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關於各地招聘職工的暫行規定

《勞動部關於各地招聘職工的暫行規定》由勞動部於1951年5月15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勞動部關於各地招聘職工的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勞動部
  • 發布日期:1951-05-15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根據西北軍政委員會勞動部報告:“中南行政區河南省機械廠,最近派人來寶雞招攬在職的技術工人,以高額工資並發工人安家費等辦法,招走申新鐵廠的在業工人二十九人,因此,我們感到這種辦法招攬在業工人,甚不適當。西北技術工人目前尚極缺乏,對私營企業的影響亦不好,故希望你們設法制止這一現象”等語。查目前經濟情況逐漸好轉,各地為了生產建設,需要職工者日益增多。在此情況下,某些企業部門單純為了完成自己的生產任務,到別區招攬職工及技術人員,且無一定手續,以致造成嚴重的職工跳廠現象,增加了工人的流動性,直接影響生產。為此,中央財政經濟委員會曾於三月二日通知各地財委轉知所屬制止上述現象的發生,本部為照顧整個國家企業生產計畫的完成,安定在業職工生產情緒,奠定勞動力統一調配的基礎,茲對各地招聘職工作出下列規定:
一、凡中央直轄各省市和各大行政區之間招聘職工時,須持有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正式介紹信件。在大行政區所轄地區範圍以內的省市之間招聘職工時,須持有大行政區勞動部正式介紹信件。
二、招聘職工時,雇用者與被雇用者,雙方應直接訂立勞動契約,須將工資,待遇,工時,試用期以及招往遠地者來往路費、安家費等加以規定,並向當地勞動行政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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