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勞動部關於頒發《境外就業服務機構管理規定》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2年11月26日
- 實施時間:1992年11月26日
- 頒布單位:勞動部
為疏通合法的境外就業渠道,加強境外就業服務與管理,防止非法移民,保護境外就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制定《境外就業服務機構管理規定》。本規定適用於經勞動部批准的從事境外就業服務工作的職業介紹機構(以下簡稱境外就業服務機構)。境外...
一、各境外就業服務機構,要嚴格按照國務院和勞動部有關境外就業的規定開展工作,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從事違反國家規定的中介活動,特別要防止非法移民和將女青年送到境外公開的或變相的色情場所“服務”或“就業”。二、各境外就業服務機構...
《關於頒發的通知》是由勞動部、 公安部、外交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在1996年1月22日頒布的通知。通知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就業許可 第三章 申請與審批 第四章 勞動管理 第五章 罰則 第六章 附則 各省、自治區、直轄...
勞動部、國家稅務局關於頒發《勞動服務公司集體企業財務制度(試行)》的通知在1988.12.08由勞動部, 國家稅務局頒布。中文名 勞動部、國家稅務局關於頒發《勞動服務公司集體企業財務制度(試行)》的通知 頒布單位 勞動部, 國家稅務局 ...
規定全文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 (2007年11月5日勞動保障部令第28號公布 根據2014年12月23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修改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5年4月30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根據2018年...
《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勞部發246號)代替 經國務院外國投資工作領導小組同意,現將我部制定的《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用人自主權和職工工資、保險福利費用的規定》發給你們,請你們根據本規定的精神,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辦法,...
1992年1月13日頒發,安監總政法[2010]135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廢止242件安全生產規範性檔案的通知,No.228,廢止中文名 勞動部關於頒發《建設項目(工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和技術措施驗收辦法》的通知 頒布時間 1992年01月13日 實施...
勞動部、財政部、審計署關於頒發《國有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實施辦法》的通知在1995.04.21由勞動部, 財政部, 審計署頒布。中文名 勞動部、財政部、審計署關於頒發《國有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實施辦法》的通知 頒布時間 1995年0...
(四)支付給總機構的特許權使用費;(五)在中國境內工作的職工的境外社會保險費;(六)向其它單位的投資和向其關聯企業支付的管理費;(七)超過本規定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標準的壞帳準備和交際應酬費。
勞動部關於頒發《進口鍋爐壓力容器質量許可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第六章 許可後的檢查和監督 編輯 語音 第二十一條 獲得質量許可的《目錄》中的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到達我國境內時,按我國《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監督管理辦法》規定實施...
| |暫行規定》的通知 |1983.2.25 |工人暫行規定》代替 | |--|---|---|---| |7 |關於每半年報送一次整頓企業勞動組 |勞人計〔1983〕79號 |適用期已過,自行失 | | |織工作進展情況的通知 |1983.9...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1996年1月22日)(296)招用技術工種從業人員規定(2000年3月16日)(303)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職業介紹機構設立管理暫行規定(2001年10月9日)(306)境外就業中介管理規定(2002年5月14日)(309)台灣香港澳門...
勞動部關於頒發《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員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頒布單位 勞動部 頒布時間 1995.06.20 實施時間 1995.06.2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各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為保證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
國家教育委員會、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勞動部關於頒發《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收取學費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在1991.07.20由國家教育委員會, 國家物價局, 財政部, 勞動部頒布。中文名 國家教育委員會、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勞動部關於頒發《中等...
勞動部關於頒發《就業訓練中心管理規定》的通知在1991.02.25由勞動部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二條“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的規定,為鞏固和發展就業訓練基地,加強就業訓練中心管理,...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勞動(廳)局和中央有關部門的項目申報工作,應根據勞動部發布的該年度計畫編制指導性檔案規定的原則和選項要求,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情況,組織項目計畫的編制,按規定時間將申報計畫檔案(包括項目匯總表)...
第一條 為實現勞動仲裁辦案規範化,保證辦案質量,及時正確地處理勞動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規則。第二條 地方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的工作人員、仲裁員,均應執行本規則。
第三條 地方各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為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第四條 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員、仲裁庭制度。第五條 未成立仲裁委員會的地方政府應按規定成立仲裁委員會。
第五十一條 對在檢驗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檢驗人員,應按有關規定查處。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負責監督實施。第五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第五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
第十二條 技工學校的開辦停辦、改變性質和畢業生分配等事宜,按照勞動部的規定執行。附二: 關於技工學校學生的學習、勞動、休息時間的暫行規定 (一九六一年五月十五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頒發)為了在技工學校中正確地貫徹執行中央關於勞逸...
勞動部關於頒發《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的通知在1993年11月5日由勞動部頒布。 該檔案已由2010年11月12日《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章的決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7號) [1] 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