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公告
國家藥監局估蜜尋關於發布《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規範》的公告(2021年 第50號)
一、 自2022年1月1日起,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申請特殊化妝品註冊或者進行普通化妝品備案的,應當依據《規範》的要求對化妝品的功效宣稱進行評價,並在國家藥監局指定的專門網站上傳產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
二、 2021年5月1日前已取得註冊或者完成備案的化妝品,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應當於2023年5月1日前,按照《規範》要求,對化妝品的功效宣稱進行評價,並上傳產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
三、 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註冊或者完成備案的化妝品,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應當於2022年5月1日前,按照《規範》要求,對化妝品的功效宣稱進行評價,並上傳產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
特此公告。
附屬檔案: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規範
國家藥監局
2021年4月8日
規範全文
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規範
第一條 為規範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工作,保證功效宣稱評價結果的科學性、準確性和可靠性,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推動社會共治和化妝品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的化妝品,應當按照本規範進行功效宣稱評價。
第三條 本規範所稱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是指通過文獻資料調研、研究數據分析或者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試驗等手段,對化妝品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功效宣稱內容進行科學測試和合理評價,並作出相應評價結論的過程。
第四條 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在申請註冊或進行備案的同時,應當按照本規範要求,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指定的專門網站上傳產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
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對提交的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的科學性、真實性、可靠性和可追溯性負責。
第五條 化妝品的功效宣稱應當有充分的科學依據,功效宣稱依據包括文獻資料、剃拜頌研究數據或者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試驗結果等。
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的方法應當具有科學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並能夠滿足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的目的。
第六條 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具備相應能力的評價機構,按照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項目要求(附1),開展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根據評價結論編制並公布產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
第七條 能夠通過視覺、嗅覺等感官直接識別的(如清潔、卸妝、美容修飾、芳香、爽身、染髮、燙髮、發色護理、脫毛、除臭和輔助剃鬚剃毛等),或者通過簡單物理遮蓋、附著、摩擦等方式發生效果(如物理遮蓋祛斑美白、物理方式去角質和物理方式去黑頭等)且在標籤上明確標識僅具物理作用的功效宣稱,可免予公布產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
