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功效宣稱

消費者在選購化妝品的根本依據是功效和安全性,直接依據是影響功效的因素,包括成分、原料、配方、口碑、品牌等。為了吸引消費者,很多化妝品銷售時會明確標識出這些因素。

化妝品銷售及製造商通過各類傳媒宣稱(或稱宣傳)其產品的好處,或優於市場同類產品,並且使消費者相信有試驗數據支持宣稱的真實性。

化妝品功效宣稱可以由文字、圖片、圖解、標識、或者在產品(包裝、標籤、產品說明書等)上或廣告上出現描述組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化妝品功效宣稱
  • 所屬學科: 化妝品
我國有關化妝品宣稱法規,化妝品功效宣傳評價,

我國有關化妝品宣稱法規

我國《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將化妝品分為特殊化妝品和普通化妝品。國家對特殊化妝品實行註冊管理,對普通化妝品實行備案管理。《關於印發化妝品技術審評要點和化妝品技術審評指南的通知》(國食藥監許[2010]393號)對於特殊用途化妝品的技術審評,提出功效成分使用依據應當為相關實驗報告或公開發表的科學文獻資料,相關實驗報告或科學文獻應明確支持所宣稱的功效。針對非特殊用途化妝品沒有具體要求提交功效相關資料。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化妝品廣告不得對化妝品名稱、製法、效用或者性能進行虛假誇大宣傳;不得使用他人名義保證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誤解其效用;不得宣傳醫療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布《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第100號令 2008年9月1日起施行)中第六條(二)對通用名的命名進行了限制,第十六條對不得標註的內容進行了限制。國標GB 5296.3-2008《消費品使用說明 化妝品通用標籤》中基本原則規定:化妝品標籤所標註的內容應真實。2010年2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布《化妝品命名規定和化妝品命指南》,其中第五條對於化妝品命名禁止使用的情況進行了規定,同時也推薦了可宣稱用語[。
2015年9月1日,我國新《廣告法》正式施行。第二十八條規定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
在我國化妝品市場上,大部分的產品都有一定功效的宣稱,但是部分功效宣稱並沒有充分依據。尤其非特殊用途化妝品,法規都主要說明的是不能宣稱的內容,卻沒有明確規定提供功效宣稱評價資料。實際情況是市場上部分化妝品的功效宣稱,因為沒有功效評價資料,造成該部分化妝品的功效無法判斷,給功效宣稱的監管和消費者選擇使用帶來困擾。化妝品功效評價是化妝品功效宣稱的前提。只有規範化妝品功效宣稱的評價方法和接受要求,企業才會積極進行化妝品功效評價,從而為化妝品功效宣稱的監管打下堅實基礎。化妝品功效評價方法多,如體內試驗(人體試驗和動物試驗)、體外試驗、消費者調查等,影響化妝品功效的因素多,如產品功能、有效成分、作用機理、產品劑型等,不容易制定出統一的評價標準。

化妝品功效宣傳評價

為貫徹落實《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指導化妝品行業科學、規範地開展功效宣稱評價工作,2020年9月1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以下簡稱中檢院)發布 《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指導原則(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原則》),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 2020年9月17日。
此外,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2020-09-21組織起草了《化妝品標籤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對功效宣稱也做了相應的規定和限制。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要求
化妝品的功效宣稱應當有充分的科學依據,且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應當在國務院藥監部門規定的專門網站公布功效宣稱依據的相關資料,接受社會監督。目前,除防曬及防曬產品的防水功效需要根據《化妝品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功效評價外,並未對其他化妝品功效宣稱提出要求。為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規範行業行為,促進行業健康發展,中檢院受國家藥監局化妝品監管司委託,組織起草了本《原則》,為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工作提供指導依據。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用於染髮、燙髮、祛斑美白、防曬、防脫髮的化妝品以及宣稱新功效的化妝品為特殊化妝品。特殊化妝品以外的化妝品為普通化妝品。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化妝品的功效宣稱、作用部位、產品劑型、使用人群等因素,制定、公布化妝品分類規則和分類目錄。
《原則》指出
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工作是對化妝品在正常、合理的及可預見的使用條件下的功效宣稱進行科學測試和合理分析,做出相應評價結論。化妝品的功效宣稱應當有充分的科學依據,可通過人體試驗、消費者使用測試、實驗室試驗等研究結果,結合文獻資料對產品的功效宣稱進行評價。
《原則》強調行業的自律及規範性
明確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是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的責任主體,對其提供的檢驗樣品和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及評價結論的科學性負責。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依規向社會公開化妝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通過社會監督的方式,而不是行政審批來解決功效宣稱的真實性問題。
《原則》明確了化妝品功效評價的豁免範圍
《原則》還提出了宣稱新功效的評價要求,要求科學、合理地選擇評價方法;對評價機構的選擇和要求作出建議,指出評價方法應科學、合理、清晰、詳細、可操作,並能滿足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目的。
此外,《原則》明確了人體試驗、消費者使用測試、實驗室試驗的基本原則,規範了文獻資料的引用。對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報告的撰寫、提交、摘要撰寫、歸檔和備查等事項也予以了說明。考慮到我國的行業現狀,《原則》起草方在調研了祛斑美白功效作用機制、影響功效發揮的主要因素及祛斑美白功效評價方法的基礎上,參考防曬化妝品管理經驗,對祛斑美白功效評價交叉參照提出原則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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