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新解讀(第四版)》是2016年9月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中國法制出版社。
基本介紹
- 書名:勞動法新解讀(第四版)
- 作者:中國法制出版社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6年9月
- 頁數:592 頁
- 定價:45 元
- 開本:32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09379011
編輯推薦,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編輯推薦
條文解讀精煉到位
將重難點法條以【條文解讀】形式進行闡釋,注釋內容在吸取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人民法院等部門對條文的權wei解讀的基礎上,結合實際全新撰寫,簡單明了、通俗易懂,並根據百姓日常生活中經常遇到的糾紛與難題,以【套用】形式,提煉歸納出問題點,邀請學者、律師作出解答。
以案說法生動形象
叢書專設【以案說法】板塊,生動形象展示解決法律問題的實例,這是市面上其他圖書所無法比擬的。各分冊更是加入權wei法務部門的裁判案例,指導實踐更準確、更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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叢書各分冊除了精選與主體法相關聯的法律規定外,還在主體法中以【關聯參見】的方式連結重要條文,幫助讀者全方位理解相關規定內容。
附錄實用法律工具
書末收錄經提煉的法律流程圖、訴訟文書、糾紛處理常用數據等內容,幫助讀者大大提高處理法律事務的效率。
內容簡介
《勞動法》是我國關於勞動制度的基本法律規定,涵蓋了勞動法律關係的各個方面,是我國勞動法律體系的基礎,勞動方面的其他法律和政策基本上是以勞動法為依據的。《勞動法》共107條,主要規定了促進就業、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職業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勞動爭議、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內容。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出版社,成立於1989年6月,隸屬於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中國法制出版社每年出版新書品種1000種左右,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規的國家標準版本;2、法律、法規的專業性中外文對照文本;3、中外法學著作;4、研究生、大學本科、專科法學教科書;5、法律工具書;6、解釋、宣傳、介紹法律、法規的普及性讀物。7、法律、法規中文及中外文對照文本的電子出版物。
圖書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解讀與套用
第一章總則003
第一條立法宗旨[1]*003
第二條適用範圍*004
1.如何區分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005
2.如何區分勞動爭議與人事爭議?005
3.如何認定事實勞動關係?006
第三條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007
4.除了本條明確列舉的權利之外,勞動者還有哪些權利?008
第四條用人單位規章制度*009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可否成為審理勞動爭議的依據?009
6.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與集體契約或勞動契約約定不一致時應如何處理?010
7.用人單位訂立哪些規章制度必須與職工協商?010
第五條國家發展勞動事業011
第六條國家的倡導、鼓勵和獎勵政策012
第七條工會的組織和權利012
8.勞動者加入工會需具備什麼條件?013
9.工會的基本職責有哪些?013
10.我國對於工會的許可權有哪些方面的規定?013
第八條勞動者參與民主管理和平等協商014
第九條勞動行政部門設定015
第二章促進就業016
第十條國家促進就業政策016
11.國家促進就業的措施主要包括哪些?016
第十一條地方政府促進就業措施017
第十二條就業平等原則018
第十三條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019
第十四條特殊就業群體的就業保護020
12.我國目前對殘疾人就業有哪些特殊規定?021
13.我國目前對少數民族人員就業有哪些特殊規定?021
14.我國目前對退役軍人就業有哪些特殊規定?021
第十五條使用童工的禁止022
第三章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023
第十六條勞動契約的概念023
15.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契約關係,應當採取何種形式?024
16.用人單位發生法定代表人變更、分立或合併情況時,如何處理勞動契約?025
17.用人單位明知他人是尚未畢業的在校學生,仍與其簽訂勞動契約並履行契約權利義務的,該勞動關係是否成立?025
18.企業在其有關勞動契約的制度中規定應與勞動者簽訂較長期限的勞動契約,又與勞動者簽訂短期勞動契約的,該勞動契約中關於期限的約定是否有效?025
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契約的原則*026
19.簽訂勞動契約時,用人單位違背勞動者意願或者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抵押金的,如何處理?027
第十八條無效勞動契約*028
20.勞動契約無效的法律後果是什麼?029
21.職工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超出退休年齡的勞動契約是否還有效?030
第十九條勞動契約的形式和內容*031
22.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契約,應承擔何種法律後果?032
23.試用期、見習期和學徒期應如何約定?032
24.用人單位可否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並約定勞動者違約時應支付違約金?033
25.勞動者在勞動契約中承擔違約金的情形有哪些?033
26.勞動契約中未約定勞動報酬怎么辦?034
第二十條勞動契約的期限*034
27.何種情形下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036
28.“臨時工”能否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契約?037
29.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的次數應如何計算?037
30.勞動契約的期限應當如何計算?037
31.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契約在何種情形下可以解除?038
第二十一條試用期條款*039
32.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享有哪些權利?039
33.對於試用期,法律有哪些方面的限制?040
34.試用期期間用人單位是否需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040
第二十二條保守商業秘密之約定*041
35.如何認定競業禁止條款的效力?042
36.因用人單位商業秘密被侵害而發生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否受理?042
37.勞動者違反勞動契約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如何進行賠償?043
