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搞活企業工資獎金分配的暫行規定

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搞活企業工資獎金分配的暫行規定是一種發布於1988年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搞活企業工資獎金分配的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0705
  • 發布文號:長府[1988]7號
  • 發布日期:1988-01-21
  • 生效日期:1988-01-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搞活企業工資獎金分配的暫行規定
(1988年1月21日長府〔1988〕7號)
第一條為了落實和完善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給企業以充分的工資、獎金分配自主權,調動經營、生產者的積極性,搞活企業、提高經濟效益,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搞活企業工資獎金分配必須貫徹按勞分配的原則,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個人三者的關係,在不斷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和勞動生產率的基礎上,逐步提高職工的工資水平。
第三條拉開工資分配的檔次。把職工的工資分配同勞動成果掛鈎,實行滿負荷的勞動、先進合理的勞動定額和上不封頂、下不保底的工資制度。
第四條工資總額計畫實行結構式管理。由指令性計畫管理改為指導性和指令性計畫結合管理。
指令性計畫指標,包括計時工資、職務工資、工令工資和國家省市規定的各種津貼、補貼,必須嚴格按計畫執行,不得突破。
指導性計畫指標,包括企業從獎勵基金中支付的和事業單位從自有資金中支付的獎金、津貼、浮動工資、承包工資、分成工資、加班工資、計件超額工資、掛鈎企業的全部工資。指導性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鈎,可隨企業經濟效益和事業單位的收益進行浮動。
第五條擴大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的試點。凡是具備條件的企業,均可根據自己生產和經營的特點,選擇不同的掛鈎形式。
第六條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鈎的主要形式:
(一)承包經營工資制。即以企業上年實際上繳利潤為基數,相應的核定承包工資總額基數(以下簡稱工資基數),並以當年承包的上繳利潤比上年上繳利潤基數增加或減少絕對額適當核增核減工資基數。凡是實行上繳利潤遞增包乾的企業,均可實行承包經營工資制。
企業完成當年承包的上繳利潤基數,按承包工資基數支付。超額完成當年承包基數,除發放承包工資外,還可按規定提取超額部分的獎金。完不成當年承包上繳利潤基數的企業,按照實際完成承包利潤的幅度,扣減工資基數。
(二)工資總額同上繳稅利掛鈎。即在承包上繳利潤基礎上,超過承包基數的利潤可將其超額部分的55%左右視為上繳稅利,按照一定的浮動比例增減工資總額。凡是上繳稅利穩步增長,並實行承包經營的企業均可實行這種掛鈎形式。
(三)工資總額同實現利潤掛鈎。凡實行承包經營或政策性虧損企業,在保證當年承包上繳利潤或虧損計畫基礎上,均可按照規定的實現利潤基數和工資總額基數及一定浮動比例掛鈎形式執行。
(四)工資總額同實物量掛鈎。即以上年度實際產品銷量中的單位產品工資含量為基數,確定工資總額同實物量掛鈎的形式。產品單一(或不同產品按標準產品換算計量),質量標準和檢驗制度嚴格的企業,均可採用本分配形式。
(五)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和實際工作量雙掛鈎。這種形式主要適用煤氣、自來水、公共客運交通等少數公益性的企業。這些企業的生產經營以社會服務為主要目標,考核企業標準主要為社會提供服務的數量和質量,用時也考核必要經濟效益指標。
(六)工資總額同銷售額、上繳利潤雙掛鈎。商業企業在保證承包經營上繳利潤基數的前提下,可實行以百元銷售額或百元利潤同工資總額雙掛鈎的分配形式。
