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行政部門監督

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是指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勞動行政部門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國家對勞動契約制度的實施進行監督管理的行政執法活動。我國《勞動契約法》第73條明確規定,勞動行政部門對勞動契約的監督管理權。由於在現實生活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力量的懸殊,僅僅通過勞動契約來保障勞動者的利益是遠遠不夠的,對勞動契約制度進行監督檢查,可以彌補勞動者力量的不足,保護勞動關係的穩定和協調發展。因此,明確勞動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權是必要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勞動行政部門監督
  • 特點:監督管理的主體特定
  • 類型:部門監督
  • 形式:勞動行政部門
特點,主要內容,實施,

特點

(1)監督管理的主體特定。勞動監督檢查的主體是依法設立的專門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即監督管理的主體是代表國家行使監督管理權的勞動行政部門,而不是其他機構或部門、個人。
(2)勞動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在性質上屬於執法活動。勞動行政部門進行檢查監督,是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契約法》的情況進行綜合性的檢查監督,有關法律法規對檢查監督的內容、方式、程式等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並且賦予了其執法的權利,有權對違反《勞動契約法》的行為作出處理決定,並有權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勞動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屬於行政法律行為。勞動行政部門進行監督管理是最高效力的,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國家行使監督權,監督檢查的後果會導致一定的法律後果產生,如對違反《勞動契約法》的行為採取制裁措施等,相對人如果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

主要內容

《勞動契約法》第74條明確規定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的事項。按照這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契約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檢查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的情況。由於在《勞動契約法》中對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提出了明確的要求,按照規定,勞動行政部門在進行監督檢查的時候,主要是檢查規章制度的內容、形式是否合法,制定規章制度的過程是否符合程式要求,是否保障了職工的參與權與知情權等,並可根據檢查的結果作出處理決定。
(2)監督檢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契約的情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契約在《勞動契約法》中有明確的規定,還有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勞動行政部門對這一事項進行監督檢查必須嚴格按照《勞動契約法》的規定進行。
(3)監督檢查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勞動契約法》的規定進行檢查,主要是檢查勞務派遣單位的資格、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契約的情況、用工單位是否履行其法定義務、被派遣的勞動者是否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實施勞務派遣的崗位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等。如果發現勞務派遣單位違反《勞動契約法》的,有權責令其改正,對情節嚴重的可以進行罰款。
(4)監督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於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是勞動契約的必備條款,勞動行政部門進行監督檢查就是要對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有關規定的情況,保障勞動者的權益。
(5)監督檢查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契約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主要是檢查用人單位所支付的勞動報酬是否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如果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可以對用人單位進行處罰。
(6)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社會保險也是勞動契約的必備條款,勞動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利於維護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
(7)監督檢查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勞動行政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範圍除了上面所明確列舉的事項外,還可以對《勞動契約法》所規定的其他內容進行監督檢查。如對勞動安全衛生試用期約定、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等,都可以進行監督檢查。

實施

1.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的管轄
按照《勞動契約法》第73條規定,勞動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按照主體的不同分為兩類。一是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勞動契約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是屬於普遍管轄。二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契約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契約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應當聽取工會、企業方面代表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在《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中,明確規定了以下幾種管轄形式。
(1)地域管轄。地域管轄是指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行使勞動保障權上的橫向許可權劃分。《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13條規定:“對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由用人單位用工所在地的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調查處理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案件。”我國《勞動契約法》第73條第l款和第2款規定:“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勞動契約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契約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按照這一條的規定,對用人單位的監督檢查,主要是由用人單位用工行為發生地所在的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這種管轄規定,有利於勞動監察部門對用人單位進行日常的檢查和監察管理,及時糾正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及時調查處理對用人單位的投訴,還可以節省人力、財力、物力,提高工作效率。
(2)級別管轄。級別管轄是指不同級別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分工和許可權劃分,是一種縱向劃分。由於各地的用人單位分布的不均衡,勞動保障監察力量的布局不均衡,難以作出明確的級別劃分。《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作出了一個授權性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勞動保障監察的管轄制定具體辦法。”
(3)指定管轄。指定管轄是指對同一用人單位,兩個以上的勞動保障監察部門都認為自己有監察權而產生爭議,由其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對此,《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勞動保障監察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2.勞動行政部門開展監督檢查的方式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14條規定,勞動行政部門在開展監督檢查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日常巡視檢查。經常性地進行監督檢查,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契約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要經常進行,做到規範化、制度化、經常化,便於及時發現問題,及時進行處理。
(2)針對用人單位報送的書面材料進行檢查。凡是用人單位報送的材料,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及時進行檢查,勞動行政部門有權查閱與勞動契約、集體契約有關的材料。比如,查閱用人單位的招錄勞動者花名冊,查閱招聘資料、查閱訂立集體契約時的有關材料等。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配合勞動行政部門的檢查工作。通過書面檢查,可以對用人單位是否依法訂立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進行監督。對勞動場所進行實地檢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勞動場所實施監督檢查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配合勞動行政部門的檢查工作。
(3)專項檢查。是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某些有重大問題的用人單位和重大違法現象有針對性地進行檢查。比如,用人單位發生了傷亡事故或收到民眾舉報控告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契約法》的行為,勞動行政管理部門需要派人進行調查,以明辨是非,及時處理。
(4)對舉報和投訴的查處。按照條例規定,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要設立舉報、投訴信箱和電話,接受投訴和舉報,發現問題,要依法進行查處。
(5)建立應急預案制度。對因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引起的群體性事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應急預案,迅速會同有關部門處理。
(6)建立用人單位守法誠信檔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用人單位有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由有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
3.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的措施
根據《勞動契約法》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有權採取下列調查、檢查措施:
(1)進入用人單位的勞動場所進行檢查;
(2)就調查、檢查事項詢問有關人員;
(3)要求用人單位提供與調查、檢查事項相關的檔案資料,並作出解釋和說明,必要時可以發出調查詢問書;
(4)採取記錄、錄音、錄像、照相或者複製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和資料;
(5)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進行審計;
(6)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採取的其他調查、檢查措施。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可以當場處理的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當場予以糾正。
4.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的程式
1)受理與立案
認為需要調查處理的,填寫立案審批表,報勞動監察機構負責人審查批准,勞動監察機構負責人批准之日即為立案之日。
2)調查與監察
勞動保障監察員進行調查、檢查不得少於2人。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指定其中一名為主辦勞動保障監察員。勞動保障監察員工作時應佩戴勞動保障監察執法標誌,出示勞動保障監察證件,並說明身份。並就調查事項製作筆錄,應有勞動保障監察員和被調查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名或蓋章。被調查人拒不簽名、蓋章的,應註明拒簽情況。勞動保障監察員進行調查、檢查時,應承擔下列義務:依法履行職責,秉公執法;保守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獲知的商業秘密;為舉報人保密。勞動保障監察員在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時,應當迴避的情形是:本人是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的;本人或其近親屬與承辦查處的案件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因其他原因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如果當事人認為監察人員應當迴避的,有權向勞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調查、檢查時,可以採取證據登記保存措施的情形:一是當事人可能對證據採取偽造、變造、毀滅行為的;二是當事人採取措施不當可能導致證據滅失的;三是不採取證據登記保存措施以後難以取得的;四是其他可能導致證據滅失的情形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情況複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3)案件處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根據調查、檢查的結果,作出以下處理:第一,對依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第二,對應當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理決定;第三,對情節輕微且已改正的,撤銷立案。發現違法案件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事項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