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勞動部關於搬遷企業單位職工工資和勞保福利待遇問題暫行處理辦法的通知》在1966.01.08由國務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批轉勞動部關於搬遷企業單位職工工資和勞保福利待遇問題暫行處理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務院
- 頒布時間:1966.01.08
- 實施時間:1966.01.08
國務院原則同意勞動部提出的《關於搬遷企業單位職工工資和勞保福利待遇問題暫行處理辦法》,現在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在執行中有何問題,請隨時報告。並請勞動部注意執行情況,經常向國務院反映。
勞動部關於搬遷企業單位職工工資和勞保福利待遇問題暫行處理辦法
關於搬遷企業單位職工的工資、勞保福利待遇問題,國家經委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一日《關於搬廠工作中幾個具體問題的規定》和國家建委一九六五年八月召開的全國遷建工作會議,都作了原則規定.現在為了便於各地區、各部門具體貫徹執行,提出以下暫行處理辦法:
一、搬遷企業單位職工的原工資標準高於遷入單位(地區)的工資標準的,暫時仍執行原工資標準;低於遷入單位(地區)的工資標準的,應執行遷入單位(地區)的工資標準。如果遷入地區沒有同類產業時,可以參照遷入地區相近產業的工資標準進行比較和確定。
搬遷企業單位的學徒和見習生(大、中專學校畢業生)的原生活補貼和臨時工資待遇高於遷入地區的,暫時仍執行原待遇標準,在生活補貼提高或者定級時,改按遷入地區的標準執行;低於遷入地區標準的,按遷入地區標準執行.學徒、見習生期滿轉正定級時,一律按遷入地區工資標準執行。
搬遷企業單位,從遷入地區當地調入和新招收的職工的工資待遇,都按遷入地區的工資標準執行。
搬遷企業單位職工原來領取的保留工資,可以暫時不動,待今後調整工資時,再隨著本人工資的增加相應抵銷。
二、搬遷企業單位職工的獎勵制度,凡是原單位併入當地企業的,應該按照當地的有關規定執行;搬遷後仍保持獨立建制的企業單位,如果執行遷入地區的規定確有困難時,也可以暫按原來的規定執行。
三、搬遷企業單位職工的各種津貼、補貼和勞保福利待遇,都按照遷入單位(地區)的規定執行。
原來享受地區生活費補貼、地區津貼、林區津貼待遇的搬遷企業職工,遷到沒有上述三種補貼、津貼的地區,而其同居家屬仍留居原地的,可以仍發給原上述補貼、津貼標準的50%。如果由補貼、津貼標準高的地區遷到標準低的地區,而同居家屬仍留居原地的,除了執行遷入地區的標準以外,還可以發給兩地標準差別的50%。
職工同居家屬仍留居原地的,原來享受的醫療待遇和職工原來享受的冬季取曖補貼,可以暫按原有規定繼續享受,費用由遷入單位開支.
四、搬遷企業單位的職工和經領導批准暫同遷往的同居家屬,在遷往途中的工資、車船費、行李搬運費、住宿費和一伙食補助費等待遇,一律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搬遷企業單位職工連家遷去安家有困難的,可以發給安家補助費,標準為職工、家屬每人5元,每戶不超過30元,費用由搬遷費中開支。未與職工同時遷去的同居家屬,以後遷去時,也可以享受這項待遇。
六、搬遷企業單位職工的探親假待遇,仍按照國家關於職工探親假待遇的現行規定執行。
七、搬遷事業單位的職工和從其他地區零星調入搬遷企業單位的職工,其工資、勞保福利等待遇,也參照上述對搬遷企業單位職工的有關辦法辦理.搬遷事業單位職工的安家補助費,沒有搬遷費的可在事業費中開支。
處理搬遷企業職工的工資,勞保福利待遇問題是一項比較複雜的工作,搬遷單位多,職工人數也較多,又多是搬遷到邊遠、偏僻的地區,生活條件差,為此,在進行這項工作時,有關地區和部門,必須做好政治思想工作,教育職工服從國家需要.同時,對於職工的實際困難,也應儘可能地給予解決,以利於搬遷工作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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