、青年科技開發基金貸款一律免息,使用期不得超過2年。逾期者,按《化學工業部科技開發基金貸款管理辦法(試行)》第九條第二項處理。
五、青年科技開發基金貸款申報程式,除按《化學工業部科技開發基金貸款管理辦法(試行)》第七條之規定辦理外,應同時填報項目負責人及擬參與該項目的主要成員姓名、出生年月簡表,經同級人事部門審核,連同貸款申請一併報化學工業部人事司,由部人事司審查後提請部科技開發基金貸款委員會審批。
六、青年科技開發基金用款單位人事部門要會同財務部門做好監督檢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用款單位領導和中老年專家、學者對青年科技開發項目要熱情支持,精心指導,但不得包辦代替,更不得弄虛作假。否則,化學工業部將追究責任並收回貸款。
七、本辦法自《化學工業部科技開發基金貸款管理辦法(試行)》生效之日起,同時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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