第八條 僅具有保濕和護髮功效的肯奔腿狼化妝品,可以通過文獻資料調研、研究數據分析或者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試驗等方式進行功效宣稱評價。
第九條 具有抗皺、緊緻、舒緩、控油、去角質、防斷髮和去屑功效,以及宣稱溫和(如無刺激)或量化指標(如功效宣稱保持時間、功效宣稱相關統計數據等)的化妝品,應當通過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試驗方式,可以同時結合文獻資料或研究數據分析結果,進行功效宣稱評價。
第十條 具有祛斑美白、防曬、防脫髮、祛痘、滋養和修護功效的化妝品,應當通過人體功效評價試驗方式進行功效宣稱評價。
具有祛斑美請旬騙白、防曬和防脫髮功效的化妝品,應當由化妝品註冊和備案檢驗機構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範的要求開展人體功效評價試驗,並出具報告。
第十一條 進行特定宣稱的化妝品(如宣稱適用敏感皮膚、宣稱無淚配方),應當通過人體功效諒滲踏評價試驗或消費者使用測試的方式進行功效宣稱評價。
通過宣稱原料的功效進行產品功效宣稱的,應當開展文獻資料調研、研究數據分析或者功效宣稱評價試驗證實原料具有宣稱的功效,且原料的功效宣稱應當與產品的功效宣稱具有充分的關聯性。
第十二條 宣稱新功效的化妝品,應當根據產品功效宣櫃影墊迎稱的具體情況,進行科學合理的分析。能夠通過視覺、嗅覺等感官直接識別或通過物理作用方式發生效果且在標籤上明確標識僅具有物理作用的新功效,可免予提交功效宣稱評價資料。對於需要提交產品功效宣稱評價資料的,應當由化妝品註冊和備案檢驗機構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範規定的試驗方法開展產品的功效評價,並出具報告。
使臭晚用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範以外的試驗方法,應當委託兩家及以上的化妝品註冊和備案檢驗機構進行方法驗證,經驗證符合要求的,方可開展新功效的評價,同時在產品功效宣稱評價報告中闡明方法的有效性和可靠性等參數。
第十三條 同一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申請註冊或進行備案的同系列彩妝產品,在滿足等效評價的條件和要求時,可以按照等效評價指導原則(附2)開展功效宣稱評價。
第十四條 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試驗包括人體功效評價試驗、消費者使用測試和實驗室試驗。
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試驗應當有合理的試驗方案,方案設計應當符合統計學原則,試驗數據符合統計學要求,並按照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試驗技術導則(附3)的要求開展。
人體功效評價試驗和消費者使用測試應當遵守倫理學原則要求,進行試驗之前應當完成必要的產品安全性評價,確保在正常、可預見的情況下不得對受試者(或消費者)的人體健康產生危害,所有受試者(或消費者)應當簽署知情同意書後方可開展試驗。
第十五條 除有特殊規定的情形外,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試驗應當優先選擇下列(一)(二)項試驗方法,(一)(二)項未作規定的,可以任意選擇下列(三)(四)項試驗方法:
(一)我國化妝品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範規定的方法;
(二)我國其他相關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載明的方法;
(三)國外相關法規或技術標準規定的方法;
(四)國內外權威組織、技術機構以及行業協會技術指南發布的方法、專業學術雜誌、期刊公開發表的方法或自行擬定建立的方法,在開展功效評價前,評價機構應當完成必要的試驗方法轉移、確認或驗證,以確保評價工作的科學性、可靠性。
第十六條 承擔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的機構應當建立良好的實驗室規範,完成功效宣稱評價工作和出具報告,並對出具報告的真實性、可靠性負責。
第十七條 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試驗完成後,應當由承擔功效評價的機構出具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報告。功效宣稱評價報告應當信息完整、格式規範、結論明確,並由評價機構簽章確認。報告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或境內責任人名稱、地址等相關信息;
(二)功效宣稱評價機構名稱、地址等相關信息;
(三)產品名稱、數量及規格、生產日期或批號、顏色和物態等相關信息;
(四)試驗項目和依據、試驗的開始與完成日期、材料和方法、試驗結果、試驗結論等相關信息。
採用第十五條第(一)(二)項以外的試驗方法的,應當在報告後隨附試驗方法的完整文本。方法文本、試驗報告為外文的,還應當翻譯成標準中文。
