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頒發失業技術員工登記介紹辦法》是勞動部1950年5月20日發布的國家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勞動部頒發失業技術員工登記介紹辦法
- 發布日期:1950-05-20
- 發布單位:勞動部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相關信息
【生效日期】1950-05-20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正文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一、凡對礦業、冶煉、機器、電力、化學、紡織、印染、食品、土木工程、農林、水利、造船、交通運輸、醫藥、統計等方面,曾在專門學校畢業,或從事實際工作具有熟練的技術與相當經驗的失業技術人員,及曾在工廠工作有三年工齡以上的技術工人(包括期滿學徒在內),均可依照登記手續向勞動介紹所辦理登記。
二、上列技術員工,現在從事其他職務,不能發揮其專長技能者,亦得進行登記。
三、一、二兩款所列技術員工,如為榮譽軍人或退伍軍人,有優先登記及優先就業權,如因殘廢、年老退休、疾病體弱、喪失工作能力者,不在本辦法登記之內。
第四條
一、繳驗畢業證書或服務機關證明檔案,並須有當地政府、工會或在職員工二人的證明;
二、填寫失業技術員工申請登記表(附表式一);
三、由勞動介紹所發給登記證(附表式二)。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
第八條
第九條
一、公、私企業需要雇用技術員工時,應儘先錄用本地失業者。總、分廠技術員工的互相調劑,不在此限;
二、省市範圍內失業員工的介紹與調配,由省、市勞動局辦理之;
三、大行政區內失業技術員工的介紹與調配,由大行政區勞動部辦理之;
四、各大行政區之間,失業技術員工的介紹調配,由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