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
- 頒布單位:撫順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6.11.30
- 實施時間:1997.01.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職業介紹機構,第三章 求職與招用人員,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勞動力市場管理,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保護求職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求職、招用人員以及從事職業介紹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必須遵守本條例。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勞動力市場實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求職者自主求職和用人單位自主用人的原則。求職者求職、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均應通過勞動力市場。
第四條 市、縣(區)勞動行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力市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勞動就業機構具體負責勞動力市場的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物價、城建等部門依照法律、法規授予的許可權,負責勞動力市場有關方面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勞動力市場的調控和管理,廣泛籌集就業經費,擴大就業渠道,促進勞動力合理、有序流動。
第二章 職業介紹機構
第六條 職業介紹機構是為求職者和用人單位提供中介服務的組織。
開辦職業介紹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組織名稱、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5萬元以上的開辦資金;
(三)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和相應的辦公設施;
(四)有3名以上熟悉勞動法律、法規、業務知識並取得市勞動行政部門頒發的職業介紹資格證書的專職工作人員。
第七條 勞動行政部門開辦的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區街道辦事處開辦的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由縣(區)勞動行政部門審批。開辦經營性職業介紹機構由市勞動行政部門審批,經批准的職業介紹機構,由市勞動行政部門統一頒發《職業介紹許可證》。
開辦經營性職業介紹機構,須持《職業介紹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註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八條 職業介紹機構應提供下列服務:
(一)為求職者辦理求職登記、就業指導和職業介紹;
(二)為用人單位辦理用工登記、介紹求職者;
(三)依據勞動法律、法規,提供政策諮詢;
(四)向職業培訓和就業訓練機構提供職業需求信息,推薦需要培訓的人員;
(五)指導建立勞動關係的雙方當事人依法簽訂勞動契約;
(六)收集和發布勞動力供求信息;
(七)勞動行政部門批准的其他服務項目。
第九條 市、縣(區)勞動行政部門開辦的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除應提供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服務外,受勞動行政部門委託,還可行使下列服務職能:
(一)辦理用工手續,頒發有關證件;
(二)組織勞務交流洽談,開展勞務輸出、勞務承包和勞動協作活動;
(三)受用人單位和求職者委託,保管檔案;
(四)為失業人員發放失業保險金。
第十條 職業介紹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介紹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就業;
(二)介紹求職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
(三)超越規定範圍,從事職業介紹活動;
(四)提供虛假用工信息;
(五)以暴力、脅迫和欺騙等方式從事職業介紹活動;
(六)其他損害求職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職業介紹活動。
第三章 求職與招用人員
第十一條 求職者求職,應向職業介紹機構提供下列證件:
(一)居民身份證;
(二)失業證或下崗證明;
(三)學歷證明、職業資格證書。
農村和外埠求職者除提供以上證件外,還應提供流動就業證件和暫住證。
第十二條 外國和港澳台人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求職的,須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並在市勞動行政部門開辦的職業介紹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應到職業介紹機構辦理用工登記。辦理用工登記須持下列證件:
(一)單位用工須持營業執照副本或單位介紹信;
(二)家庭用工須持僱主居民身份證;
(三)外埠用人單位須持當地縣級或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批准的外出招工證明、營業執照副本。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須如實介紹單位性質、用工形式、招用人數、招用工種、男女比例、契約期限、試用期限及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等情況。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招用外埠及外國和港澳台人員時,須經市勞動行政部門審核批准,並在市勞動行政部門開辦的職業介紹機構辦理用工登記。
第十六條 任何部門、單位、企業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未取得勞動部門頒發的《境外就業服務許可證》和對外貿易部門頒發的《外派勞務人員許可證》,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的,不得從事對外勞務合作業務。
招聘外派勞務人員時,應在市勞動行政部門開辦的職業介紹機構辦理用工登記。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對所招用的人員須進行職業技能、專業技術培訓和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從事技術工種的人員就業前必須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八條 職業介紹機構應使用市勞動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職業介紹信,定期向勞動行政部門報送統計報表,並接受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職業介紹機構實行有償服務,可向用人單位和求職者收取中介服務費。中介服務費的收取按省財政、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執行。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
第二十條 職業介紹機構更名、換址、設立分支機構,應提前30天報原審批機關辦理手續。停辦的,應報原審批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並由原審批機關收回《職業介紹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職業介紹許可證》實行年度檢驗制度。
《職業介紹許可證》不得轉借、塗改、倒賣、偽造。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或受用人單位委託的職業介紹機構向社會發布用工廣告,須經市、縣(區)勞動就業管理機構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刊登、播發、張貼虛假或引人誤解的招用人員廣告。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須按省財政、物價部門規定,向勞動就業管理機構繳納管理費。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不得向被招用人員收取抵押金、集資款、風險基金、保證金等費用,不得扣留任何證件。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求職者建立勞動關係後,必須辦理錄用手續,簽訂勞動契約,為被招用的人員辦理養老、失業、工傷、醫療等社會保險。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籌集就業專項經費。就業專項經費用於職業介紹、扶持發展生產、就業訓練、業務支出和安置補助。
第二十七條 勞動監察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應出示監察證件;不出示監察證件的,職業介紹機構、用人單位及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檢查。
第二十八條 勞動行政部門應定期了解用人單位和求職者情況,跟蹤服務,並應建立檢舉控告受理制度和勞動監察制度,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未領取《職業介紹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擅自開辦職業介紹機構,從事職業介紹活動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的職權,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違法所得1倍至5倍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每招用1人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擅自從事對外勞務合作業務的,由市外經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予以取締,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罰。招聘外派勞務人員不在市勞動行政部門開辦的職業介紹機構辦理用工登記的,由市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按每招聘1人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對招用人員進行培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培訓;拒不進行培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指定被招用人員到職業技術培訓機構進行培訓,培訓費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的,由物價行政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轉借、塗改、倒賣、偽造《職業介紹許可證》以及其他有關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沒收其違法所得,並可處違法所得2倍至5倍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職業介紹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發布用工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以招用人員為名,非法向被招用人員收取費用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沒收其違法所得,並可處違法所得1倍至3倍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不辦理用工手續,不簽訂勞動契約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辦理,並可處每招用1人100元至500元罰款;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者可處500元至1000元罰款。
第三十九條 勞動行政部門和職業介紹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撫順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