第十八條 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應當及時對化妝品功效宣稱依據和摘要進行歸檔並妥善保存備查。功效宣稱依據資料為外文的,還應當翻譯成標準中文進行存檔。開展功效宣稱評價試驗的產品配方應當與註冊備案時保持一致,一致性證明材料應與功效宣稱依據資料一同歸檔。
承擔功效宣稱評價試驗的機構,應當對其完成的產品功效宣稱評價資料或出具的試驗報告等相關資料進行整理、歸檔並保存備查。
第十九條 化妝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應當簡明扼要地列出產品功效宣稱依據的內容,至少包括以下信息:
(一)產品基本信息;
(二)功效宣稱評價項目及評價機構;
(三)評價方法與結果簡述;
(四)功效宣稱評價結論,應當闡明產品的功效宣稱與評價方法與結果之間的關聯性。
化妝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式樣見附4。
第二十條 本規範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文獻資料:是指通過檢索等手段獲得的公開發表的科學研究、調查、評估報告和著作等,包括國內外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技術文獻等。文獻資料應當標明出處,確保有效溯源,相關結論應當充分支持產品的功效宣稱。
(二)研究數據:是指通過科學研究等手段獲得的尚未公開發表的與產品功效宣稱相關的研究結果。研究數據應當準確、可靠,相關研究結果能夠充分支持產品的功效宣稱。
(三)人體功效評價試驗:是指在實驗室條件下,按照規定的方法和程式,通過人體試驗結果的主觀評估、客觀測量和統計分析等方式,對產品功效宣稱作出客觀評價結論的過程。
(四)消費者使用測試:是指在客觀和科學方法基礎上,對消費者的產品使用情況和功效宣稱評價信息進行有效收集、整理和分析的過程。
(五)實驗室試驗:是指在特定環境條件下,按照規定方法和程式進行的試驗,包括但不限於動物試驗、體外試驗(包括離體器官、組織、細胞、微生物、理化試驗)等。
第二十一條 本規範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項目要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說明:1. 選項欄中畫√的,為必做項目; 2. 選項欄中畫*的,為可選項目,但必須從中選擇至少一項; 3. 選項欄中畫△的,為可搭配項目,但必須配合人體功效評價試驗、消費者使用測試或者實驗室試驗一起使用。 注釋:① 僅通過物理遮蓋作用發揮祛斑美白功效,且在標籤中明示為物理作用的,可免予提交產品功效宣稱評價資料; ② 如功效宣稱作用部位僅為頭髮的,可選擇體外真發進行評價。 | | | | | |
等效評價指導原則
(第一版)
一、適用範圍
本指導原則適用於同一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多色號系列彩妝產品(宣稱具有祛痘、滋養、修護功效的產品除外),在符合等效評價的條件和要求時,可以共用功效宣稱評價試驗數據作為功效宣稱評價的依據。
二、等效評價的條件
同一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多色號系列彩妝產品,配方中除著色劑(含色調調整部分)的種類或含量不同外,基礎配方成分種類、含量相同,且其系列名稱相同。
三、等效評價的要求
同一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多色號系列彩妝產品,可以抽檢形式開展功效宣稱評價試驗,抽檢產品數量應當不低於系列產品總數量的20%,總數不足5個的以5個計。應當優先選擇著色劑含量最低的產品開展功效宣稱評價試驗並出具試驗報告。開展等效評價的產品,應當保留等效評價報告和開展功效宣稱評價試驗的產品試驗報告備查,在編制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時,應當說明共用功效宣稱評價試驗數據的情況。
四、等效評價報告的模板
等效評價報告應當包含但不限於下列內容,模板如下:
(一)開展功效宣稱評價試驗的產品信息
包括但不限於產品名稱、分類編碼、備案號或批准文號等。
表1 產品基本信息表
(二)配方差異性分析
列明系列產品配方中的著色劑種類和含量變化情況,包括但不限於變化成分的標準中文名稱、含量等。
表2 基礎配方調整部分一覽表
(三)證明材料
與等效評價相關的證明材料。
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試驗技術導則
為指導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試驗的開展,特制定本技術指導原則。
一、總則
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試驗的方案設計應當符合本技術導則,並且與化妝品產品功效宣稱評價相關聯。
人體功效評價試驗和消費者使用測試應當遵守倫理學原則要求,進行試驗之前應當完成必要的產品安全性評價,確保在正常、可預見的情況下不得對受試者或消費者的人體健康產生危害,所有受試者或消費者應當簽署知情同意書後方可開展試驗。
人體功效評價試驗和消費者使用測試期間,若發現測試產品存在安全性問題或者其他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測試或試驗,並保留相應的記錄。
