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安全衛生檢測檢驗員認證管理辦法

《勞動安全衛生檢測檢驗員認證管理辦法》在1996.12.23由勞動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勞動安全衛生檢測檢驗員認證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勞動部
  • 頒布時間:1996.12.23
  • 實施時間:1997.01.01
第一條 為規範對勞動安全衛生檢測檢驗員的認證工作,提高檢測檢驗業務水平,保證檢測檢驗質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勞動行政部門所屬檢測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檢驗機構)從事勞動安全衛生檢測檢驗的人員(以下簡稱檢測檢驗員)。
第三條 檢測檢驗員必須按本辦法進行考核,並取得相應項目的檢測檢驗員證,方可獨立承擔規定項目的檢測檢驗工作。
第四條 檢測檢驗專業項目分為以下七個類別:
(一)起重機;
(二)電梯、自動扶梯、施工升降機、簡易升降機;
(三)廠內機動車輛;
(四)客運架空索道;
(五)遊藝機和遊樂設施;
(六)勞動衛生;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特種設備。
第五條 檢測檢驗員應當樹立愛崗敬業、誠實守信、辦事公正、服務民眾、奉獻社會的職業道德。
第六條 檢測檢驗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貫徹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和技術質量方面的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範;
(二)掌握所從事的專業技術理論基本知識;
(三)熟練掌握所從事專業項目的檢測檢驗內容、要求及方法;
(四)對檢測檢驗中常見的故障、缺陷和問題能提出正確的處理意見;
(五)熟練掌握所從事專業項目所用的儀器設備的使用和維護方法;
(六)從事本專業檢測檢驗工作一年以上;
(七)身體健康,能夠適應檢測檢驗現場的作業要求。
第七條 檢測檢驗員的考核包括專業基礎知識考試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見附屬檔案1)。
第八條 檢測檢驗員的專業基礎知識考試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均採用百分制評分,專業基礎知識考試成績不得低於六十分,實際操作技能考核成績不得低於八十分。
第九條 申報兩類以上專業項目的檢測檢驗員,應分別按相應的專業技術要求進行考核。
第十條 檢測檢驗員由省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培訓、考核和認證。
第十一條 檢測檢驗所在單位應根據工作需要向主管的勞動行政部門提交《勞動安全衛生檢測檢驗考核鑑定登記表》(見附屬檔案2)、申請人的技術工作自傳和學歷證明材料。經審查同意後,報省級勞動行政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 考核合格的檢測檢驗員,由組織考核的勞動行政部門簽發檢測檢驗員證。由省級勞動行政部門發證的,應報勞動部備案。
檢測檢驗員證由勞動部統一印製。
第十三條 檢測檢驗員證有效期為三年。換證申請應在有效期滿前六個月提出,並須經主管勞動行政部門同意。
第十四條 已經取得檢測檢驗員證的檢測檢驗員,需新增檢測檢驗專業項目時,應按本辦法進行新增項目的考核和認證。
第十五條 檢測檢驗員調離檢測檢驗工作崗位或退休時,其檢測檢驗員證應交回發證機關。由原單位調到另一單位仍從事同項檢測檢驗工作時,須向調入單位所在地的省級勞動行政部門申請換髮新證。
第十六條 檢測檢驗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暫時收回檢測檢驗員證;情節惡劣的,由發證機關收回其檢測檢驗員證,並從證件收回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參加檢測檢驗員資格考試;
(一)轉讓檢測檢驗員證的;
(二)弄虛作假,降低合格標準的;
(三)不負責任、玩忽職守,不能保證檢測檢驗質量,造成嚴重責任事故的。
第十七條 檢測檢驗機構可根據工作需要設助理檢測檢驗員。助理檢測檢驗員應是從事本專業檢測檢驗工作一年以上或具有所從事專業大專以上學歷的人員。助理檢測檢驗員可以協助檢測檢驗員開展現場檢測檢驗工作,但不得獨立進行檢測檢驗工作,也無權在檢測檢驗報告書上籤章。
第十八條 企業自檢機構檢測檢驗員的認證管理辦法,由省級勞動行政部門參照本辦法制定。
第十九條 礦山安全衛生檢測檢驗機構的檢測檢驗員認證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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