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4月26日部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國內貿易部直屬企業工資總額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內貿易部
- 頒布時間:1995.04.27
- 實施時間:1995.04.27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工資巨觀調控體系,加強和改善部屬企業的工資總額巨觀管理,確保企業工資總額增長與國民經濟發展保持合理、協調的比例關係,使部屬企業職工工資水平在經濟效益提高的基礎上逐步提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部所屬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即國有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 企業工資總額是指企業(包括公司和新建企業)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工資總額的構成範圍按國家統計局和勞動部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實行國家巨觀調控、分級分類管理、企業自主分配的體制。工資總額管理工作,包括企業工資總額的確定、使用、巨觀調控和檢查監督等內容。
第五條 企業工資總額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企業工資總額與企業經濟效益相聯繫的原則,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和職工的分配關係,在國民經濟發展、企業經濟效益提高的基礎上保證三者利益的共同增進。
(二)堅持企業工資總額的增長幅度低於經濟效益(依據實現稅利計算)增長幅度,職工實際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低於勞動生產率(目前暫按人均淨收入計算,以後逐步改為按增加值計算)增長幅度(以下簡稱“兩低於”)的原則。
(三)堅持按勞分配和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把職工個人的勞動所得與其勞動成果聯繫起來,克服平均主義。
(四)堅持工資巨觀管好,微觀搞活的原則,在保障國家所有權的前提下,落實企業工資分配自主權。
第二章 部屬企業工資總額管理的基本方式
第六條 經勞動部批准,本部企業的工資總額實行動態調控的彈性勞動工資計畫管理辦法。
第七條 按照分類指導的原則,部里對不同類型的企業,分別實行自主確定工資總額、工效掛鈎、工資總額包乾和計畫管理等不同的工資總額確定辦法。
第八條 部人事司負責對部屬企業工資總額進行巨觀調控和管理。在國家批准的彈性計畫工資總額範圍內,審核、下達各企業的年度工資總額使用計畫,並對計畫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 根據分級管理的原則,部人事司根據企業編報的年度工資計畫,審核確定各直屬總公司(公司、廠,下同)及下屬企業的工資總額計畫;各總公司下屬企業的年度工資總額計畫,由各總公司在部核定的工資總額範圍內,自行分配下達。
第三章 工資總額的確定辦法
第十條 經國家批准股票已經上市的股份制部屬企業或經國家批准實行現代企業制度改革試點的部屬企業,經部批准後,可以試行自主確定工資總額的辦法:
(一)凡試行自主確定工資總額辦法的企業,必須報部批准,並由部人事司和財會司負責核定該企業的實現稅利、人均淨產值等經濟效益基數和工資總額基數。
(二)試點企業的工資總額基數,原則上按上年部下達的工資總額計畫數和符合國家規定的翹尾工資予以核定;實現稅利和勞動生產率基數,原則上分別以財政部門審批的上年財務決算數進行核定。
工資總額基數和經濟效益基數確定後,原則上不得調整;如因國家或地方政府出台有關政策因素,對企業經濟效益和工資影響較大等特殊情況,在報部批准後方可調整。
(三)試點企業根據部核定的工資總額基數和經濟效益基數,按照“兩低於”的原則,自主確定年度工資總額使用計畫。
(四)試點企業的工資總額要嚴格按經濟效益的增減確定,如經濟效益下降的,其工資總額也應相應下浮;當企業實現稅利與勞動生產率發生同向不同比或逆向變化時,應以實現稅利為依據,決定企業工資總額的增減。
(五)試點企業的工資總額,在“兩低於”的前提下,原則上按上年勞動工資計畫年末到達數滾動計算。
(六)試點企業除按經濟效益增減工資總額外,採取用工資總額間接控制職工人數的辦法,增人不增工資總額,減人不減工資總額。
(七)試點企業根據“兩低於”原則自主確定的年度工資總額使用計畫,報部人事司備案後執行。