實驗室試驗應當符合實驗室相關法規的管理要求。動物試驗應當符合動物福利要求及3R(替代、減少、最佳化)原則。
二、人體功效評價試驗
(一)試驗依據
方法參考的依據和來源。
(二)試驗目的及原理
應當與功效宣稱評價內容相符。
(三)產品信息
產品及對照品(根據方案要求選擇)名稱、產品性狀、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或生產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
(四)試驗前準備
1.受試者
列明入選和排除標準(包括基本要求和試驗方案要求)。
2.受試人數設定
根據試驗目的和統計學原則設定。方法未要求時,有效受試人數應當具有統計學意義。
3.試驗方案確定
(1)方案設計:根據產品的功效宣稱情況,選擇合適的評價方法和試驗設計類型,確定試驗周期。闡述對照組的設定和選擇等試驗設計的基本原則;採取隨機分組或盲法等減少或控制偏倚所採取的措施;明確評價指標,評價指標包含但不限於儀器參數、圖像數據、皮膚觀察評估、受試者自我評估等。
(2)環境條件:根據試驗要求設定試驗環境條件(如溫度、相對濕度、照明等),受試者應在試驗環境中適應15~30分鐘以上。
(3)產品使用方法:包括使用量、使用頻率、使用時間、使用部位、使用注意事項等。結合產品的使用方法同時需考慮產品自身的功效宣稱特點。
(五)試驗方法
1.試驗流程:包括試驗起始時間、地點、產品使用前及回訪評價時間及次數、產品發放和回收(根據方案要求)、評價涉及參數內容等。
2.試驗儀器:儀器型號規格、儀器使用方式和設備狀況、儀器設備設定參數(如非默認設定)、檢測參數的描述。
3.皮膚觀察評估:可藉助儀器。
4.結果評價:明確判定標準及參考依據,有效人數。
5.數據分析:列出數據結果處理方式和統計方法、使用的統計分析軟體等。
(六)試驗結果
記錄受試者不同觀察時間的檢測數據、評估和反應情況。
(七)試驗結論
依據判定標準及數據分析結果對功效宣稱進行科學判斷,闡明主要評價指標進行統計分析時的統計假設以及判定為有效的依據。
(八)不良反應
試驗過程出現的不良反應無論是否與產品使用有關,都應當記錄和處置。
三、消費者使用測試
(一)測試依據
方法參考的依據和來源。
(二)測試目的及原理
與功效宣稱內容相符。
(三)測試產品信息
測試的產品及對照品(根據方法要求選擇)名稱、產品類型、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或生產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
(四)測試前準備
1.消費者
列明入選和排除標準。
2.消費者人數設定
根據試驗目的和統計學原則設定,並考慮可能的失訪量。
3.測試產品
根據試驗目的,去除或隱藏產品包裝上影響消費者對產品功效宣稱使用評價的干擾信息。測試之後,按照需要回收測試產品並按規定留存。
4.測試方案確定
根據產品的功效宣稱情況,設計合適的測試方案。闡述對照組的設定和選擇等試驗設計的基本原則;描述隨機分組方式、盲法等減少或控制偏倚所採取的措施;明確評價指標。制定測試流程表(包含開始和結束時間、測試產品發放時間、使用方法、回訪時間及次數、測試內容概要等),確定測試場所。
在調查問卷設計或面對面訪談等方式中,不得使用誘導性用語,確保消費者能夠真實客觀地反映測試結果,產品功效宣稱的內容需在問卷及面談問題中體現。
(五)測試方法
1.產品使用方法
包括使用量、使用頻率、使用時間和周期、使用部位、使用注意事項等,需考慮產品自身的功效宣稱特點和消費者真實的使用習慣。在測試產品發放時需告知消費者產品使用方法和儲存條件等信息。
2.測試評價形式
評價形式包含面談、調查問卷、消費者日記等,可藉助輔助設備觀察和記錄消費者評價過程(如使用輔助設備觀測消費者評價過程時需說明輔助設備的用途、型號和廠家)等。
3.數據收集及統計分析
說明收集數據的形式,以及電子數據資料的管理形式(要保證數據的連貫性)。說明數據結果的處理方式,列明計算方法,數據結果應當具有統計學意義,並說明使用的統計方法和統計學軟體。
(六)試驗結果及結論
依據判定標準及數據分析結果對功效宣稱進行科學判斷,闡明主要評價指標進行統計分析時的統計假設以及判定為有效的依據。
(七)不良反應
測試過程出現的不良反應無論是否與產品使用有關,都應當記錄和處置。
四、實驗室試驗
(一)試驗依據
方法參考的依據和來源。
(二)試驗目的及原理
與功效宣稱內容相符。
(三)試驗項目
包括評價指標和判定標準,並說明與功效宣稱內容的相關性。
(四)產品信息
試驗產品的名稱、產品性狀、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或生產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儲存條件、實驗日期。
(五)實驗室環境及操作人員
溫度、濕度、屏障條件、實驗室質量控制相關資料及操作人員資質情況等,如實驗室具備相應資質和條件,生物安全性要求,實驗動物從業人員資格等。
(六)試驗方法
1.試驗設計
簡述操作步驟、除產品劑量分組外,還應當說明空白對照、陰性對照、陽性對照(根據試驗方法要求)及判定標準,必要時可增加預實驗。
2.受試物
記錄受試物的物態、配製方法(所用濃度),如有特殊的取樣方式或樣品來源,需予以說明。
3.儀器試劑
