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頒發失業技術員工登記介紹辦法

《勞動部頒發失業技術員工登記介紹辦法》是勞動部1950年5月20日發布的國家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勞動部頒發失業技術員工登記介紹辦法
  • 發布日期:1950-05-20
  • 發布單位:勞動部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相關信息,正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相關信息

【發布文號】
【生效日期】1950-05-20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正文

勞動部頒發失業技術員工登記介紹辦法
(1950年5月20日)

第一條

為協助失業技術員工就業,在生產建設上發揮其技能起見,特制定失業技術員工登記介紹辦法。

第二條

失業技術員工的登記及介紹就業事宜,由各市勞動介紹所主持,工會組織協助辦理之。

第三條

登記範圍暫定為下列各項:
一、凡對礦業、冶煉、機器、電力、化學、紡織、印染、食品、土木工程、農林、水利、造船、交通運輸、醫藥、統計等方面,曾在專門學校畢業,或從事實際工作具有熟練的技術與相當經驗的失業技術人員,及曾在工廠工作有三年工齡以上的技術工人(包括期滿學徒在內),均可依照登記手續向勞動介紹所辦理登記。
二、上列技術員工,現在從事其他職務,不能發揮其專長技能者,亦得進行登記。
三、一、二兩款所列技術員工,如為榮譽軍人或退伍軍人,有優先登記及優先就業權,如因殘廢、年老退休、疾病體弱、喪失工作能力者,不在本辦法登記之內。

第四條

失業技術員工登記手續如下:
一、繳驗畢業證書或服務機關證明檔案,並須有當地政府、工會或在職員工二人的證明;
二、填寫失業技術員工申請登記表(附表式一);
三、由勞動介紹所發給登記證(附表式二)。

第五條

偽造證件、虛報技術者,一經查出,即取消其登記並公布之。

第六條

凡登記合格的失業技術員工,一俟有就業機會,即由勞動介紹所介紹之。如介紹適合於其技能的工作,而無故拒絕者,勞動介紹所得作適當之處理。

第七條

凡登記合格的失業技術員工自行就業者,須向勞動介紹所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條

凡公、私企業添雇技術員工時,可申請勞動介紹所介紹(附表式三);其自行雇用者,須向勞動介紹所備案。

第九條

關於失業技術員工的介紹程式,規定如下:
一、公、私企業需要雇用技術員工時,應儘先錄用本地失業者。總、分廠技術員工的互相調劑,不在此限;
二、省市範圍內失業員工的介紹與調配,由省、市勞動局辦理之;
三、大行政區內失業技術員工的介紹與調配,由大行政區勞動部辦理之;
四、各大行政區之間,失業技術員工的介紹調配,由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辦理之。

第十條

經勞動介紹所介紹就業的員工,得有較短的試用期,但至多不得超過一個月,如在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原來登記技術條件,可以退回解職,除發給試用期內相當其工作的工資外,並須同時通知原勞動介紹所。

第十一條

招雇技術員工時,招雇者須擬定與被招雇者訂立的勞動契約草案,將就業後的工資待遇等項明確規定,如系招往外地工作者,並須將來往路費、安家費加以規定,經勞動介紹所審查提請勞動局批准後,方可招雇。

第十二條

各市勞動介紹所每月應將失業技術員工的登記、介紹、調配、就業情形,彙編報告,由勞動局逐級呈報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公布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