(七)工資總額同出口創匯額和上繳利潤雙掛鈎。即以工資總額與上繳利潤為主,同時按出口創匯額的增長幅度,適當增提部分工資。
(八)百元產值工資含量包乾。這種掛鈎形式適用於建築安裝施工企業。
(九)降耗增資。即通過加強管理和技術進步,降低原、燃材料在總成本的比重,並把降耗付值按一定比例提取工資的形式。產品單一,原材料消耗占總成本85%以上,與同行業比較,有先進的物耗標準,嚴格的計量檢驗制度的企業均可採用這種分配形式。物耗範圍、工資基數工資轉移係數可根據企業實際情況確定。
(十)提成工資。適用於理髮、浴池、修理、飯店、旅店等飲食服務行業。實行提成工資的企業,可根據財政部財稅字〔1986〕082號檔案規定執行。
第七條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核定工資總額和經濟效益基數的辦法:
(一)經濟效益指標基數的核定。實行各種掛鈎形式的企業,經濟效益基數均由同級財政等有關部門負責核定。其中,實行工資和上繳稅利、實現利潤掛鈎的企業,可把歸還貸款的55%視為效益基數。經市財政部門批准用新增利潤彌補財產損失也可將其55%視為效益基數。
(二)工資總額基數的核定。實行第六條中(一)至(七)種掛鈎形式的企業,工資總額基數的核定,應以上年或前三年統計年報的工資總額為依據,由同級勞動部門負責核定。
第八條核定工資總額基數應考慮以下因素:
(一)應核增的:
上年計畫內增人,轉正定級等應合理增加的“翹尾”工資;經有關部門批准,在勞動強度大,作業環境艱苦的少數工種實行崗位工資;契約制工人全年發放的工資性補貼;對一九八七年3%晉級指標沒有使用的,可按現行工資標準的平均級差核入;實提獎金低於三個月平均標準工資的,按三個月核入,高於三個月的,可按應提獎金扣除獎金稅的餘額核入。
(二)應核減的:
原、燃材料節約獎、承包經營超基數利潤分成獎、副食品價格補貼、一次性補發工資及其它不應核入的工資。
(三)適當調整的:
對實行無限計件的企業超額工資水平過高的,加班工資原則按上年實發數核定。對超過全市月平均標準工資(八十元)一個半月水平的,可按一個半月水平核入。
以上核定的工資基數項目,均隨企業的經濟效益浮動,不再另提和增加各項工資額。
第九條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浮動和含量係數的確定:
(一)實行第六條(二)、(三)、(七)項三種掛鈎形式,確定工資和經濟效益掛鈎比例,要與同行業不同企業進行橫向比較。對經濟效益穩步增長的企業,比例可適當高一些;生產潛力較大的企業,比例可低一些。一般效益每增長百分之一,工資可增長百分之零點三至零點七。具體辦法是:先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確定基礎比例,再參照下列辦法核增核減:工資利潤率、資金稅利率、勞動生產率連續三年穩步增長或達到歷史最好水平的,浮動比例可分別核增0.05,其各項中,每有一年下降,分別核減浮動比例的0.025。
(二)實行第六條(四)、(五)、(六)種掛鈎形式的企業一律採取含量法。工資含量的確定以上年工資基數和掛鈎指標基數的比值為準。
第十條實行掛鈎的企業,除主要掛鈎指標外,都要建立包保措施,實行複合指標考核,即採取“兩保一掛”或“三保一掛”,保上繳利潤、保國家資金增值或保產品質量並同工資總額掛鈎。完不成複合指標,相應扣減新增工資的20-30%,實行承包工資制的企業要扣減承包工資基數的1%至5%。同時,還要選擇安全生產、產品成本、勞動生產率等作為制約指標。
第十一條企業實行工資同經濟效益掛鈎後,原則上增人不增工資,減人不減工資。但國家統一安置的復轉軍人、大中專、技校畢業生可按實際增加工資額。
第十二條企業實行掛鈎形式後核定的工資總額基數及隨經濟效益提高的新增工資可計入企業成本,但稅後留利中不再提取獎勵基金(承包工資制的企業超包乾基數部分提獎除外)。
第十三條掛鈎指標除國家和省批准有重大調整可適當考慮外,其它因素影響均不作調整。
第十四條實行掛鈎的企業,當年新增工資超過國家規定徵稅起點的、應按規定繳納工資調節稅。
第十五條搞活企業內部分配,是增強企業經營機制的主要內容。企業根據生產經營的特點選擇確定內部工資分配形式。可實行計件工資、定額工資、浮動工資、結構工資、崗位工資、分成工資等多種分配形式。
第十六條凡是勞動定額達到同行業或本地區平均先進水平的企業,在產品適銷,任務飽滿,單位產品的工資含量(同口徑)不增加的前提下,可實行無限計件工資制。