記錄試驗所需儀器設備名稱、型號、生產廠家;記錄所用試劑名稱、批號、供應商、濃度、配製方法等,其中陽性對照和陰性對照需記錄溶劑、配製方法和用量等信息。
4.試驗記錄
記錄動物試驗、體外試驗(包括離體器官、組織、細胞、微生物、理化試驗)等質量控制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試驗材料的來源、批次、數量等可溯源信息。
試驗記錄中應當包含數據獲取的方式並附原始數據。
(七)試驗結果
說明數據結果的處理方式,列明計算方法和計算結果、偏差(存在時)、數據修約方式、檢出濃度、單位等。
(八)試驗結論
依據判定標準及數據分析結果對功效宣稱進行科學判斷。
(九)適用性與局限性
說明試驗的適用性與局限性,並分析試驗結果與試驗目的間的相關性。
化妝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式樣)
| | | |
| 1. 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 2. 註冊人/備案人為境外的,還應當同時提供境內責任人基本信息。 | | |
| | | |
| | | |
| 與分類編碼中的功效類別相符,如有多項,應當全部列出。 | | |
| □文獻資料 □研究數據 □人體功效評價試驗 □消費者使用測試 □實驗室試驗 (可以選擇多個項目,並根據選擇的項目提供相應的信息) | | |
| 1. 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自行開展功效宣稱評價的,填寫註冊人/備案人的信息; 2. 委託具備相應能力的評價機構開展功效宣稱評價的,填寫被委託機構的信息。 (可以選擇多個項目,並根據選擇的項目提供相應的信息) | | |
| | | |
| | | |
| | | |
| | | |
試驗結果簡述:包括有效人數和有效率、結果及結論,說明受試者膚質類型(如東亞人皮膚、Fitzpatrick類型等),需說明檢測項目判定為有效的依據,簡述功效判定指標與功效宣稱之間的關聯性,如有必要可另附圖表。 | | | |
| | | |
| | | |
| | | |
| | | |
測試結果簡述:包括完成測試人數、結果及結論,說明消費者膚質類型(如東亞人皮膚、Fitzpatrick類型等),需說明測試方法判定為有效的依據,簡述測試問題與功效宣稱之間的關聯性,如有必要可另附圖表。 | | | |
| | | |
| | | |
| | | |
| | | |
試驗結果簡述:包括實驗體系、樣本量、結果及結論、方法適用性及局限性等相關信息,需說明檢測項目判定為有效的依據,簡述檢測項目與功效宣稱之間的關聯性,如有必要可另附圖表。 | | | |
| 1. 文獻資料應當列明文獻名稱及可溯源的來源信息; 2. 法規資料應當載明法規名稱、依據來源、法律效力等,技術法規還應包含適用範圍、版本號(如有)、相關技術指標等。 3. 說明引用的文獻資料或獲得的研究數據與產品功效宣稱的關聯性,如有必要可另附圖表; | | |
功效評價結論: 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簽章) 20XX年XX月XX日 | | | |
| | | | | | |
說明:
1. 除必須使用外文或其他字元的情形外,化妝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應當使用規範漢字。
2. 化妝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應當簡明扼要地列出產品功效宣稱依據的內容,至少包括產品基本信息、功效宣稱評價項目及評價機構、評價方法與結果、評價結論等相關信息。使用多個評價方法的,應當依次逐個列明。
3. 功效評價依據與評價結論相互間應當具有關聯性,且不超越產品的功效宣稱範圍。
4. 評價方法簡述的相關內容應儘量全面、準確、客觀,確保能夠根據所提供的信息反映產品功效宣稱評價的情況
第八條 僅具有保濕和護髮功效的化妝品,可以通過文獻資料調研、研究數據分析或者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試驗等方式進行功效宣稱評價。
第九條 具有抗皺、緊緻、舒緩、控油、去角質、防斷髮和去屑功效,以及宣稱溫和(如無刺激)或量化指標(如功效宣稱保持時間、功效宣稱相關統計數據等)的化妝品,應當通過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試驗方式,可以同時結合文獻資料或研究數據分析結果,進行功效宣稱評價。
第十條 具有祛斑美白、防曬、防脫髮、祛痘、滋養和修護功效的化妝品,應當通過人體功效評價試驗方式進行功效宣稱評價。
具有祛斑美白、防曬和防脫髮功效的化妝品,應當由化妝品註冊和備案檢驗機構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範的要求開展人體功效評價試驗,並出具報告。
第十一條 進行特定宣稱的化妝品(如宣稱適用敏感皮膚、宣稱無淚配方),應當通過人體功效評價試驗或消費者使用測試的方式進行功效宣稱評價。
通過宣稱原料的功效進行產品功效宣稱的,應當開展文獻資料調研、研究數據分析或者功效宣稱評價試驗證實原料具有宣稱的功效,且原料的功效宣稱應當與產品的功效宣稱具有充分的關聯性。
