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全民所有制企業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暫行辦法》根據《國務院關於國營企業工資改革問題的通知》和最近中央領導講話精神,為在全省全民所有制企業推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的辦法,合理地解決國家與企業的工資分配關係,深化企業勞動工資制度改革,增強企業活力,調動企業和職工的積極性,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全民所有制企業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暫行辦法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88-09-14
- 生效日期:1988-09-14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0702
【發布文號】吉政發[1989]58號
【發布日期】1988-09-14
【生效日期】1988-09-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吉政發[1989]58號
【發布日期】1988-09-14
【生效日期】1988-09-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省全民所有制企業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暫行辦法
(1988年9月14日吉政發〔1989〕58號)
根據《國務院關於國營企業工資改革問題的通知》(國發〔1985〕2號)和最近中央領導講話精神,為在全省全民所有制企業推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的辦法,合理地解決國家與企業的工資分配關係,深化企業勞動工資制度改革,增強企業活力,調動企業和職工的積極性,特制定本辦法。
具體內容
一、凡是生產正常、經濟效益好、各項考核制度健全的企業,都要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的辦法。
二、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可以根據企業生產經營的特點,選擇如下掛鈎形式:
(一)工資總額同實現稅利掛鈎;
(二)工資總額同上繳稅利掛鈎;
(三)工資總額同實物量掛鈎;
(四)工資總額同實際工作量掛鈎;
(五)工資總額同創匯額掛鈎;
(六)工資總額同銷售額(或營業額)和稅利指標雙掛鈎;
(七)百元產值工資含量包乾;
(八)其它掛鈎形式。
無論採取哪種掛鈎形式都要保證完成承包基數。對於新簽訂的承包契約也要保證經濟效益的增長超過生產的增長幅度。
(一)工資總額同實現稅利掛鈎;
(二)工資總額同上繳稅利掛鈎;
(三)工資總額同實物量掛鈎;
(四)工資總額同實際工作量掛鈎;
(五)工資總額同創匯額掛鈎;
(六)工資總額同銷售額(或營業額)和稅利指標雙掛鈎;
(七)百元產值工資含量包乾;
(八)其它掛鈎形式。
無論採取哪種掛鈎形式都要保證完成承包基數。對於新簽訂的承包契約也要保證經濟效益的增長超過生產的增長幅度。
三、凡是已經試行、今後繼續實行掛鈎辦法的企業,其掛鈎的工資總額基數,均應按照上年定的工資總額基數,加上應提取的工資增長基金和經國家統一安排的復轉軍人、大中專畢業生和技校畢業生需要增加的工資,減去按國家規定應繳納的工資調節稅。
四、凡是新實行掛鈎辦法的企業,其掛鈎的工資總額基數,一般應以上年統計年報的工資總額(不含原材料、燃料節約獎和副食品價格補貼)減去一次性補發以後不再發生的工資和實發的獎金,加上合理增加的“翹尾”工資和按規定應提取的獎勵基金以及承包企業超基數應提取的獎勵基金(由同級勞動、財政核定)。對應提的獎勵基金超過納稅的起點的,應扣除獎金稅。對應提獎勵基金低於三個半月標準工資額(月標準工資額八十元,高於八十元的按實際計算)的企業,在保證完成按承包契約上繳的情況下,可按三個半月標準工資額核入工資總額基數。
五、掛鈎和經濟效益指標基數,一般應以上年實際完成(同實物量掛鈎的應以實際銷售量)進行核定。實行工資總額同上繳稅利掛鈎的企業,應以上年實際上繳稅利(稅前用新增利潤歸還技措貸款和基建改擴建貸款,可以按50%的比例視同上繳稅利)為掛鈎的上繳稅利基數。
六、企業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的浮動比例,要考慮企業的人均上繳稅利、工資稅利率、資金稅利率和勞動生產率,還要考慮企業生產潛力的大小、創利難易程度分別確定。一般經濟效益指標增長1%,工資總額增長0.3%到0.7%。對效益增長難度大、潛力小的企業,浮動比例可確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過1:1。經濟效益指標下降時,工資總額也要相應下浮,下浮的幅度最多不超過上年工資總額的20%。
七、企業實行工資總額經濟效益掛鈎的辦法後,每年兩個基數的核定原則上採取“環比”的辦法,但對於生產已達到或超過設計能力,增加經濟效益有困難的少數企業,可採取“定比”的辦法。
八、掛鈎企業除重點考核掛鈎和承包基數指標外,還要考核質量、消耗、勞動生產率、安全等指標。質量達不到規定標準的,要扣減新增工資,但最多不得超過新增工資總額的30%;質量指標超過規定要求的,可適當提高浮動比例係數,但最多不得超過0.1。對商業、服務性企業除考核經濟技術指標外,還要考核執行物價政策等指標;實行百元產值工資含量包乾的企業還要考核竣工率。
九、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辦法的企業。核定的工資總額基數和新增加的工資全部進入成本,不再從企業留利中提取獎勵基金。企業獎勵基金核入工資總額基數後,要相應核減企業留利和留利水平,同時調整企業調節稅率。調整後增加這部分調節稅,是獎金的轉移,不屬於減征範圍。
十、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辦法的企業,要按規定繳納工資調節稅。
十一、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辦法的企業,晉升為國家特級的企業可按核定工資總額的2.5%給予獎勵;晉升為國家一級的企業,按核定工資總額的2%給予獎勵;晉升為國家二級的企業,按核定工資總額的1.5%給予獎勵;晉升為省先進級的企業,按核定工資總額的1%給予獎勵。增加的工資額核入當年工資總額基數。
十二、企業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的辦法後,企業內部職工工資、獎金分配的具體形式和辦法以及調資升級的時間、對象等,由企業自主決定。計件工資、定額工資是貫徹按勞分配的一種較好形式,凡是有條件的都要積極推行。實行掛鈎的企業在保證活工資占一定比例的情況下,每年可安排一部分職工浮動升級或固定升級。升級要建立正常的考核制度,要按照技術水平、貢獻大小、勞動態度等擇優確定。
十三、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的市、地、州、縣屬企業,按隸屬關係分別報市、地、州、縣政府、行政公署審批;省直屬企業實行工資總額同上繳或實現稅利掛鈎的,報省勞動、財政部門審批同其它經濟效益指標掛鈎的報省勞動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各地區、部門核定的綜合浮動比例,超過1:0.7的,報省勞動部門審批。
十四、各市、縣經濟效益能夠穩定增長的,經省政府批准,可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總掛鈎辦法。
十五、本規定由各級勞動部門組織實施。財政、稅務、銀行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切實抓好這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