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勞動監察規定

2000年4月2日川府發2000,16號文對本文第二十五條罰款額度作出如下修改:給單位處1000元以下罰款,給責任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勞動監察規定
  • 頒布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5.10.13
  • 實施時間:1995.10.13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監察職責,第三章 監察管轄,第四章 監察範圍及方式,第五章 監察程式,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執行,加強監督檢查,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勞動監察,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勞動監察,是指勞動行政部門對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監察對象)遵守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者依法進行行政處罰的行為。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監察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各級工會,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並協助勞動行政部門查處勞動違法案件。
第五條 勞動監察應以事實為根據,法律為準繩,及時準確地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六條 實行勞動監察與部門監督、民眾監督相結合,監督檢查與指導工作相結合,懲罰與教育相結合。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均有權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進行檢舉、揭發和控告。
勞動行政部門應設定舉報箱、公布舉報電話等,為舉報人員提供便利條件,並安排工作人員負責處理。

第二章 監察職責

第八條 勞動行政部門的勞動監察職責是:
(一)宣傳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督促監察對象貫徹執行;
(二)對監察對象遵守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制止並查處勞動違法行為;
(三)管理、培訓勞動監察員;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職責。
第九條 省、市(地、州)、縣(市、區)勞動行政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設定勞動監察機構,具體實施勞動監察行為。
第十條 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勞動監察員
勞動監察員由同級勞動行政部門從本部門熟悉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人員中任命。
第十一條 勞動監察員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監察對象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監督檢查,但生產經營場所因保密等有特殊規定的,應事先得到準許;
(二)了解監察對象遵守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查閱或複製監察對象的有關資料,詢問有關人員;
(三)要求監察對象據實向勞動行政部門說明有關情況。
第十二條 勞動監察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秉公執法,忠於職守;
(二)保守國家秘密、監察對象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三)為檢舉、揭發、控告者保密。
第十三條 勞動行政部門及勞動監察員依法進行勞動監察時,監察對象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協助,不得阻擾、拒絕。

第三章 監察管轄

第十四條 縣(市、區)勞動行政部門管轄本行政區域內縣(市、區)及其以下所屬監察對象和上級勞動行政部門指定管轄的監察對象。
第十五條 市(地、州)勞動行政部門管轄本行政區域內市(地、州)所屬監察對象和省勞動行政部門指定管轄的監察對象。
第十六條 省勞動行政部門管轄全省範圍內省和省以上所屬監察對象。
第十七條 監察對象的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與監察對象的註冊地不一致時,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由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的有關勞動行政部門管轄。
第十八條 勞動行政部門發現受理的勞動違法案件不屬於自己管理轄時,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勞動行政部門管轄。
勞動行政部門之間因勞動監察管轄發生爭議的,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共同的上級勞動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第十九條 屬於重大、疑難的勞動違法案件,有管轄權的 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請求移送上級勞動行政部門處理,上級勞動行政部門也可以直接受理和處理,但受理後應及時通知有管轄權的下級勞動行政部門。

第四章 監察範圍及方式

第二十條 勞動行政部門對監察對象的下列行為依法實施監督檢查:
(一)執行政策性勞動安置的情況;
(二)招用職工包括招用國(境)外人員的情況;
(三)遵守勞動契約制度的情況;
(四)遵守國家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五)遵守工資總額巨觀調控情況;
(六)遵守工資收入管理規定情況;
(七)遵守支付職工工資規定的情況;
(八)遵守社會保險規定的情況;
(九)遵守職工福利規定的情況;
(十)遵守勞動安全衛生規定的情況;
(十一)遵守職業介紹、職業技能鑑定管理規定的情況;
(十二)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權益保障規定的情況;
(十三)遵守殘疾人特殊勞動權益保障規定的情況;
(十四)遵守勞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一條 勞動監察可採取日常檢查、定期抽查、專項普查、案件調查等方式。
實施現場勞動監察必須由兩名以上勞動監察員進行,並持有合法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否則,監察對象有權拒絕。

第五章 監察程式

第二十二條 勞動行政部門對在勞動監察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區別不同情況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屬於勞動法違法行為需要實施行政處罰的,立案受理;
(二)只需進行行政處分的,通知有權實施行政處分的機關或單位處理;
(三)屬於勞動爭議糾紛的,告訴當事人可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提起訴訟;
(四)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勞動行政部門對決定立案受理的勞動違法案件,應當及時調查取證;對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根據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規章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行政處罰決定應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其內容包括違法事實、證據、適用依據、法律責任、申請複議權和訴訟權等,並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7日內送達當事人。
第二十四條 勞動行政處罰決定生效後,勞動行政部門發現處罰決定不當或錯誤的,應當予以糾正或撤銷;上級勞動行政部門發現下級勞動行政部門作出的已生效的勞動行政處罰決定不當或錯誤的,有權要求下級勞動行政部門重新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監察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對單位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下罰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二)拒絕提供有關資料或說明有關情況的;
(三)無理阻擾勞動監察員依法行使勞動監察權的;
(四)打擊報復檢舉、揭發、控告者或勞動監察員的。
第二十六條 勞動監察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二)徇私舞弊、貪污受賄、謀取私利的;
(三)依法應當立案受理而拒絕不受理的;
(四)泄露勞動監察中獲知的國家秘密、監察對象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
第二十七條 勞動行政部門及勞動監察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罰款和沒收財物的管理,按照《四川省罰款和沒收財物行政處罰管理辦法》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適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勞動行政部門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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