第十二條 宣稱新功效的化妝品,應當根據產品功效宣稱的具體情況,進行科學合理的分析。能夠通過視覺、嗅覺等感官直接識別或通過物理作用方式發生效果且在標籤上明確標識僅具有物理作用的新功效,可免予提交功效宣稱評價資料。對於需要提交產品功效宣稱評價資料的,應當由化妝品註冊和備案檢驗機構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範規定的試驗方法開展產品的功效評價,並出具報告。
使用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範以外的試驗方法,應當委託兩家及以上的化妝品註冊和備案檢驗機構進行方法驗證,經驗證符合要求的,方可開展新功效的評價,同時在產品功效宣稱評價報告中闡明方法的有效性和可靠性等參數。
第十三條 同一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申請註冊或進行備案的同系列彩妝產品,在滿足等效評價的條件和要求時,可以按照等效評價指導原則(附2)開展功效宣稱評價。
第十四條 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試驗包括人體功效評價試驗、消費者使用測試和實驗室試驗。
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試驗應當有合理的試驗方案,方案設計應當符合統計學原則,試驗數據符合統計學要求,並按照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試驗技術導則(附3)的要求開展。
人體功效評價試驗和消費者使用測試應當遵守倫理學原則要求,進行試驗之前應當完成必要的產品安全性評價,確保在正常、可預見的情況下不得對受試者(或消費者)的人體健康產生危害,所有受試者(或消費者)應當簽署知情同意書後方可開展試驗。
第十五條 除有特殊規定的情形外,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試驗應當優先選擇下列(一)(二)項試驗方法,(一)(二)項未作規定的,可以任意選擇下列(三)(四)項試驗方法:
(一)我國化妝品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範規定的方法;
(二)我國其他相關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載明的方法;
(三)國外相關法規或技術標準規定的方法;
(四)國內外權威組織、技術機構以及行業協會技術指南發布的方法、專業學術雜誌、期刊公開發表的方法或自行擬定建立的方法,在開展功效評價前,評價機構應當完成必要的試驗方法轉移、確認或驗證,以確保評價工作的科學性、可靠性。
第十六條 承擔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的機構應當建立良好的實驗室規範,完成功效宣稱評價工作和出具報告,並對出具報告的真實性、可靠性負責。
第十七條 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試驗完成後,應當由承擔功效評價的機構出具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報告。功效宣稱評價報告應當信息完整、格式規範、結論明確,並由評價機構簽章確認。報告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或境內責任人名稱、地址等相關信息;
(二)功效宣稱評價機構名稱、地址等相關信息;
(三)產品名稱、數量及規格、生產日期或批號、顏色和物態等相關信息;
(四)試驗項目和依據、試驗的開始與完成日期、材料和方法、試驗結果、試驗結論等相關信息。
採用第十五條第(一)(二)項以外的試驗方法的,應當在報告後隨附試驗方法的完整文本。方法文本、試驗報告為外文的,還應當翻譯成標準中文。
第十八條 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應當及時對化妝品功效宣稱依據和摘要進行歸檔並妥善保存備查。功效宣稱依據資料為外文的,還應當翻譯成標準中文進行存檔。開展功效宣稱評價試驗的產品配方應當與註冊備案時保持一致,一致性證明材料應與功效宣稱依據資料一同歸檔。
承擔功效宣稱評價試驗的機構,應當對其完成的產品功效宣稱評價資料或出具的試驗報告等相關資料進行整理、歸檔並保存備查。
第十九條 化妝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應當簡明扼要地列出產品功效宣稱依據的內容,至少包括以下信息:
(一)產品基本信息;
(二)功效宣稱評價項目及評價機構;
(三)評價方法與結果簡述;
(四)功效宣稱評價結論,應當闡明產品的功效宣稱與評價方法與結果之間的關聯性。
化妝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式樣見附4。
第二十條 本規範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文獻資料:是指通過檢索等手段獲得的公開發表的科學研究、調查、評估報告和著作等,包括國內外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技術文獻等。文獻資料應當標明出處,確保有效溯源,相關結論應當充分支持產品的功效宣稱。
