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2006年企業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工作的通知

關於做好2006年企業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工作的通知

為繼續做好對國有企業工資總量的巨觀調控,促使企業工資增長與經濟效益增長保持合理關係,加大對工資收入過高的行業、企業工資分配調節力度,現就做好2006年企業工效掛鈎工作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做好2006年企業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工作的通知
  • 時間:2006
  • 目的:做好對國有企業工資巨觀調控
  • 通知號:勞社部函〔2006〕2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
一、充分認識現階段做好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工作的重要意義。
各地要繼續認真執行《關於進一步做好企業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31號)的規定,積極完善地方工效掛鈎政策,指導、督促企業建立工資與經濟效益相聯繫的機制,使企業工資總額和工資水平增長與經濟效益增長保持合理關係。
二、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審核工效掛鈎方案。
對工資增長過快、工資水平過高的企業,尤其是2005年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相當於當地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2倍以上的企業,要從嚴審核其掛鈎經濟效益基數、工資總額基數,將其浮動比例下調至0.6以下,並嚴格執行新增效益工資分檔計提辦法。有關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企業工資總額發放的調控,避免工資水平過快增長。對效益下降的企業,要嚴格按照國家工效掛鈎政策核減企業效益工資,切實建立工資能升能降的機制。對掛鈎的經濟效益基數與工資總額基數倒掛的企業,要視其工資水平和經濟效益情況,適當降低掛鈎浮動比例。
三、對已經完成公司制改建的非國有控股企業,可以不再實行工效掛鈎政策。
企業應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與職工代表協商確定職工的勞動報酬。
四、鐵道部、水利部、民航總局、國家菸草專賣局、國家郵政局等部門應於2006年12月20日前將所屬企業工效掛鈎方案報勞動保障部和財政部審批。上報的材料中需附上年勞動工資統計年報、經中介機構審計確認的會計報表或財政部門批覆的年度財務決算、工資清算表及其他相關材料。無特殊原因不按時上報工效掛鈎方案的單位,國家有關部門將不予審核其當年的工效掛鈎方案。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財政部門應參照本通知的有關精神,並結合當地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切實做好本地區2006年工效掛鈎工作,保證企業工資分配工作順利進行。
附 件:2006年工效掛鈎申報表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財 政 部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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