38.競業限制適用於單位的哪些人員?043
39.勞動契約終止或解除後的競業限制條款未約定經濟補償費或用人單位拒絕給付勞動者經濟補償費的,該條款對勞動者是否有效?043
第二十三條勞動契約的終止*045
40.勞動契約的終止與解除有何區別?046
41.勞動契約期滿後,用人單位能否一律終止契約的履行?046
42.勞動契約期滿後,用人單位繼續使用勞動者又不補簽勞動契約的,雙方的勞動關係是否存續?047
第二十四條勞動契約的合意解除*048
43.協商解除勞動契約時,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048
第二十五條過失性辭退*049
44.用人單位應如何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050
45.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契約需滿足什麼條件?050
46.用人單位可否以勞動者兼職為由解除勞動契約?050
47.勞動者提供虛假資料,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契約嗎?051
48.女職工在孕期嚴重違紀,單位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契約?051
第二十六條非過失性辭退*052
49.單位與職工約定“業績不好契約就終止”,該約定有效嗎?053
50.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被辭退,單位給補償嗎?053
51.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雙方不能協商變更,單位解除契約給補償嗎?053
52.勞動者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用人單位在醫療期內終止勞動契約,勞動者起訴要求繼續履行的,法院應如何處理?054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055
53.用人單位進行經濟性裁員應當經過何種程式?056
54.用人單位在裁員時應當注意哪些情況?056
55.職工被裁員後又被重新錄用的工作年限應當如何計算?057
56.對企業一次性裁員的數量和比例有何特殊規定?057
57.企業破產或倒閉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嗎?057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契約的經濟補償*058
58.用人單位在何種情形下終止、解除勞動契約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059
59.當事人在訂立勞動契約之時或履行勞動契約期間約定了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其效力應當如何認定?060
60.因企業法人分立、合併而導致新用人單位與原用人單位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契約的,勞動者能否據此要求經濟補償?060
61.勞動契約期滿,勞動契約終止的,用人單位是否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061
62.勞動者失業救濟金是否因經濟補償的發放而停發?061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契約的情形*062
63.勞動者同時符合《勞動法》第25條和第29條所列條件時,用人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契約?063
64.工傷職工對鑑定結論不服的,應如何救濟?063
第三十條工會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契約的監督權064
65.單位解除勞動契約應當事先通知工會嗎?065
66.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契約未提前通知工會有何後果?065
第三十一條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契約065
第三十二條勞動者無條件解除勞動契約的情形*066
67.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契約,有何限制?067
68.勞動者在何種情況下解除勞動契約,可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068
69.勞動契約解除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附隨義務有哪些?069
第三十三條集體契約的內容和簽訂程式070
70.集體勞動契約的生效有哪些條件?072
第三十四條集體契約的審查073
71.對於集體勞動契約,應當進行哪些方面的審查?073
第三十五條集體契約的效力074
72.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契約的約定,應由誰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074
73.集體契約終止的情形有哪些?075
74.集體契約與個人勞動契約規定不一致時,哪個效力更高?075
第四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076
第三十六條標準工作時間*076
75.如何認定勞動者的工作時間?076
第三十七條計件工作時間078
76.對於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如何設定其標準工作時間和加班時間?078
第三十八條勞動者的周休日*079
77.用人單位可否對員工的休息日進行調整?079
78.企業和部分不能實行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否不實行“雙休日”而安排其他的休息時間?080
第三十九條其他工時制度080
79.哪些企業職工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081
80.哪些企業職工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081
81.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的工資如何計發,其休息休假如何確定?082
82.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如何認定勞動者加班?082
第四十條法定休假節日*082
83.我國法律規定的勞動者的休假制度,除了法定節假日以外,還有哪些?083
第四十一條延長工作時間085
84.“延長工作時間”,是否僅指加點,而不包括休息日或者節日等法定休假日的加班?085
85.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延長工作時間的程式是什麼?勞動者是否有權拒絕?086
86.未經批准自願加班能索要加班費嗎?086
第四十二條特殊情況下的延長工作時間086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的禁止087
第四十四條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支付*088
87.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加班,用人單位可否不支付加班費而給予補休?088
第四十五條年休假制度*089
88.如果單位確因工作需要,經職工本人同意,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的,該怎么辦?091
……
實用附錄534
一、勞動契約書(參考文本)534
二、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契約(參考文本)541
三、勞務派遣契約(參考文本)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