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蘆島市勞動監察規定

第一條 為界定勞動監察管轄範圍,規範勞動監察執法行為,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勞動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遼寧省勞動監察條例》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葫蘆島市勞動監察規定
  • 所屬地區:葫蘆島市
  • 屬性:法律法規
  • 分類:規定
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勞動監察,是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以及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契約關係的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情況實施監督檢查,並對其違法行為予以查處的行政執法活動。

第三條

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市、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監察工作,其所屬勞動監察機構具體承擔勞動監察執法職責。

第四條

市屬用人單位及其分支機構(轉制後劃歸縣(市)區屬的用人單位除外)、外商獨資企業以及與市屬以上用人單位的合資合作企業、外地駐葫單位及辦事機構、駐葫部隊所屬企業單位、外埠來葫建築施工單位,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管轄。
縣(市)、區屬用人單位(含轉制後及鄉鎮的用人單位)、縣(市)區屬以下用人單位與外商合資合作的企業、民營企業及個體經濟組織,由所在地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管轄。
縣(市)、區屬用人單位在本市內異地施工、辦廠的,由所在地縣(市)、區勞動監察機構負責監察。

第五條

縣(市)區之間因勞動監察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第六條

各級勞動監察機構須將勞動監察職責、工作程式、處罰依據、處罰標準等採用不同方式向社會予以公示。

第七條

市勞動監察機構不定期組織對縣(市)、區勞動監察機構進行業務指導、人員培訓及勞動監察執法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

勞動監察機構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第九條

用人單位對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的單位和個人、超越管轄範圍和事項、違反執法方式和程式的檢查,有權拒絕。

第十條

任何組織或個人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等行為,都有檢舉、投訴權。

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公開投訴渠道,設定舉報信箱和電話,受理投訴舉報並對舉報人保密。

第十二條

勞動監察人員對投訴舉報的違法行為應予以處理而不處理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作出2000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自下達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報同級人民政府及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勞動監察人員的違法行為給用人單位或勞動者造成經濟損失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處罰的罰款,要嚴格執行省、市罰繳分離的規定。

第十六條

勞動監察人員利用職權的違法行為,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遼寧省勞動監察條例》及《遼寧省勞動契約規定》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原《葫蘆島市勞動監察暫行規定》(葫政發[1996]2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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