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

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是根據1949年9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於1949年10月1日設定的一個部門。

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根據國務院《關於設立、調整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及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即告結束。國務院按照《國務院組織法》的規定,將原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接替相關工作,成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
  • 上級機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
  • 總部地址:北京市
  • 成立時間:1949年11月2日
  • 撤銷時間:1954年9月
部門介紹,職責許可權,處室設定,歷任部長,

  

部門介紹

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是根據1949年9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於1949年10月1日設定的一個部門。
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根據國務院《關於設立、調整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及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即告結束。國務院按照《國務院組織法》的規定,將原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接替相關工作,成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職責許可權

按照相關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在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的指導下展開工作。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作為國家行政機構,對全國範圍內的勞動行政事務進行統一領導和管理。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1950年10月頒布批准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試行組織條例》規定了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的具體工作任務是:
  1. 領導和監督全國各級地方政府勞動部門的工作;
  2. 監督並指導有關勞動問題的法律、法令、條例的實施;
  3. 審查各級政府勞動部門的決議、命令和各種措施,如認為其內容與法律、法令、條例以及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的決議、命令有牴觸時,需請示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4. 監督一切公營企業、合作社企業、私營企業以及公私合營企業遵守有關勞動問題的法律、法令情況;
  5. 計畫並領導逐步實行勞動保險制度;
  6. 審查各個產業部門規定的工資制度和等級標準,並監督其具體實施情況;
  7. 檢查各類企業、工廠、礦場的安全衛生設備運行狀況;
  8. 監督公營企業依法正確使用青年工人和女工的勞動,以保護青年工人和女工的特殊利益;
  9. 對全國的勞動力進行統計,有組織地再全國各個生產部門中適當分配勞動力;
  10. 領導勞動介紹所的相關工作,辦理安置失業工人工作;
  11. 領導培養各類技術幹部,制訂職工教育實施辦法,編輯審查職工教育教材內容;
  12. 研究合理組織勞動力,提高勞動生產效率;
  13. 協同工會共同制定公私企業集體契約綱要、勞動契約內容與形式,規定其簽訂手續,並審查具有全國意義的企業機關所制訂的集體契約;
  14. 調解與仲裁具有全國意義的企業中的有關勞動爭議。

處室設定

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設立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11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正式成立。
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機關設定為辦公廳和1室7司:
  • 辦公廳
  • 勞動政策研究室
  • 勞動保護司
  • 勞動力調配司
  • 勞動爭議處理司
  • 職工教育司
  • 技工培調司
  • 工資司
  • 人事教育司
另外,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自成立後,還先後設定過其他職能部門。
如設立的勞動保險局,1954年5月撤銷,其工作移交給全國總工會統一管理;
1953年6月設立失業工人處理司,1954年5月撤銷,其未完成的有關失業救濟工作,轉交勞動力調配司負責。

歷任部長

李立三(1949年10月-1954年9月)
李立三(1899年--1967年)中國無產階級革命家,中國共產黨的優秀黨員,新中國的創建者之一。原名李隆郅,曾用名李能至、李成、柏山、李明、李敏然等。湖南醴陵人。先後入淥江中學、長郡中學和廣益中學。經羅章龍介紹,回響“二十八畫生”徵友聲明,同毛澤東會見。廣益中學畢業後,到護國軍當兵。1919年9月赴法勤工儉學,在克魯梭的史乃德鋼鐵廠當翻砂工,並積極參加留學生的愛國運動。曾任中國共產黨實際最高領導人,中國政治家,中國工人運動領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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