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全國性化工行業協會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在1991.10.08由化工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全國性化工行業協會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化工部
- 頒布時間:1991.10.08
- 實施時間:1991.10.08
目標,宗旨,性質,任務,
目標
為了加強對化工行業協會(簡稱協會)的管理,促其健康發展,並做到有章可循,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中央組織部、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勞動部聯合發布《關於全國性社會團體編制及其有關問題的暫行規定》,結合化工行業協會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
宗旨
化工行業協會應遵循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令,促進行業發展的宗旨,在政府部門和會員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
性質
按照我國的社會主義制度和現行的經濟體制,化工行業協會的性質應具有以下特點:
(1)協會的組建以化工行業為基礎,不受部門和地區的限制,也不受所有制的限制,但必須以全民所有制企業為主體;
(2)協會是以化工行業的企業為主體及相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自願組成的行業組織,它屬於社會經濟團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地位;
(3)協會不屬於行政管理機構,不得採取行政辦法和行政手段進行活動,而應通過民主協商,協調的方法為會員服務;
(4)協會不是經濟實體,不得進行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
(5)協會要接受政府部門的指導和管理。
任務
(1)開展行業基礎資料的調查整理,研究行業的發展方向和戰略目標,積極為政府部門制定行業發展規劃、計畫提出建議,協助政府部門制定行業發展規劃;
(2)研究本行業發展的技術經濟政策,並提出建議,協助政府部門在本行業貫徹執行;
(3)受政府部門委託參與有關標準化的制定、許可證的發放等工作;
(4)受政府部門委託組織技術攻關、消化吸收引進技術、成果鑑定等工作;
(5)協調企業之間的經濟利益關係,促進橫向聯繫與合作;
(6)分析研究本行業企業經濟技術指標,組織會員企業之間的競賽評比;
(7)組織本行業的技術情報和經濟信息的收集與分析,溝通交流信息,出版刊物和資料;
(8)開展諮詢服務,組織經驗交流,推廣“四新”(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舉辦展覽等,推動科技進步;
(9)組織制定行規行約,並監督執行;
(10)組織培訓,培養人才;
(11)發揮民間組織作用,開展國際交往;
(12)維護行業和會員合法權益,向政府部門反映建議和意見;
(13)參加社會公益活動,組織發展本行業的公益事業;
(14)承辦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委託的有關任務。
四、協會的設立與審批
(1)化工行業協會的設立應符合國家制定的行業劃分標準,原則上同一行業只能成立一個行業協會;
(2)籌備成立化工行業協會,需經化學工業部批准,方可開展籌備工作;
(3)籌備工作完成後,需按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申請與登記手續。未批准登記前不能開展協會活動。
五、協會的領導體制
(1)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2)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行使領導職能。協會的負責人是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民主選舉產生的正、副理事長(會長);
(3)各級黨政領導幹部應嚴格執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成立全國性組織的通知》(中發〔1984〕25號)的規定,未經上級批准,不得在化工行業協會擔任或兼任職務。
六、協會的編制和人事管理
(1)按照社會團體法人的條件,協會必須有常設辦事機構和固定場所;
(2)協會應執行國家社團編制的規定。應本著精簡的原則,以自身活動需要和經費開支可能為依據,提出編制數額,經化學工業部審查後,報民政部核定;
(3)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人事管理工作由化學工業部人事司負責,行業協會聯合辦公室協助進行日常工作。專職人員的配備可由國家正式職工中聘用;亦可按國家有關規定從離、退休人員中聘用;或從會員單位中借用;
(4)協會執行國家有關評聘專業技術職務的有關規定和統一部署;
(5)協會秘書長是常設辦事機構的負責人,主持處理日常工作,對辦好協會起著重要的作用。因此,秘書長應是協會的專職工作人員,要保持相對的穩定。
七、協會的經費來源及財務管理
(1)按國家規定,化工行業協會實行社團編制,經費實行自理,其主要來源是:
①會費收入(包括入會費和會費);
②國內外個人和團體捐贈
③有償服務收入;
④政府部門資助;
⑤其他合法收入;
(2)協會的財務管理應按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和《化工行業協會(學會)財務管理核算辦法(試行)》執行;
(3)協會的會費標準由協會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討論決定,要兼顧儘量減少會員負擔,又要保證協會自身活動需要及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
(4)協會有償服務活動,應按照國家《技術契約法》及技術市場管理等有關法規執行;
(5)協會的財務管理接受化學工業部的審計和監督檢查。
八、協會與政府部門的關係
(1)化學工業部是化工行業協會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協會的指導和管理責任。民政部是協會的登記管理部門;
(2)化學工業部負責協會常設辦事機構的編制和人事管理工作;
(3)化學工業部應支持協會在國家法規和協會章程規定範圍內開展活動的自主權利,並委託協會承辦有關任務;
(4)化學工業部向協會提供有關檔案並邀請參加有關會議;
(5)協會要緊緊圍繞政府部門的中心工作積極開展協會活動,主動為政府部門服務;
(6)協會在化工行業管理方面要當好政府部門的助手;
(7)化學工業部設立化工行業協會聯合辦公室,協助部對協會進行指導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九、本規定的適用僅限於化工行業協會,其他化工社會團體可參照執行。
十、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化學工業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