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粉塵危害分級監察管理辦法

《昆明市粉塵危害分級監察管理辦法》是昆明市人民政府為了加強對粉塵危害的分級監察工作,督促有生產性粉塵的企事業單位開展治理工作,切實控制並逐年減少粉塵危害,保護職工身體健康,促進生產發展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粉塵危害分級監察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1991年8月31日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復[1991]41號
【生效日期】1992-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昆明市粉塵危害分級監察管理辦法
(1991年8月31日昆政復〔1991〕41號)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粉塵危害的分級監察工作,督促有生產性粉塵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產塵單位)開展治理工作,切實控制並逐年減少粉塵危害,保護職工身體健康,促進生產發展,根據國家勞動部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昆明市轄區除礦山開採外的有生產性粉塵危害的企事業單位。
第三條各產塵單位必須每年按GB5817-86《生產性粉塵危害程度分級》國家標準的要求,進行一次粉塵作業分級檢測建檔,並將結果分別同時報送昆明市勞動安全衛生檢測站和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條昆明市勞動安全衛生檢測站應對產塵單位報送的分級結果的10-25%進行抽查,並將原報告及抽查結果同時報送市勞動人事局、市經委和市總工會。
第五條產塵單位無分級自檢能力的,由昆明市勞動安全衛生檢測站或經市勞動人事局認可的具有檢測能力的檢測機構進行分級檢測。
第六條對已開展過粉塵危害分經的單位,由市勞動人事局核發“粉塵分級登記證”,詳細記錄每次分級結果和監察意見。憑登記證辦理有關勞動業務(崗位補貼、保建補貼、工齡計算等。)
第七條粉塵危害分級檢測人員實行資格認證制度。產塵單位的檢測人員,須經市勞動人事局考核認證。未經考核認證人員一律不得從事檢測工作,考核認證工作每四年覆核一次。
第八條粉塵危害分級檢測儀器實行認可制度。產塵單位的檢測儀器,須經市勞動人事局和市標準計量局認可。未經認可的檢測儀器,不得用於分級檢測,檢測儀器認可工作,每年覆核一次。
第九條經檢測分級,粉塵危害達到Ⅲ、Ⅳ級的產塵單位應列為治理重點。對達到Ⅳ級的,必須在一年內採取措施降低或消除危害性。限期內達不到要求的,由市勞動人事局會同行政主管部門並經縣以上人民政府同意,責令其停產整改。
第十條凡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的工程項目,在試產時必須由昆明市勞動安全衛生檢測站進行粉塵危害程度分級檢測,凡有Ⅲ、Ⅳ級粉塵危害的不允許正式投產。
第十一條產塵單位的粉塵危害狀況,應作為企業升級的重要參考因素列入考評指標。
第十二條對違反本辦法的產塵單位,由昆明市勞動人事局會同其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經濟處罰;對負有直接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主管部門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昆明市勞動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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