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工業部關於加強對直屬單位各類公司管理的規定(試行)

《化學工業部關於加強對直屬單位各類公司管理的規定(試行)》在1989.04.28由化工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化學工業部關於加強對直屬單位各類公司管理的規定(試行)
  • 頒布時間:1989年04月28日
  • 實施時間:1989年04月28日
  • 頒布單位:化工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針和清理整頓公司的有關政策,為鞏固清理整頓公司的工作成果,加強對部直屬公司的管理並嚴格公司設立、調整、合併、撤銷程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部直屬的總公司及其所屬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部直屬單位的其他各類公司。
第三條 部對公司要加強管理,對設立公司要嚴格掌握。特別要加強對綜合性和流通性公司設立、調整、合併、撤銷的審批工作。
第二章 公司的設立、調整、合併和撤銷
第四條 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設立公司應具備必要的條件,即要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與生產經營範圍、規模相適應的資金、設施和從業人員,以及健全的公司章程、組織管理機構和財務制度。
第五條 設立公司應符合化學工業的發展方向,有利於促進化工生產和建設,並符合國家政策法規規定。
第六條 凡不具備設立條件或不符合發展方向和國家政策法規規定的公司,不得批准成立。已經成立的要進行合併、調整或撤銷。
第七條 公司設立、調整、合併或撤銷均應依法進行開業登記、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
第三章 審批程式
第八條 部確定政策法規司為部審批公司工作的歸口單位,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組織有關單位對公司的設立、調整、合併或撤銷方案進行審定。
第九條 部直屬單位各類公司的設立與調整,應由主辦單位提出可行性報告並填寫申請表,經主管司局審核後報部審批。屬於總公司及其分公司或子公司的設立與調整,報政策法規司審定後報部領導審批。屬於分公司或子公司以下公司(不含分公司、子公司)的設立與調整,由政策法規司審批。
第十條 部直屬單位各類公司的撤銷與合併,應由主辦單位報部審批或備案。其中屬於總公司及其分公司或子公司的撤銷與合併,應經主管司局審核和政策法規司審定後報部領導批准。屬於分公司或子公司以下公司(不含分公司、子公司)的撤銷與合併,由主辦單位批准並報主管司局和政策法規司備案。如有不妥,應及時糾正。
第四章 管理監督
第十一條 部屬各類公司必須認真執行國家有關政策法令,嚴格內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在核定的經營範圍內,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照章納稅、依法經營,並接受工商行政、財務、稅收、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根據國家政策,部對直屬公司進行政策指導和部門調控管理,各有關司局(總公司、總院)應加強對所屬公司的指導、檢查、監督,並建立請示匯報制度。
第十三條 對經營管理不當的公司,其上級主管單位及時予以整頓,必要時應責令撤銷。
第五章 責任
第十四條 凡因對公司審核不當或檢查、監督不嚴而造成嚴重後果的,主辦單位應承擔經濟的、法律的責任。有關司局(總公司、總院)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五條 未按規定批准,擅自設立的公司,應追究其主辦單位領導人責任。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部根據具體情節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部屬各學會、協會、研究會舉辦的各種公司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如與國務院今後規定有牴觸的,按國務院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化學工業部政策法規司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一
“化學工業部直屬各類公司設立、調整申請表”及
“化學工業部直屬各類公司合併、撤銷呈報表”
填表說明
1.此二表系根據《化學工業部關於加強對直屬單位各類公司管理的規定(試行)》制定。
2.凡部直屬單位申請設立、調整、合併或撤銷公司時,均應由申請單位在向上提出報告的同時,按《規定(試行)》的要求填寫相應表格上報。
3.表內的一些欄目,為便於填寫,已印出有關內容。如“公司類型”一欄,已印有五種公司類型,所申請設立(或調整、合併、撤銷)的公司屬於何種類型即在該類型前面畫圈;如這五種類型不能包括時,可在“6”後填寫適當類型。余類推。
附屬檔案二 填報單位:  化學工業部各類公司設立、 調整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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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名 稱│ │ 主管單位 │ ┃
┠───────┼──────────────┼─────┼───────────────────┨
┃公 司 負 責 人│職務:  姓名:  │ 公司地址 │ ┃
┃ │原在何單位任何職務:  │ │ ┃
┠───────┼──────────────┼─────┼───────────────────┨
┃ │1.生產經營型  2.科技開發型 │ │ 1.全民所有制 ┃
┃公 司 類 型│3.技術諮詢服務型  4.流通型 │所有制性質│ 2.集體所有制 ┃
┃ │5.勞動服務型  6.  │ │ 3. ┃
┠───────┼──────────────┼─────┼───────────────────┨
┃ │  元,其中:固定資金  │公司財務機│ ┃
┃注 冊 資 金│  流動資金  │構設定及主│ ┃
┃ │來源:1.國家撥款 2.上級借款 │要財務人員│ ┃
┃及 來 源│  3.銀行貸款 4.集資  │姓名.職務.│ ┃
┃ │  5.  │職稱 │ ┃
┠───────┼──────────────┼─────┼───────────────────┨
┃與經營範圍相適│ │ 公司人數 │ 1.全民  2.集體  ┃
┃應的專業人員的│ │ 及 │總計 人,構成: 3.知青  4.   ┃
┃職 稱 和 人 數│ │ 構 成 │ 5. ┃
┠─────┬─┼──────────────┴─────┼────┬──────────────┨
┃ 經營範圍 │主│ │ │ ┃
┃ ( 如調整│營│ │主管司局│ ┃┃ 時則填調 ├─┼────────────────────┤(總公司)│ ┃┃ 整意見 )│兼│ │審核意見│ 簽 章 ┃
┃ │營│ │ │ 年 月 日┃
┠─────┴─┼────────────────────┴────┴──────────────┨
┃ │ ┃
┃部 審 批 意 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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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填表單位負責人簽章: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附屬檔案三
填報單位: 化學工業部直屬各類公司合併、 撤消呈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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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名 稱│ │ 主管單位  │ ┃
┠───────┼──────────────┼──────┼───────────────┨
┃公 司 負 責 人│職務:  姓名:  │ 公司地址  │ ┃
┃ │ │ │ ┃
┠───────┼──────────────┼──────┼───────────────┨
┃ │1.生產經營型  2.科技開發型 │ │ 1.全民所有制 ┃
┃公 司 類 型│3.技術諮詢服務型  4.流通型 │所有制性質 │ 2.集體所有制 ┃
┃ │5.勞動服務型  6.  │ │ 3. ┃
┠───────┼──────────────┼──────┼───────────────┨
┃ │  元,其中:固定資金 │ │  元,其中:固定資金  ┃
┃注 冊 資 金│  流動資金  │ │  流動資金  ┃
┃ │來源:1.國家撥款 2.上級借款 │ │來源:1.國家撥款 2.上級借款  ┃
┃及 來 源│  3.銀行貸款 4.集資  │ │  3.銀行貸款 4.集資  ┃
┃ │  5.  │ │  5.自有 6.  ┃
┠───────┼──────────────┼──────┼───────────────┨
┃近兩年經營情況│ │近兩年內有無│ ┃
┃(包括生產經營│ │經濟違紀事項│ ┃┃總額.實現利潤.│ │,違紀金額及│ ┃┃上交利稅) │ │處理結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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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 營 │主營│ │合併撤消│ ┃
┃ ├──┼─────────────────────┤ │ ┃
┃ 范 圍 │兼營│ │理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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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管 司 局│ │ │ ┃
┃(總 公 司)│ 簽 章:  │ 部審批意見 │ ┃
┃審 核 意 見│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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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填表單位負責人簽章: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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