第十一條 經國家批准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的企業,工資總額計畫按工效掛鈎的有關規定進行核定:
(一)工效掛鈎企業每年的經濟效益基數、工資總額基數和掛鈎浮動比例,由部人事司、財會司報勞動部和財政部審核確定。
(二)掛鈎企業的年度工資總額使用計畫,以國家批准的本年度掛鈎工資總額基數為基礎,同時根據當年隨經濟效益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資增加額,以及當年掛鈎工資外單列的接收復員轉業軍人和大中專畢業生的增人增資額,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新出台的津貼補貼增加額、未納入掛鈎工資基數的地方津補貼等因素予以確定。掛鈎企業經濟效益下降時,工資總額應相應下浮。
(三)掛鈎企業要合理安排使用工資總額,在經濟效益穩定增長的年度,應從當年新增效益工資總額中提取不低於10%的工資儲備金,用於以豐補歉;在工資總額增長幅度較大的年份,應多留一些工資儲備金,以保證部屬企業的實發工資總額控制在彈性工資總額計畫範圍內。
(四)掛鈎企業的年度工資總額使用計畫,以總公司為單位進行編報,經部審核同意後,按分級管理的原則下達執行。
第十二條 從1995年起,凡成立三年以上(以工商註冊時間為準)又未實行工效掛鈎的部屬企業,都要試行與淨收入工資含量掛鈎的工資總額包乾管理辦法:
(一)工資總額包乾的範圍,包括國家統計局和勞動部關於工資總額構成規定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工資等全部工資收入。
(二)包乾工資總額的確定方式:
1、當年包乾工資計畫總額=核定的包乾工資總額基數+當年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新增津貼補貼額+當年按淨收入工資含量計算的應增加(減少)包乾工資額
2、當年按淨收入工資含量計算的應增加(減少)包乾工資額=當年淨收入增加(減少)額×部規定的淨收入工資含量係數×工資浮動調節係數
(三)包乾工資總額基數
1、企業的包乾工資總額基數以總公司為單位核定。
2、首次包乾工資總額基數的核定方法為:以1994年部下達的工資總額計畫數為基礎,加上1994年計畫內增人翹尾工資、轉正定級翹尾工資、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津貼補貼翹尾工資,減去上年工資總額計畫中的補發1993年度的工資額。
3、包乾工資總額基數每年核定一次,核定方法為:當年包乾工資總額基數=上年核定的包乾工資總額基數+上年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新增津貼補貼額(含翹尾部分)+上年按淨收入工資含量計算的應增加(減少)包乾工資額。
(四)淨收入基數
根據本部的實際情況,企業包乾工資總額,採取與淨收入增加額和淨收入工資含量掛鈎浮動的辦法。
1、“淨收入”,是根據流通企業特點並參照工業企業淨產值基本概念及計算方法確定的企業經濟效益指標。其計算公式為:
淨收入=利前稅+利潤淨(總)額+全部費用總額-當年提取的折舊費和大修理費
2、企業的淨收入基數以總公司為單位核定。
3、淨收入基數以上年實際完成數為基礎核定。
4、當年淨收入增加(減少)額=當年實際完成淨收入總額-核定的淨收入基數
(五)工資含量係數
我部企業計算包乾工資總額增加額的淨收入工資含量係數,暫確定為3%。
(六)工資浮動調節係數
1、計算公式為
R(工資浮動調節係數)= 4 _____________
/H c w p
/ —×—×—×—
√ h C W P
2、相關經濟指標解釋
公式中H為部屬企業平均年人均工資水平,h為同期內本企業實際年人均工資水平;計算方法為:年工資總額÷年平均人數。
公式中C為部屬企業平均資本金稅利率,c為同期內本企業實際資本金稅利率;計算方法為:年實現稅利總額÷當年資本金總額。
公式中W為部屬企業平均工資稅利率,w為同期內本企業實際工資稅利率;計算方法為:年實現稅利總額÷年工資總額。
公式中P為部屬企業平均勞動生產率,p為同期內本企業實際勞動生產率;計算方法為:年淨收入總額÷年平均人數。
3、工資浮動調節係數和各項相關經濟指標,根據上一年勞動工資和財務統計年報數字計算,其中部屬企業各項指標的平均值,由部人事司公布。
4、工資浮動係數的區間暫控制在0.5至1.5之間,實際計算的係數值大於1.5的一律按1.5計算,實際計算的係數值小於0.5的一律按0.5計算。
(七)實行工資總額包幹辦法後,企業工資總額隨淨收入的增減進行浮動,如企業淨收入總額下降,工資總額要按相同計算方法和比例下浮。
按工資總額遞增包乾管理辦法計算的工資總額增長幅度超過同期企業實現稅利增長幅度時,工資總額的增長幅度只能按不超過同期實現稅利增長幅度的水平確定。
