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關於建立勞動監察情況報告制度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勞動部關於建立勞動監察情況報告制度的通知
  • 發布單位:勞動部
  • 發布文號:勞部發[1995]201號
  • 發布日期:1995-04-27
  • 生效日期:1995-04-27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內容
勞動部關於建立勞動監察情況報告制度的通知
(勞部發[1995]20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
為及時了解和掌握全國勞動監察工作情況,加強對各地勞動監察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切實做好勞動監察工作,現就建立勞動監察情況報告制度通知如下:
一、實行勞動監察情況定期報告制度。下級勞動行政部門每季度要向上級勞動行政部門匯報本地區勞動監察工作的基本情況,省級勞動行政部門應於每季度結束後20日內將本地區上一季度勞動監察工作情況書面報告勞動部勞動關係與監察司。報告的內容包括:法規制度建設、勞動監察組織建設及勞動監察執法情況。當前應重點報告開展《勞動法》監督檢查工作情況,如檢查的企業數、涉及職工人數、查處各類違法案件的件數及涉及的人數和金額;受理民眾舉報案件數、查處結果及處罰等。
對於社會影響較大或情節較為嚴重的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要專案專報。
二、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要指定專人負責勞動監察情況的報告工作。各級勞動監察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應為情況報告的聯繫人,按照本通知要求按時向上級勞動行政部門報告情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聯繫人的姓名、職務、電話等情況請於1995年5月20日前報勞動部勞動關係與監察司。
三、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要按照《勞動部關於建立勞動監察統計報表制度的通知》(勞部發[1994]277號)認真做好勞動監察統計工作,按時報送年報和半年報統計報表。
四、按時做好上級勞動行政部門交辦案件的查處工作。根據《勞動部關於開展受理民眾舉報勞動違法案件工作的通知》(勞部發[1994]54號)規定,上級勞動行政部門受理的民眾舉報案件可轉請下級勞動行政部門查處,下級勞動行政部門接到轉請查處通知後,應儘快予以查處,並應於一個月內及時將查處結果向上級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五、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要重視勞動監察工作,切實加強領導,定期聽取下一級勞動行政部門關於勞動監察工作的報告,掌握情況,督促有關人員按時完成上述工作,以確保這項工作制度的正常運行。上級勞動行政部門要經常深入基層進行工作檢查和指導監督,及時幫助解決有關政策問題和實際困難,推動全地區勞動監察工作的開展。
勞動部在匯總各地勞動監察情況後,將定期向全國通報,對執行較好的地區給予表揚,對無故拖延或不報的地區通報批評。
各地在開展勞動監察和執行報告制度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與勞動部勞動關係與監察司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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