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工業部貫徹執行《關於因公出國人員審查的規定》的實施細則

化學工業部貫徹執行《關於因公出國人員審查的規定》的實施細則在1992.04.16由化工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化學工業部貫徹執行《關於因公出國人員審查的規定》的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1992年04月16日
  • 實施時間:1992年04月16日
  • 頒布單位:化工部
編制依據,檔案內容,

編制依據

為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進一步貫徹執行對外開放政策,順利完成出國任務,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通知》(中辦發〔1991〕8號)精神,結合我部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實施細則。

檔案內容

執行公務出國項目的立項和確認
(一)每年一季度由外事司歸口審核、編報年度出國計畫,部領導審核批准。每單項計畫實施前,由外事司會同有關司(局)商定出國團組具體方案,報部領導審批後下達任務批件和任務通知書。些計畫年度內有效。
(二)國務院有關部委下達的項目,如:國家科委下達的政府間科技命作項目,國務院智力引進辦公室下達的赴國外培訓項目,經貿部下達的聯合國經援項目及政府間培訓和獎學金等項目,每年一季度由外事司匯總報請部領導審核確認,具體勢行方案由外事司會同有關單位確定。
(三)計畫外臨時出國項目經外事司會簽後報部領導單項審批。
(四)派往印度尼西亞、南韓及港澳等國家和地區的團組,由外事司代部擬稿向有關部門特別申請(如赴港申請等),與立項報告同時上報部領導閱批。
(五)外派勞務出國立項,依據國發〔1990〕71號檔案規定,我部外派勞務出國項目由外事司審批,並下達出國任務批件。
(六)我部人員參加部外單位組團出國(除參加跨地區跨部門組團出國),根據外將部領三函〔1991〕148號檔案規定,由外事司歸口管理。出國人員為司(局)級幹部,報請主管部領導對其項目進行確認,其餘項目由外事司確認。
(七)聯合國或其他項目的派出人員,如需提前向外報名時,由外事司會同人事司對其專業及外語進行審查後即可對外報名。
出國人員條件
出國人員的政治條件和業務條件按中辦發〔1992〕8號文所規定的條件執行。
出國人員必須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見習期內的人員,不能派遣出國執行公務。
已經辦理離休、退休手續的人員,不再派遣出國執行公務。因年齡到限已經免了行政職務,又在公司、學會、協會擔任職務,尚未辦理離休、退休手續的人員,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廳字〔1991〕33號檔案精神,一般也不再安排出國執行公務,個別人確因工作需要,經報請上級組織批准,可以派遣出國執行公務。
出國人員審批許可權
常駐國外人員
根據部常駐國外人員選派、任命的有關規定由部審批。
臨時出國人員
1、部機關和部屬企事業單位副司(局)級以上幹部出國,除犯有比較嚴重錯誤的仍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部審批外,一般可與出國任務一起審批,不另行辦理出國人員審查手續,但要在出國任務審批後15天內,報部人事司備案。
2、其他人員出國,都應按管理許可權單獨辦理出國人員審查手續。由部人事司審查批准後,出具出國人員審查批件。
3、我部參加跨地區、跨部門組團的出國人員或被組團單位臨時借調的出國人員,按行政隸屬關係和審批許可權,由部人事司審批。
4、由部外單位組團的項目,一般不得在出國任務批件上點名。如果出國任務件審批部門有規定,必須在批件列出我部直屬單位人員的名單,應經出國人員選派單位黨政領導預審同意後,方可向組團單位報名,並將預審意見及人員名單報部人事司備案。
5、我部在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工作的借調人員和中外合作、合資經營企業的借調人員出國,原則上按行政隸屬關係,由部人事司辦理審批手續;凡已工作六個月以上並有正式借聘契約的,在徵得借調人員所在單位同意後,也可由借聘單位所在地區或部門有審批權的單位審批。
出國人員審批手續
初次出國和審查批件已經過期的人員審批
1、基層單位初審
承擔出國任務的部直屬單位,在接到出國任務批件後,應由人事部門負責,按照出國人員選派的條件,根據出國任務批件對人員的具體要求及出國任務的實際需要,與具體業務部門協商,提出初步人選。再由單位的黨政領導共同討論、研究後,報送業務主管部門審核。沒有業務主管部門的單位,直接報部人事司審批。
上報材料應包括出國任務批件(或出國任務通知)、單位初審情況報告各一份。《因公出國人員審查表》每人一式兩份。《審查表》由組織、人事部門填寫,要求字跡清晰,內容準確,真實。單位的黨委或行政領導在《因公出國人員審查表》“所在單位審查意見欄”中簽字,並加蓋單位黨委或行政印章。
2、業務主管部門審核
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應由業務主管部門的領導在《審查表》“主管部門審查意見欄”中簽字,把基層單位上報的材料和主管部門的審核報告一起報部人事司。
3、部人事司審批
部人事司審查、批准後,出具《出國人員審查批件》,並由司負責人在《審查表》“批准機關意見欄”中簽字,同時將《出國人員審查批件》的文號,填入此欄。《審查表》一份退出國有員所在單位,及時存入本人檔案,另一份存部人事司。
審查批件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後出國,應重新辦理審查批件,在有效期內,發現出國人員有問題時,其所在單位應及時報告部人事司,撤銷其審查批件。
審查批件有效期內再次出國的人員審批
審查批件有效期內,單位根據出國任務批件對人員的具體要求及出國任務的實際需要,擬再次選派出國人員,由所在單位根據原《因公出國人員審查表》上註明的《人員審查批件》的文號,填寫《因公再次出國證明》,報組團單位根據原審查批件辦理出國手續。同時抄送一份,向部人事司備案。
外派勞務人員的審批
外派勞務人員的出國審批手續,按《關於外派勞務人員出國審批手續和辦理護照的暫行辦法》(國辦發〔1990〕71號)和我部的有關規定辦理,即:外派勞務人員中的工人、一般工程技術人員和項目管理人員,由外派勞務主管單位負責政審並出具政審批件;外派勞務人員中享受處級待遇和具有高級專業職務的技術人員及處級以上黨政幹部,按(一)、(二)兩條規定的審批程式辦理。
掌握重大技術機密和國防尖端技術人員出國
掌握國家重大技術機密和國防尖端技術的人員必須出國時,派出單位要嚴格把關,報部批准。以便及時通知國家安全機關,共同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
加強領導,嚴格把關
出國任務的確定和出國人員的審批工作是一項政治性、業務性很強的工作,直接關係到出國任務的完成,也是加強廉政建設的一個重要方面。部外事司、人事司等業務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出國立項和出國人員選審工作的管理,嚴格把關。出國人員所在單位要切實負責,認真做好審批工作。今後凡發生嚴重違反外事紀律、出走不歸等問題,派出單位和審批部門要專題報告,認真總結經驗教訓。對因審批工作疏忽而發生嚴重問題的,要追究責任。
其他有關問題
派往香港、澳門地區人員的條件、審批許可權和審批手續,均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和本實施細則執行。
本實施細則自下發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出國人員審查的規定,凡與本實施細則一致的,均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本實施細則由化學工業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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