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財政部、審計署關於頒發《國有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實施辦法》的通知

勞動部、財政部、審計署關於頒發《國有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實施辦法》的通知在1995.04.21由勞動部, 財政部, 審計署頒布。根據《2023年12月05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人社部令第52號)》,《國有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實施辦法》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勞動部、財政部、審計署關於頒發《國有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實施辦法》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5年04月21日
  • 實施時間:1995年04月21日
  • 頒布單位:勞動部, 財政部, 審計署
  • 效力:廢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規定,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加強對國有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的巨觀調控與管理,建立企業工資分配的自我約束機制,既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又維護國有資產所有者的權益,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國家有關企業工資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是對企業工資內、外收入實施監督檢查的依據。
第三條 按照企業隸屬關係,實行國家統一指導,分級監督檢查負責制。
第二章 實施範圍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類工業、交通、內貿、金融、外貿、農林、文教、外經等全部國有企業。
第五條 本辦法中的“工資內、外收入”,包括企業發給職工的全部工資性收入。
第三章 監督
第六條 企業勞資、會計人員對本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等情況實行內部監督。
第七條 企業勞資、會計機構或勞資、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領取工資內、外收入的憑證,不予受理;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更正、補充。
第八條 勞資、會計機構或勞資、會計人員對違反國家勞動工資、津貼補貼、其他收入等規定的收支不予辦理。制止和糾正無效的,勞資、會計機構或勞資、會計人員必須向上級主管單位提出書面報告,請求處理。上級主管單位在接到勞資、會計機構或勞資、會計人員的報告之日起一個月內,必須作出處理決定,並對決定承擔責任。勞資、會計機構或勞資、會計人員對處理結果有異議,必須報財政、勞動、審計機關,接到報告的機關應當負責處理。勞資、會計機構或勞資、會計機構或勞資、會計人員不向上級主管單位或財政、勞動、審計機關提出報告的,也負有責任。
第九條 企業必須接受勞動、財政、審計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的監督,如實提供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等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第四章 檢查內容
第十條 企業年度工資總額(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構成口徑)來源、發放、結餘情況。
(一)工效掛鈎企業:
1.按照國家工效掛鈎政策規定,年度工資總額的提取、使用、結餘情況。
2.臨時工、計畫外用工年度應提工資總額及實發數情況。
(二)工資計畫管理或工資總額包乾企業:
1.企業執行國家下達的年度工資計畫或工資總額包乾方案的情況。
2.臨時工、計畫外用工年度應提工資總額及實發數情況。
第十一條 企業發放給職工的年度工資總額外的各種收入、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情況。
第十二條 企業執行本地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情況。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