(二)研究數據:是指通過科學研究等手段獲得的尚未公開發表的與產品功效宣稱相關的研究結果。研究數據應當準確、可靠,相關研究結果能夠充分支持產品的功效宣稱。
(三)人體功效評價試驗:是指在實驗室條件下,按照規定的方法和程式,通過人體試驗結果的主觀評估、客觀測量和統計分析等方式,對產品功效宣稱作出客觀評價結論的過程。
(四)消費者使用測試:是指在客觀和科學方法基礎上,對消費者的產品使用情況和功效宣稱評價信息進行有效收集、整理和分析的過程。
(五)實驗室試驗:是指在特定環境條件下,按照規定方法和程式進行的試驗,包括但不限於動物試驗、體外試驗(包括離體器官、組織、細胞、微生物、理化試驗)等。
與等效評價相關的證明材料。
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試驗技術導則
為指導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試驗的開展,特制定本技術指導原則。
一、總則
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試驗的方案設計應當符合本技術導則,並且與化妝品產品功效宣稱評價相關聯。
人體功效評價試驗和消費者使用測試應當遵守倫理學原則要求,進行試驗之前應當完成必要的產品安全性評價,確保在正常、可預見的情況下不得對受試者或消費者的人體健康產生危害,所有受試者或消費者應當簽署知情同意書後方可開展試驗。
人體功效評價試驗和消費者使用測試期間,若發現測試產品存在安全性問題或者其他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測試或試驗,並保留相應的記錄。
實驗室試驗應當符合實驗室相關法規的管理要求。動物試驗應當符合動物福利要求及3R(替代、減少、最佳化)原則。
二、人體功效評價試驗
(一)試驗依據
方法參考的依據和來源。
(二)試驗目的及原理
應當與功效宣稱評價內容相符。
(三)產品信息
產品及對照品(根據方案要求選擇)名稱、產品性狀、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或生產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
(四)試驗前準備
1.受試者
列明入選和排除標準(包括基本要求和試驗方案要求)。
2.受試人數設定
根據試驗目的和統計學原則設定。方法未要求時,有效受試人數應當具有統計學意義。
3.試驗方案確定
(1)方案設計:根據產品的功效宣稱情況,選擇合適的評價方法和試驗設計類型,確定試驗周期。闡述對照組的設定和選擇等試驗設計的基本原則;採取隨機分組或盲法等減少或控制偏倚所採取的措施;明確評價指標,評價指標包含但不限於儀器參數、圖像數據、皮膚觀察評估、受試者自我評估等。
(2)環境條件:根據試驗要求設定試驗環境條件(如溫度、相對濕度、照明等),受試者應在試驗環境中適應15~30分鐘以上。
(3)產品使用方法:包括使用量、使用頻率、使用時間、使用部位、使用注意事項等。結合產品的使用方法同時需考慮產品自身的功效宣稱特點。
(五)試驗方法
1.試驗流程:包括試驗起始時間、地點、產品使用前及回訪評價時間及次數、產品發放和回收(根據方案要求)、評價涉及參數內容等。
2.試驗儀器:儀器型號規格、儀器使用方式和設備狀況、儀器設備設定參數(如非默認設定)、檢測參數的描述。
3.皮膚觀察評估:可藉助儀器。
4.結果評價:明確判定標準及參考依據,有效人數。
5.數據分析:列出數據結果處理方式和統計方法、使用的統計分析軟體等。
(六)試驗結果
記錄受試者不同觀察時間的檢測數據、評估和反應情況。
(七)試驗結論
依據判定標準及數據分析結果對功效宣稱進行科學判斷,闡明主要評價指標進行統計分析時的統計假設以及判定為有效的依據。
(八)不良反應
試驗過程出現的不良反應無論是否與產品使用有關,都應當記錄和處置。
三、消費者使用測試
(一)測試依據
方法參考的依據和來源。
(二)測試目的及原理
與功效宣稱內容相符。
(三)測試產品信息
測試的產品及對照品(根據方法要求選擇)名稱、產品類型、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或生產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
(四)測試前準備
1.消費者
列明入選和排除標準。
2.消費者人數設定
根據試驗目的和統計學原則設定,並考慮可能的失訪量。
3.測試產品
根據試驗目的,去除或隱藏產品包裝上影響消費者對產品功效宣稱使用評價的干擾信息。測試之後,按照需要回收測試產品並按規定留存。
4.測試方案確定
根據產品的功效宣稱情況,設計合適的測試方案。闡述對照組的設定和選擇等試驗設計的基本原則;描述隨機分組方式、盲法等減少或控制偏倚所採取的措施;明確評價指標。制定測試流程表(包含開始和結束時間、測試產品發放時間、使用方法、回訪時間及次數、測試內容概要等),確定測試場所。
在調查問卷設計或面對面訪談等方式中,不得使用誘導性用語,確保消費者能夠真實客觀地反映測試結果,產品功效宣稱的內容需在問卷及面談問題中體現。
(五)測試方法
1.產品使用方法
包括使用量、使用頻率、使用時間和周期、使用部位、使用注意事項等,需考慮產品自身的功效宣稱特點和消費者真實的使用習慣。在測試產品發放時需告知消費者產品使用方法和儲存條件等信息。
2.測試評價形式
評價形式包含面談、調查問卷、消費者日記等,可藉助輔助設備觀察和記錄消費者評價過程(如使用輔助設備觀測消費者評價過程時需說明輔助設備的用途、型號和廠家)等。
