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行業執法監督檢查辦法(試行)》在1991.05.20由化工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化工行業執法監督檢查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1991年05月20日
- 實施時間:1991年05月20日
- 頒布單位:化工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化工管理部門和化工企業、事業單位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化學工業部規章,全面提高執法水平,使化工行業執法監督檢查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根據國家關於加強執法工作的有關規定,結合化工行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化工行業執法監督檢查的基本任務是:維護和促進化工管理部門依法行使職權,促進化工企業、事業單位依法生產、依法經營、依法做好各項工作,從而保證國家法律、法規和化學工業部規章在化工行業的正確實施。
第三條 化工行業執法監督檢查必須堅持依法辦事的原則,嚴格執法,作到公正、合法、及時。
第四條 化工管理部門執法監督檢查工作的歸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為歸口管理機構)是本部門法制工作專門機構或兼管機構。
化工企業、事業單位執法監督檢查工作的歸口管理機構是本單位法律事務工作專門機構或兼管機構。
第五條 化工行業執法監督檢查的基本依據是:
(一)全國人大及常務委員會制定、發布的法律;
(二)國務院制定、發布或批准、發布的行政法規;
(三)化學工業部制定、發布或與有關部門聯合制定、發布的規章;
(四)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發布的規章;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發布的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化工行業執法監督檢查要特別注意依據國家有關化工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化學工業部規章開展具體工作。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部門,是指化學工業部、省一級主管化工的廳局和市、縣化工主管局以及由政府授予行政管理職能的化工公司。
本辦法所稱的機構,是指設在部門內的司局、處室、科股。
第七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化工管理部門。化工企業、事業單位在組織自查或配合上級管理部門進行執法監督檢查時,亦應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 歸口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八條 化工管理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根據本部門、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建立、健全經濟法制工作機構,做好執法監督檢查的歸口管理工作。
第九條 化學工業部執法監督檢查的歸口管理機構是化學工部政策法規司,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訂執法監督檢查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
(二)建立、健全執法監督檢查工作制度;
(三)負責全行業執法大檢查的組織工作;
(四)負責化學工業部各項組織進行執法監督檢查的綜合平衡和組織協調工作;
(五)配合國家有關部門組織進行執法監督檢查。
第十條 其他化工管理部門組織進行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訂本地區化工行業執法監督檢查的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部門組織有關專業執法監督檢查的審核把關;
(三)配合化工行業上級管理部門或國家及地方有關部門組織進行執法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化工企業、事業單位歸口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訂本單位執法監督檢查的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對本單位規章制度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把關;
(三)配合化工管理部門或國家及地方有關部門組織進行執法監督檢查。
第三章 執法監督檢查的內容
第十二條 化工行業執法監督檢查包括以下兩個層次的工作:
(一)在化工各項專業工作中的執法活動;
(二)對化工行業有關部門和單位執法情況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十三條 化工管理部門必須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開展各項管理活動。對缺乏法律依據或國家政策依據的管理活動,化工企業、事業單位有權提出異議,開展該項活動的化工管理部門應及時予以澄清,否則,有關基層單位有權拒絕。
第十四條 化工行業各項專業檢查是本專業執法監督檢查的重要形式,具體組織時應做到:
(一)程式合法;
(二)檢查目的、範圍明確;
(三)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為依據;
(四)需要把法律規定具體化的檢查,在進行檢查之前應依法規範性檔案,公布檢查標準,避免檢查人員的主觀隨意性。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指的化工行業各項專業檢查,包括下列有組織的檢查活動:
(一)化工企業“三創”(即創無泄漏工廠、清潔文明工廠、六好企業)及學吉化方面的檢查活動;
(二)化工企業升級方面的檢查活動;
(三)化工質量檢查、認證活動;
(四)有關生產許可證方面的檢查活動;
(五)化工計量方面的檢查活動;
