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勞動部
【發布文號】勞部發[1995]21號
【發布日期】1995-01-11
【生效日期】1995-01-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勞動部關於進一步加強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勞部發[1995]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
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發展,電梯使用量與日俱增。各級勞動安全衛生監察部門在加強電梯安全監察、預防電梯事故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但是,電梯傷亡事故仍時有發生,直接影響安全生產,危及民眾的人身安全。
為進一步加強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預防事故發生,保障職工和廣大民眾的人身安全,特通知如下;
一、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切實加強對電梯的安全監察和安全檢驗,認真執行勞動部發布的《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勞安字[1991]8號),特別是繼續做好電梯安裝、使用、維修單位的安全認可工作,對於未取得勞動部門頒發的安全準用證的電梯,不準投入使用。
二、各地勞動行政部門對於未取得電梯安裝、維修安全認可資格的單位,均不準在當地和異地從事電梯安裝、維修業務。
三、各地勞動行政部門應通過《
勞動法》的貫徹實施加強對電梯製造、安裝、維修企業和使用單位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及電梯安全管理法規的宣傳教育。對電梯安裝、維修人員和電梯運行操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實行持證上崗制度。
四、加強對進口電梯的安全管理。進口電梯必須符合我國現行的電梯安全標準和規範,其安裝、使用、維修等安全認證工作均應按《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執行。
五、各地勞動行政部門對於電梯的事故隱患應督促企業限期整改,對於在限期內拒絕改進或違反《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造成人身傷亡事故的,應按《
勞動法》第九十二條和《違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第
十條等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六、各級勞動部門的勞動安全衛生監察人員和檢測檢驗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秉公執法,切實加強電梯安全監察和檢測檢驗工作。對在監察和檢測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監察人員、檢驗人員,要給予嚴肅處理。
七、各地勞動行政部門應加強對檢驗檢測機構的管理。健全管理制度,保證檢驗質量,不斷提高檢測檢驗水平。
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應及時檢查總結電梯安全監察和電梯檢測檢驗工作的情況,並定期向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與鍋爐壓力容器監察局做出書面報告。