3.數據收集及統計分析
說明收集數據的形式,以及電子數據資料的管理形式(要保證數據的連貫性)。說明數據結果的處理方式,列明計算方法,數據結果應當具有統計學意義,並說明使用的統計方法和統計學軟體。
(六)試驗結果及結論
依據判定標準及數據分析結果對功效宣稱進行科學判斷,闡明主要評價指標進行統計分析時的統計假設以及判定為有效的依據。
(七)不良反應
測試過程出現的不良反應無論是否與產品使用有關,都應當記錄和處置。
四、實驗室試驗
(一)試驗依據
方法參考的依據和來源。
(二)試驗目的及原理
與功效宣稱內容相符。
(三)試驗項目
包括評價指標和判定標準,並說明與功效宣稱內容的相關性。
(四)產品信息
試驗產品的名稱、產品性狀、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或生產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儲存條件、實驗日期。
(五)實驗室環境及操作人員
溫度、濕度、屏障條件、實驗室質量控制相關資料及操作人員資質情況等,如實驗室具備相應資質和條件,生物安全性要求,實驗動物從業人員資格等。
(六)試驗方法
1.試驗設計
簡述操作步驟、除產品劑量分組外,還應當說明空白對照、陰性對照、陽性對照(根據試驗方法要求)及判定標準,必要時可增加預實驗。
2.受試物
記錄受試物的物態、配製方法(所用濃度),如有特殊的取樣方式或樣品來源,需予以說明。
3.儀器試劑
記錄試驗所需儀器設備名稱、型號、生產廠家;記錄所用試劑名稱、批號、供應商、濃度、配製方法等,其中陽性對照和陰性對照需記錄溶劑、配製方法和用量等信息。
4.試驗記錄
記錄動物試驗、體外試驗(包括離體器官、組織、細胞、微生物、理化試驗)等質量控制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試驗材料的來源、批次、數量等可溯源信息。
試驗記錄中應當包含數據獲取的方式並附原始數據。
(七)試驗結果
說明數據結果的處理方式,列明計算方法和計算結果、偏差(存在時)、數據修約方式、檢出濃度、單位等。
(八)試驗結論
依據判定標準及數據分析結果對功效宣稱進行科學判斷。
(九)適用性與局限性
說明試驗的適用性與局限性,並分析試驗結果與試驗目的間的相關性。
化妝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式樣)
| | | |
| 1. 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 2. 註冊人/備案人為境外的,還應當同時提供境內責任人基本信息。 | | |
| | | |
| | | |
| 與分類編碼中的功效類別相符,如有多項,應當全部列出。 | | |
| □文獻資料 □研究數據 □人體功效評價試驗 □消費者使用測試 □實驗室試驗 (可以選擇多個項目,並根據選擇的項目提供相應的信息) | | |
| 1. 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自行開展功效宣稱評價的,填寫註冊人/備案人的信息; 2. 委託具備相應能力的評價機構開展功效宣稱評價的,填寫被委託機構的信息。 (可以選擇多個項目,並根據選擇的項目提供相應的信息) | | |
| | | |
| | | |
| | | |
| | | |
試驗結果簡述:包括有效人數和有效率、結果及結論,說明受試者膚質類型(如東亞人皮膚、Fitzpatrick類型等),需說明檢測項目判定為有效的依據,簡述功效判定指標與功效宣稱之間的關聯性,如有必要可另附圖表。 | | | |
| | | |
| | | |
| | | |
| | | |
測試結果簡述:包括完成測試人數、結果及結論,說明消費者膚質類型(如東亞人皮膚、Fitzpatrick類型等),需說明測試方法判定為有效的依據,簡述測試問題與功效宣稱之間的關聯性,如有必要可另附圖表。 | | | |
| | | |
| | | |
| | | |
| | | |
試驗結果簡述:包括實驗體系、樣本量、結果及結論、方法適用性及局限性等相關信息,需說明檢測項目判定為有效的依據,簡述檢測項目與功效宣稱之間的關聯性,如有必要可另附圖表。 | | | |
| 1. 文獻資料應當列明文獻名稱及可溯源的來源信息; 2. 法規資料應當載明法規名稱、依據來源、法律效力等,技術法規還應包含適用範圍、版本號(如有)、相關技術指標等。 3. 說明引用的文獻資料或獲得的研究數據與產品功效宣稱的關聯性,如有必要可另附圖表; | | |
功效評價結論: 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簽章) 20XX年XX月XX日 | | | |
| | | | | | |
說明:
1. 除必須使用外文或其他字元的情形外,化妝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應當使用規範漢字。
2. 化妝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應當簡明扼要地列出產品功效宣稱依據的內容,至少包括產品基本信息、功效宣稱評價項目及評價機構、評價方法與結果、評價結論等相關信息。使用多個評價方法的,應當依次逐個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