(六)有關鍋爐、壓力容器方面的檢查活動;
(七)化工節能方面的檢查活動;
(八)化工安全衛生檢查活動;
(九)化工環境保護方面的檢查活動;
(十)化工財務方面的檢查活動;
(十一)化工統計方面的檢查活動;
(十二)化工檔案工作方面的檢查活動;
(十三)其他專業檢查活動。
以上級部門或國家及地方綜合監督部門名義在化工行業組織的有關專業檢查,以及化工管理部門進行調查研究、指導工作所涉及的檢查事項,均不在前款之列。
第十六條 對化工管理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執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在經濟活動中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化工部規章的情況、採取的措施、取得的效果;
(二)貫徹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
(三)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情況;
(四)本部門、本單位經濟法制工作機構是否落實、人員是否配齊、制度是否健全。
第四章 執法監督檢查的方法和步驟
第十七條 化工行業執法監督檢查採取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自查與抽查相結合、本行業與有關專業監督部門或綜合部門相結合的方法進行。
第十八條 化工管理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對本部門、本單位執法情況的自查,可結合日常工作、制訂計畫,自行組織。
第十九條 化工行業執法大檢查由歸口管理機構會同有關機構協商後提出計畫,經本部門和主管領導批准,按以下步驟進行:
(一)宣傳動員;
(二)有關部門和單位自查;
(三)上級主管部門組織抽查;
(四)總結及進行獎懲。
第二十條 化學工業部各項專業檢查按以下步驟進行:
(一)每年1月底以前,組織專業檢查的司局向歸口管理機構提出本專業本年度的檢查計畫,由歸口管理機構綜合匯總;
(二)化學工業部成立檢查審定小組(具體由部領導和辦公廳、政策法規司、生產綜合司、計畫司、經濟調節司、勞動安全司負責人組成),對匯總後的各項專業檢查計畫,按照精簡、合法的原則逐一進行審核,並提出檢查計畫報部長批准;
(三)經批准的檢查計畫,由歸口管理機構及時通知有關專業機構及負責人,並發給《化學工業部檢查證書》。檢查組負責人應召集有關專業人員擬定具體檢查方案,確定參加檢查工作的人員名單;
(四)在進行檢查之前,檢查人員應集中學習或培訓,掌握檢查目的、範圍、內容和標準,嚴格檢查工作的有關紀律;
(五)對基層單位檢查時,必須採取認真負責的態度,通過聽(匯報)、查(資料)、看(現場)、議(問題)等方法,認真了解、掌握情況,並及時與基層單位領導交換意見,幫助改進工作;
(六)檢查結束後,應認真作出總結。擬對被查單位採取註銷有關生產證書、取消有關榮譽稱號或其他處罰措施的,檢查組或有關專業負責人應提出處理建議和依據,經主管部領導批准後,以部名義作出正式決定,並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同時抄送歸口管理機構備案。
其他化工管理部門可參照前款規定的步驟,實施各項專業檢查。未經部門領導批准,不得自行組織實施專業檢查活動。
第二十一條 化工行業執法監督檢查的對象(部門或單位),認為有關檢查處理決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凡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條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受案範圍的,有權向主管部門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複議條例》的規定,化學工業部規章應作為化工行政複議的重要依據。各級化工管理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和歸口管理機構應主動通過《化學工業部法規性檔案彙編》全面了解、宣傳化學工業部規章,並嚴格貫徹執行。
第五章 獎 懲
第二十三條 化工管理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要定期總結執法監督檢查的工作情況,對作出顯著成績的,應給予表彰、獎勵。具體形式分為:通報表揚、授予榮譽稱號、授予獎品或獎金、提級、提職五種。上述五種形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同時並用。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給予懲處: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化工管理部門對基層單位的異議不予澄清以致影響工作的,給予批評教育,並責令有關工作人員作出檢討;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不遵守程式規定實施的專業檢查,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和負責人給予紀律處分;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有關化工管理部門或企業、事業單位因不了解化學工業部規章而違法的,除按有關規定處理外,根據情節輕重,對該部門或單位歸口管理機構負責人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四)檢查人員喪失原則、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向被查單位收取錢財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前款規定的紀律處分具體形式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八種。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情節特別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管理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化學工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