(八)實行工資總額包乾後,原則上增人不增工資總額,減人不減工資總額。但因以下情況增加的人員,可以相應核增包乾工資總額:
1、接收國家統一分配的復員轉業軍人;
2、安排國家統一分配的大中專畢業生;
3、安置國家征地的占地農民工;
4、部批准的新建擴建項目增加的職工。
新建擴建項目的單位,在核增工資總額包乾基數的同時,參照本單位實際人均經濟效益水平相應調增該單位的經濟效益基數。
(九)包乾工資總額基數按分級管理的原則核定,部人事司負責審核確定各直屬總公司的包乾工資總額基數和其下屬企業的總包乾工資總額基數;各總公司下屬各企業的包乾工資總額基數,由各總公司在部核定總包乾工資總額基數範圍內,自行核定。
(十)鑒於工業、外貿、房地產、社會服務等類企業的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情況與流通企業有較大差別,在核定工資總額基數和計算應增加(減少)工資計畫額時,將根據這些企業及個別政策性虧損企業等特殊情況進行適當的調整。
(十一)由於部屬企業的經營活動受國家巨觀經濟政策的影響比較大,其經濟效益可能會出現起伏較大的現象。為避免企業工資總額在不同年度間出現增減幅度過大的問題,實行工資總額包幹辦法後,如因特殊情況造成部分企業當年按淨收入工資含量計算的應增加(減少)工資額的增(減)幅度過大時,部里在核定工資總額基數和計算當年應增加(減少)包乾工資額時,將根據有關情況進行適當調整,同時相應調整經濟效益基數。
第十三條 凡成立不滿三年的(以工商註冊時間為準)新建企業,實行計畫管理辦法,年度工資總額計畫由人事司根據該企業上年末職工人數、當年計畫增加人數,按企業所在地區同類部屬企業當年的年人均工資總額計畫水平予以核定。
其中經國家批准成立的部直屬股份制企業,其工資總額可按本地區同類部屬企業年人均工資總額計畫水平的110%核定。
第四章 檢查監督
第十四條 部人事司將根據國家和我部的有關規定,對部屬企業工資總額的確定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除每年初對企業計畫執行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外,還將同財務、審計等部門,採取不定期方式對企業工資總額管理情況進行抽查。
第十五條 企業要自覺執行《工資總額使用手冊》管理制度和工資總額聯合審查制度,主動接受有關單位的檢查監督。要建立健全勞動工資台帳、報表等統計工作,及時、準確反映工資發放情況,為工資總額管理提供可靠的依據。
第十六條 企業要認真編報年度工資總額使用計畫,加強工資總額管理工作,在確定的工資總額範圍內提取和使用工資,如違反國家和我部有關規定的,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經批准試行自主確定工資總額的企業,如提取和實發工資的增長不符合“兩低於”的原則時,其超過部分,要在下年度扣回或用企業工資儲備金抵補。如連續兩年違反“兩低於”原則濫發工資的,取消其試點資格。
(二)實行工效掛鈎的企業,企業如違反規定超過核定比例多提效益工資或盲目超發工資,要予以糾正,並通過核減下年度掛鈎工資總額基數或用企業工資儲備金抵補等辦法扣回多提或超發的工資。
(三)實行工資總額包乾和計畫管理的企業,如發放的工資總額超過核定的包乾數額或計畫額的,要通過核減下年度工資總額包乾數,扣回其多發的工資。
第十七條 對嚴重違反本規定的企業,除按前條三款進行處理外,還將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通報批評或對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實行以上工資總額管理辦法後,如發生因國家出台重大政策、機構調整、物價上漲幅度明顯高於工資增長幅度等對企業工資總額有明顯影響的特殊問題時,由部人事司根據實際情況統一研究解決。
第十九條 部屬企業在核定的工資總額範圍內,可自主確定內部工資制度、工資標準和具體分配形式。在使用提取的工資總額時,應逐步建立健全行政管理與職工民主管理相結合的制度,企業工資改革方案、工資分配中的重大問題,須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並將工資總額計畫的執行情況向職代會進行匯報和說明。
第二十條 企業不論實行哪種工資總額管理辦法,都要認真執行國家的有關稅收制度。單位實發工資水平超過計稅工資執行標準的,應照章調整計稅所得額;職工個人工資薪金收入超過納稅標準的,要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交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本部人事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從發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