第十七條不具備實行無限計件工資制的企業,可實行定額工資制。即按勞動者的勞動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的一種分配形式。企業內部按生產任務和勞動定額承包給車間、班組、個人的層層承包工資、單項承包工資、超定額工資等,均屬定額工資。
第十八條繼續發展擴大浮動工資。實行浮動工資,原則上應把標準工資的30%以上或更多的工資一併作為浮動工資的資金來源,把標準工資作為“檔案工資”,在職工離退休和調動工作時使用。
第十九條企業勞動強度大,作業環境艱苦的關鍵性崗位(鑄、鍛、爐前工、粗塵、高溫等)可實行崗位工資,崗位工資日標準一般掌握在0.40-0.80元。
第二十條實行無限計件工資、定額工資和崗位工資的資金來源:實行承包和掛鈎的企業均可在承包工資總額和掛鈎的新增工資中列支;沒有實行掛鈎的企業實行無限計件工資和定額工資的,須經同級勞動部門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一條為了穩定持久地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使職工的基本工資隨企業經濟效益的提高穩步增長,在承包和掛鈎的企業中建立正常晉級制度的試點。凡經濟效益和勞動生產率穩步增長,具有三年以上承擔能力的企業,均應建立正常晉級制度。
第二十二條晉級面每年一般計畫在20%-30%以內,晉級增加工資額最多不得超過掛鈎新增工資額的50%。
第二十三條職工固定晉級要與考工定級、評定技師結合起來。凡實行固定晉級的企業,有各工種技術等級標準的都要採取考工晉級辦法。
第二十四條企業正常晉級,由企業提出方案後,增加工資額報同級勞動部門審核後進行。
第二十五條集體企業工資同經濟效益掛鈎的工資分配形式有:
(一)工資總額同實現利潤掛鈎。凡實現利潤穩步增長,均可實行此種掛鈎辦法。利潤基數和工資總額基數以及浮動比例可參照本規定第七條核定辦法執行。掛鈎工資稅前列支,計入成本。但當年月人均工資超過一百一十元以上的部分,從留利中列支,個別企業經勞動人事部門批准可控制在一百二十元。
(二)標準工資和獎金與實現利潤掛鈎。凡經營管理基礎較好,實現利潤遞增穩定的企業,均可實行。利潤基數核定按第七條規定辦法執行;標準工資可按八十元計算,高於八十元的按實際數計算;獎金平均低於三個月水平的,可按三個月核定,超過三個月以上的企業,可將扣除獎金稅的餘額核入基數。掛鈎的工資可稅前列支計入成本。
(三)超基期利潤定比提獎。核定基期利潤以上年實現利潤額為準,同時可根據企業完成利潤的難易程度適當調整,對當年超基期利潤部分,可按20%-30%提取獎金,稅前列支,計入成本。
(四)無限計件工資制。凡具備實行無限計件工資條件的企業,可實行無限計件工資制。具體條件可參照第十六條執行。
(五)百元產值工資含量包乾。建築施工企業可根據國務院〔1986〕20號檔案的規定實行百元產值工資含量包乾,由同級勞動部門會同建設銀行核准後執行。
(六)提成工資。理髮、浴池、修理、飲食服務行業,提倡租賃和承包經營。租賃承包經營的企業,工資分配形式完全由租賃和承包經營者自行確定,並簽入租賃承包契約。對不實行租賃承包辦法的企業,可實行提成工資制。
第二十六條集體所有制掛鈎分配形式,除第二十五條第五項外,由主管部門會同企業提出方案,報同級勞動和稅務部門批准後執行。
不實行第二十五條規定分配形式的企業,在完成利潤的前提下、其獎金可按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十二提取,每人每月不足十元按十元提取,列入成本。
第二十七條搞活企業工資分配,是推動我市承包經營責任制的一項重要措施。工資分配問題比較複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與職工切身利益緊密相關,各級領導,特別是企業領導要認真抓好這項工作。本規定實施後,在簽訂承包契約的同時,要切實落實企業工資分配形式和辦法,以保證本規定的貫徹實施。
第二十八條各級勞動部門要加強對企業工資改革的指導,主動參加國家與企業承包契約簽訂工作,深入企業調查研究,總結經驗,以保證和推動工資分配改革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由市勞動人事局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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