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勞動保護監察暫行規定》,發布於1987-11-23,所屬類別為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遼政發[1987]150號
【發布日期】1987-11-23
【生效日期】1987-11-2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專職、兼職勞動保護監察員由熟悉勞動安全衛生工程技術和勞動保護法規、政策,具有助理工程師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或從事五年以上勞動保護工作的技師和管理幹部擔任。
專職、兼職勞動保護監察員由同級勞動行政部門提名,人民政府發給《勞動保護監察員證》,執行勞動行政部門交付的監察任務。
(一)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對勞動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方針、政策執行情況;
(二)企業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安全衛生工程技術措施以及安全技術措施經費使用情況;
(三)新建、擴建、改建企業和重大技術改選項目中有關勞動保護設施的設計、施工和投產使用情況;
(四)易發生危險的特種設備安全技術狀況;
(五)職工因工傷亡事故處理情況。
(一)對有重大事故隱患、生產作業條件惡劣的企業發出《勞動保護監察指令書》,責令限期改進或停產整改;
(二)對違反勞動保護法規造成事故的責任者,根據情節向其主管部門提出處分建議,或提請人民檢察院處理;
(三)對違反勞動保護法規的單位,給予經濟處罰。
(一)接到《勞動保護監察指令書》後,故意拖延逾期不改的,可處以二百元至二萬元罰款;
(二)一次發生重傷二人(含本數,下同)以下的,可處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罰款,重傷三人以上的,可處以二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三)一次發生死亡二人以下的,可處以二千元至一萬元罰款,死亡三人以上的,可處以六千元至四萬元罰款。
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傷亡事故以及對粉塵、毒物、物理因素等危害已經採取工程技術措施,因技術條件限制,達不到國家標準要求的,應當從輕或免予經濟處罰。
被罰的企業單位支付的罰款,由企業留利中列支,不準列入成本和營業外支出;被罰的事業單位支付的罰款,已建立自有基金的,由自有基金中支出,沒建立自有基金的,由事業經費中列支。
罰款收入全部上交同級財政。
(一)一次罰款五千元以下,由縣勞動行政部門決定;一次罰款二萬元以下,由市勞動行政部門決定;一次罰款二萬元以上,報省勞動行政部門審核批准後執行。
作出罰款處罰決定的機關,應將《勞動保護監察處罰決定書》送達被罰單位。
(二)當事人對經濟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勞動保護監察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複議,經複議裁決後必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