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安全監察條例是指為監督礦山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認真執行《礦山安全條例》,1982年由國務院頒布。 它主要規定了礦山安全監察機構的設定及其職責許可權,各級勞動部門均須設定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和礦山安全監察員,主要宣傳安全生產方針和政策、法令,監督《礦山安全條例》的執行等。該條例共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