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是根據1949年9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於1949年10月1日設定的一個部門。
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根據國務院《關於設立、調整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及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即告結束。國務院按照《國務院組織法》的規定,將原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接替相關工作,成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
- 上級機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
- 總部地址:北京市
- 成立時間:1949年11月2日
- 撤銷時間:1954年9月
部門介紹
職責許可權
- 領導和監督全國各級地方政府勞動部門的工作;
- 監督並指導有關勞動問題的法律、法令、條例的實施;
- 審查各級政府勞動部門的決議、命令和各種措施,如認為其內容與法律、法令、條例以及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的決議、命令有牴觸時,需請示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 監督一切公營企業、合作社企業、私營企業以及公私合營企業遵守有關勞動問題的法律、法令情況;
- 計畫並領導逐步實行勞動保險制度;
- 審查各個產業部門規定的工資制度和等級標準,並監督其具體實施情況;
- 檢查各類企業、工廠、礦場的安全衛生設備運行狀況;
- 監督公營企業依法正確使用青年工人和女工的勞動,以保護青年工人和女工的特殊利益;
- 對全國的勞動力進行統計,有組織地再全國各個生產部門中適當分配勞動力;
- 領導勞動介紹所的相關工作,辦理安置失業工人工作;
- 領導培養各類技術幹部,制訂職工教育實施辦法,編輯審查職工教育教材內容;
- 研究合理組織勞動力,提高勞動生產效率;
- 協同工會共同制定公私企業集體契約綱要、勞動契約內容與形式,規定其簽訂手續,並審查具有全國意義的企業機關所制訂的集體契約;
- 調解與仲裁具有全國意義的企業中的有關勞動爭議。
處室設定
- 辦公廳
- 勞動政策研究室
- 勞動保護司
- 勞動力調配司
- 勞動爭議處理司
- 職工教育司
- 技工培調司
- 工資司
- 人事教育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