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安全衛生檢測檢驗機構資格認證辦法

勞動安全衛生檢測檢驗機構資格認證辦法

《勞動安全衛生檢測檢驗機構資格認證辦法》在1996.12.23由勞動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勞動安全衛生檢測檢驗機構資格認證辦法
  • 頒布時間:1996年12月23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勞動部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認證基本條件及範圍,第三章 認證審查程式,第四章 認證審查方法,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勞動安全衛生檢測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檢驗機構)的管理,保證檢測檢驗質量,規範檢測檢驗機構認證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勞動行政部門所屬的勞動安全衛生檢測檢驗機構。
第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所屬檢測檢驗機構由勞動部負責認證;地(市)勞動行政部門所屬檢測檢驗機構由省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認證。

第二章 認證基本條件及範圍

第四條 檢測檢驗機構必須具有法人資格。
第五條 檢測檢驗機構應有完善的《質量管理手冊》,並能嚴格執行其中的有關制度和規定(見附屬檔案1)。
第六條 檢測檢驗機構的人員構成應達到以下要求:
(一)技術人員占全體人員的比例應不少於百分之八十。其中中級職稱以上的人員,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所屬檢測檢驗機構應不少於技術人員總數的百分之五十,地(市)勞動行政部門所屬檢測檢驗機構應不少於百分之三十;
(二)擁有與所承擔的任務相適應的檢測檢驗人員(見附屬檔案2);
(三)部、省級檢測檢驗機構技術負責人應由具有高級技術職稱並有一定管理經驗者擔任,其他檢測檢驗機構技術負責人應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四)檢測檢驗人員應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簽發的檢測檢驗員證。
第七條 檢測檢驗機構應具備與所承擔的任務相適應的儀器設備。儀器設備的性能、量程和精度必須滿足承檢項目的要求(見附屬檔案2)。
第八條 檢測檢驗機構應備有與所承擔的任務相關的法規、規章、標準及規範的文本,並能正確執行。
第九條 檢測檢驗機構應有與所承擔的任務相適應的工作環境。
第十條 檢測檢驗機構應使用經有關部門批准並統一制定的檢驗報告書和原始記錄紙。
第十一條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檢驗認證範圍包括下列各項:
(一)在用和新安裝(修理)起重機安全技術檢驗;
(二)在用和新安裝(修理)電梯、自動扶梯、施工升降機、簡易升降機等(以下簡稱電梯)安全技術檢驗;
(三)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驗;
(四)客運架空索道安全技術檢驗;
(五)遊藝機和遊樂設施安全技術檢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二條 勞動衛生檢測認證範圍包括下列各項:
(一)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勞動衛生檢測;
(二)有毒作業勞動衛生檢測;
(三)高溫、低溫作業勞動衛生檢測;
(四)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勞動衛生檢測;
(五)噪聲、振動和輻射等物理因素危害勞動衛生檢測及其評價;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衛生項目檢測。

第三章 認證審查程式

第十三條 檢測檢驗機構應按要求(見附屬檔案3)填寫申請書和有關申報材料,報主管勞動行政部門初審;經初審合格後,再向負責認證工作的勞動行政部門提出認證申請。
第十四條 認證單位接到認證申請書後,組織審查組(一般不少於五人)進行審查。
第十五條 審查組按《認證審查評定表》(附屬檔案4)進行審查和綜合評定。完成審查後,審查組應向認證單位提交完整的審查報告。
第十六條 經審查合格者,由認證單位頒發由勞動部統一印製的《勞動安全衛生檢測檢驗許可證》;經省級勞動行政部門審查發證的,應報勞動部備案。
第十七條 《勞動安全衛生檢測檢驗許可證》有效期為四年。許可證有效期滿前六個月,取證單位應向認證單位申請複審。

第四章 認證審查方法

第十八條 檢測檢驗機構認證審查按《認審查評定表》規定內容逐項進行,並根據各項內容的完善程度評分,合格標準為各大項應得分數的百分之八十。評定分數最高不得超過標準分,最低為零分。
第十九條 認證審查項目包括機構人員、規章制度、檢驗報告、儀器設備、環境條件五個大項。各大項認證審查方法如下:
(一)機構人員的審查應通過審閱機構設定和人員任命檔案進行考核,人員素質考核可採取面試、筆試等形式;
(二)規章制度重點審查各類規章制度是否健全,內容是否合理及實際貫徹執行情況,可以通過詢問、座談和查閱有關檔案資料等方式,考核該單位工作人員掌握和執行規章制度情況;
(三)檢驗報告審查採取隨機抽樣方法,按檢驗報告登記編號抽取,每種項目的檢驗報告至少抽樣審查三份,檢驗報告應與檢驗原始記錄對照審查,必要時到設備安裝作業現場或使用現場對照實物檢查;
(四)儀器設備重點考核該單位配置儀器設備的種類、數量、性能、量程、精度等能否滿足開檢項目的需要,並根據被審單位規模的大小,採取逐台或重點抽查辦法進行考核,也可以與考核檢驗員掌握儀器設備的熟練程度同時進行;
(五)環境條件應按照開檢項目執行標準的有關要求,現場檢查實驗室的溫度、濕度、噪聲、振動和輻射等有關條件。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企業自檢機構的資格認證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參照本辦法制定。
第二十一條 認證中的有關開支費用由被審查單位承擔。
第二十二條 礦山安全衛生檢測檢驗機構資格認證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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