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訴訟

勞動訴訟

勞動爭議訴訟,是處理勞動爭議的最終程式,它通過司法程式保證了勞動爭議的最終徹底解決。由人民法院參與處理勞動爭議,從根本上將勞動爭議處理工作納入了法制軌道,有利於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有助於監督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有利於生效的調解協定、仲裁裁決和法院判決的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於2001年4月30日公布了《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對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舉證責任、仲裁效力等方面做出明確規定。《解釋》主要體現了《勞動法》保護勞動關係中的弱勢群體——勞動者的立法精神,同時也要有效地保障用人單位的正當權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勞動訴訟
  • 公布日期:2001年4月30日
  • 目的:保護勞動關係中的弱勢群體
  • 分類:法律
性質,程式,時效,勞動爭議,技巧,

性質

我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法第八十三條還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以上規定說明,仲裁程式是勞動爭議案件的前置程式,未經仲裁,案件不能進入訴訟程式。審判實踐中,筆者發現勞動爭議案件在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反訴程式時不合適,原因是:第一,一方不服仲裁起訴後,另一方提出反訴,反訴的請求如未經過仲裁裁決,那么雙方的爭議是未經仲裁就進入訴訟程式,違反了上述“前置程式”的規定。第二,一方不服仲裁起訴後,另一方提起反訴的內容如經過了仲裁,那么上述勞動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的“不服仲裁裁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就又形同虛設,沒有意義了。
另外,在勞動爭議雙方都不服仲裁結果的情況下,如果雙方都起訴,案件總得有原告和被告,雙方的訴請也都應得到處理,而此時適用反訴又會產生一些問題。
因此,筆者建議對勞動爭議訴訟也像離婚訴訟一樣,作為一種複合之訴,即一方當事人不服仲裁提起訴訟後,不管另一方是否服從仲裁裁決,法院都會把仲裁的內容一併審理,對於合理合法的予以維持,對於不合理合法的予以糾正。這樣可以和上述勞動法規定協調一致,同時還減輕了當事人的訴累。對於未經過仲裁的內容,如雙方當事人有爭議的,可先經仲裁程式,再另行起訴。

程式

勞動訴訟,或稱勞動爭議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裁決或決定而起訴的勞動爭議案件,依照法定程式進行審理和判決,並對當事人具有強制執行力的一種勞動爭議處理方式。
一、起訴要件及內容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原告應預交案件受理費,如申請緩交、減交、免交的,要提出書面申請,並附有特困證明或其他材料等。
當事人必須依法正確地行使訴訟權利,按法院的要求提供必須提供的訴訟材料。
二、舉證指南
訴訟當事人應詳細閱讀法院送達的《民事訴訟案件舉證通知書》,並按照其規定全面地向法院提供認為可以證明其主張或反駁對方的證據材料等證據。
以下為您介紹幾種勞動糾紛案件有關舉證範圍的指南,為您訴訟提供參考。
(一)一般舉證範圍
1、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及送達日期 ;
2、勞動關係的證明;如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契約,聘用、僱傭關係的證明,未簽訂勞動契約的應提供工作起止日期及相關證明或者當事人其他協定等證明材料。
3、當事人是公民的應提供居民身份證明;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提供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
(二)因涉及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而引起的勞動爭議的舉證範圍:
1、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的決定通知等;
2、按企業內部規章制度處罰的,提供相應的規章制度。
3、職工違章違法的有關證據材料等;
4、職工的工資、獎金收入情況等;
5、涉及培訓費的,用工單位必須提供支付培訓費的具體依據及必須服務期限等。
(三)追索勞動報酬的舉證內容
提供勞動起止日期,所欠勞動報酬的具體數額等有關證據。
(四)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引起的勞動爭議的舉證範圍:
1、企業交納養老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的有關證據等;
2、職工的工資獎金情況;
3、職工傷勢鑑定及醫療費單據等。
三、管轄
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契約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契約履行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時效

(1)具體時效的規定情況 
勞動糾紛訴訟時效又有普通時效和特殊時效之分,普通時效為兩年。 特殊時效方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情形的,訴訟時效為1年。因涉外貨物買賣契約爭議提起訴訟或仲裁的期限為4年。我國法律所規定的最長訴訟時效為20年。以下為詳細解釋,勞動糾紛訴訟時效參考民事訴訟時效內容: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暫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2)勞動訴訟時效計算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規定按照小時計算期間的,從規定時開始計算。規定按照日、月、年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天不算入,從下一天開始計算。
期間的最後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後一天。期間的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為二十四點。有業務時間的,到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截止。

勞動爭議

對勞動爭議一裁終局案件不服能否提起勞動訴訟的問題
(一)一裁終局的案件
1、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二)勞動者
勞動者不服一裁終局案件的裁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不服一裁終局案件的裁決不能提起訴訟,只能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

技巧

隨著民眾法律意識的提高,越來越多的勞動者敢於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筆者在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時發現,許多勞動者對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等知識缺乏全面的了解,往往不能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權益。現借三個案例,給勞動者提個醒兒:打勞動爭議官司要講究技巧。
技巧一:謹慎提出仲裁請求。
山東省濟南市某電子有限責任公司員工劉某,因業務處理方法與公司領導田經理產生隔閡,後來田經理成為劉某的主管領導,他便藉機對劉某打擊報復。2005年12月,工作表現優秀的劉某被公司以無法勝任工作為由辭退,當日劉某領到當月工資及被拖欠的前一個月的工資,但他發現工資明顯低於自己的薪金。由於公司只按照劉某的基本工資支付代通知金(即:未提前通知的經濟補償金)和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劉某遂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按其月工資總額支付代通知金和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並支付經濟補償金差額50%的額外經濟補償金。不料公司因此拒絕為劉某辦理失業登記所需手續。劉某被逼無奈,又一併要求公司賠償失業金損失。本案經過仲裁、一審、二審,法院最終支持了劉某的全部請求。但打官司卻耗費了劉某大量的時間和精力。事實上,官司還有另一個打法。那就是劉某請求撤銷公司對其作出的辭退決定,這樣的結果顯然比上述結果更好。此外,公司大幅降低劉某的工資屬於單方面變更勞動契約,是無效的民事行為,劉某可請求按原工資支付。因公司拖欠工資,劉某還可請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資25%的補償金。
技巧二:同時申請多種賠償。
濟南某建築股份有限公司員工梁某在該公司承建的小區工程施工時受傷,傷情經法醫鑑定為8級傷殘。事後,梁某沒有向自己所在的建築公司要求工傷賠償,而是狀告該小區人身侵權,索賠12萬元,原因是他認為工傷賠償標準大大低於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事實上,梁某並未實現利益最大化。因為人身損害賠償權和工傷賠償權是分別由民法和工傷立法所確定的,只要兩種權利的要件都已具備,且不構成責任競合,權利人完全可以同時行使這兩種權利。換句話說,梁某可以同時要求人身損害賠償和工傷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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